王申:新見《中書備對》佚文考釋丨202402-01(总第2617期)
感謝王申老師賜稿
原刊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編《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學刊》第十二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3年。引用時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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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見《中書備對》佚文考釋
文丨王 申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摘 要: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明嘉靖抄本《永樂大典》卷六五二四“樁”字韻“封樁”事目保留了一段《中書備對》佚文。這段佚文記載了王安石變法時期多種封樁錢物的數量、隸屬,涉及安撫司錢物收支狀况,三司、中書户房、榷貨務等機構圍繞封樁錢物的關係等重要問題。但其既未被現代研究者發現,又不見於《續資治通鑒長編》《宋會要輯稿》等宋史研究領域的主要史籍,其所屬門類亦無其他條目留存,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佚文的書名被《永樂大典》書手誤寫爲《中興備對》,這一書寫錯誤可能是造成該史料未被研究者發現的主因。儘管《永樂大典》標明佚文屬於《中書備對》“諸路安撫司封樁”門,但許多條目明顯無法被納入該門,或屬於“市易”門,或難以明確門類。這段佚文並非所涉及《中書備對》門類的完整内容,缺文嚴重,各條目之間的排列順序和層級關係也比較混亂。這説明《永樂大典》書手在摘抄相關内容時,裁剪拼配的情况十分突出。
關鍵詞:《中書備對》 《永樂大典》 封樁 市易
《中書備對》是北宋官員畢仲衍(公元1040—1082年)奉宰相吴充(公元1021—1080年)之命於宋神宗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閏正月十三日至三年(公元1080年)八月十日[1] 修撰的一部“臣備君問之書”[2]。因宋神宗“聖問多出意表”,吴充難以在没有預先準備的情况下回答他的詢問,[3] 所以命令熟知國家典章規定和數據的時任檢正中書户房公事畢仲衍等人編修此書。另一方面,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大火影響,三司帳籍幾乎完全被燒毀,在客觀上也有重新匯集信息的需求。[4]
《中書備對》詳細記載了北宋元丰初年官制、財政、科舉、禮制、軍事、律令等方面的概况,共分爲一百二十五門、附五十八件,共六卷,内容多、篇幅長的卷再視情况分爲上中下,總計十卷。[5] 其中最受現代學者重視的當屬財政經濟部分。原因在於《中書備對》集中提供了大量有關熙寧、元豐時期的財政經濟數據,這對於財政數據相對缺乏的宋史研究而言價值極大。[6] 研究者若要涉及相關時段,尤其是討論王安石變法的經濟方面,則不可能繞開《中書備對》。[7]
遺憾的是,《中書備對》大致在《永樂大典》修成之後散佚,今人只能通过收録在《宋會要輯稿》《玉海》《文獻通考》《永樂大典》等文獻中的佚文,一窺《中書備對》的面貌。自李偉國發表《〈中書備對〉及其作者畢仲衍》[8]一文后,研究者們逐漸意識到《中書備對》的價值。除了利用該書記載的史料開展專題研究外,細緻地輯佚、整理《中書備對》也成爲一項重要的工作。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當屬馬玉臣《〈中書備對〉輯佚校注》一書。他的主要貢獻有二:首先,從文津閣四庫全書《西臺集》中發現了一篇四庫舘臣題爲畢仲衍《上編次官制卷目稿劄子》的奏議。他考證之後認爲該文的標題與内容不統一,文章非畢仲衍本人所上,内容卻是畢氏進呈《中書備對》的奏文。此文記録了對今人輯佚非常重要的《中書備對》目録,明確了卷次、門類。[9] 其次,對照《中書備對》目録,輯佚了三十一門、另附六件的部分内容,作了精細的標點與校勘工作。[10]
不過,現有的輯佚成果從門類上看不到原書的四分之一,相關門類的正文内容也非完整呈現。《中書備對》大部分正文或没有被保存下來,或有待發現。筆者在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嘉靖抄本《永樂大典》卷六五二四“樁”字韻“封樁”事目中發現了一段《中書備對》的文字,卻未被《〈中書備對〉輯佚校注》等輯佚成果收録。
一 新見《中書備對》佚文考訂
爲便於分析,茲將嘉靖抄本《永樂大典》卷六五二四“樁”字韻“封樁”事目所引相關文字移録、點斷如下,考訂其中二處訛誤,以確定該段文字的來源。原文中的小字注釋,此處亦用小字標出。
《中興備對》:諸路安撫司封樁。諸路安撫司封樁金銀錢帛都計一百二十萬八千七十六兩貫疋石。金一十二兩,銀一十四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兩,錢六十四萬六千三百一十六貫,米粟二千八百七石,絹二十五萬三千七百二十七疋,紬一十五萬五千四百三十九疋。大名府路元豐元年七月三旬供到金一十二兩零,銀一十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七兩,錢一千四百一十九貫,絹八萬七百二十四疋,紬三萬四千六百一十一疋。定州路元豐元年十一月三旬供到絹一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九疋,紬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疋。永興軍路係元豐六年九月終見在……[11]朝廷諸色封樁錢物三百三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一貫石束。鄆州市易務本錢一十萬貫許市易司支撥,應副江淮收糴斛斗。候將來變轉了當,却依舊封樁。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錢粮,錢四十四萬三百五十八貫九百文,粮四十一萬七千八十七石二斗,草三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七束,料三萬九千六十四石五斗。開封府界熙寧五年七月以後上畨至九年終,將兵級請受并弓手傭錢內除保甲計請外,約前下項錢一十六萬七千一百三十八貫八百文,粮八萬二百二十石六斗,草三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七束,料三萬九千六十四石五斗。河北東路自上畨至熙寧十年八月終,省到未曾除路出巡檢縣食錢等,今約到下項錢八萬一千五百六貫六百文,粮一十萬四千一百六十二石三斗。西路自熙寧九年十月上畨至當年終,省到內有未完事節,今約到下項錢四萬一千三百三十二貫二百文,米豆六萬六千五百二十六石三斗。河東自熙寧九年十月一日以後上畨至元豐元年六月終,省到內有未完事節,今約計下項錢一十五萬三百八十一貫三百文,米一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八石。河東賣銅鈆場元豐元年十一月三司供到係當年六月終,除支外下項見在錢六千一百二十六貫三百文。河東鑄銅錢息元豐元年十一月三司供到係當年六月終,除支外下項見在錢一萬二千三百九貫八百文係折二錢。河中府糴到糯稻元豐元年八月三司狀稱係熙寧十年收到,計價錢下項錢四百四十六貫五百文。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五十萬貫係廢監,賣銅錫,發運司罷糴斛斗,祠部等,沙苑監賣羊,出賣解鹽,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等錢。因三司奏南郊闕錢,乞借起發到。如闕見錢,取指揮支借,却逐旋撥還。澶州故衣雜物錢元豐元年六月內三司供到錢八百七十七貫三百文。在京市易務下界末鹽錢准備支還河北粮草價錢,元豐二年二月終,支外見在錢一百四十萬七千三百七十七貫三百文。[12]
這段近千字的記載全部爲涉及封樁錢物的財政統計數據,條目衆多、信息豐富,其中有二處明顯的文字訛誤。
(一)《中興備對》當作《中書備對》
首先,兩宋時期存在一部《中興備對》的可能性極小。
筆者遍檢《郡齋讀書志》《直齋書録解題》《遂初堂書目》《玉海》《文獻通考》《宋史·藝文志》等宋元史籍,未見《中興備對》之名。宋人使用“中興”一詞多指南宋某朝,如《中興兩朝聖政》指宋高宗、宋孝宗朝,《中興會要》“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13],《續宋中興編年資治通鑒》則記録了高、孝、光、寧四朝的史事。上引佚文僅涉及北宋熙寧、元豐時期的財政數據,顯然與南宋無關。
以“備對”爲書名的兩宋著作亦不多。除《中書備對》外,涉及典章制度、本朝政事的主要有:趙氏《唐典備對》六卷,爲《唐六典》之校訂本;[14] 南宋程大昌(公元1123—1195年)撰《北邊備對》六卷,主要内容爲“自古中華、北狄樞紐相關者”[15]。這些著作在取材上不涉及上引佚文的内容,《中興備對》恐非其别稱。
與《中興備對》書名相近者還有南宋張浚(公元1097—1164年)著《中興備覽》四十一篇,條陳南宋建立之初的多項治國方略。此書尚能得見,如以清代涉聞梓舊本爲底本排印的《叢書集成初編》本,形式爲奏議,内容全不涉及北宋財政數據,無關上引佚文。
此外,筆者以“中興備對”爲關鍵詞輸入雕龍《永樂大典》全文數據庫,僅命中上引佚文一處結果。而檢索“中書備對”則出現多個結果,這些結果已被前賢輯佚利用。若《中興備對》果真記載了從熙寧、元豐至南宋某時期的大量財政數據,而《永樂大典》僅僅引用一次,似乎並不合理。
其次,上引佚文的文字内容、形式均與《中書備對》相合。
最爲關鍵的證據是上引佚文在書名之後,指出下段文字屬於“諸路安撫司封樁”門類。檢《上編次官制卷目稿劄子》文中的《中書備對》目録,發現卷四恰有“諸路安撫司封樁”門。[16]
從現存《中書備對》的文字看,各條目的時段集中在熙寧、元豐時期,[17] 這正與上引史料提及的年代基本吻合。而且《中書備對》的財政經濟部分大致全爲統計數據,極少有描述性的敘事,可以説是一份極爲詳盡的財政數據統計手册。李夔(公元1047—1121年)在大觀年間曾向宋徽宗評價《中書備對》稱“以其官吏流品、户口錢穀之數,以知禮法文物、軍兵名額之數,以知刑罰赦宥之事、夫役之數,小大精粗,無乎不備”[18],非常强調該書的數據價值。上引佚文亦純爲統計數據,與《中書備對》的行文體例完全一致。現存《中書備對》財政經濟數據的行文形式可參考《〈中書備對〉輯佚校注》,此處不再贅引。
綜上所述,《中興備對》當是《永樂大典》書手的抄寫之誤,上引佚文應當歸屬於《中書備對》。而“書”被誤作“興”,可能是前賢未能發現這段史料的直接原因。
(二)“元豐六年”當作“元豐元年”
上引佚文“永興軍路”條後夾註稱“係元豐六年九月終見在”,此處的“六”當作“元”,屬因文字形似而導致的書手抄誤。
據前引史料,畢仲衍進呈《中書備對》的日期在元豐三年八月十日,因此書中内容記載的時間下限定當早於此日。事實上,無論已被《〈中書備對〉輯佚校注》收録的内容,還是上引佚文,時段基本在熙寧後期至元豐三年之間,“永興軍路”一條亦不當例外。
該條史料之前的相似條目“大名府路”條爲“元豐元年七月三旬供到”,“定州路”條爲“元豐元年十一月三旬供到”,因此永興軍路安撫司提供的封樁數據,似不當延遲數年。否則,同一門類各條相關資料的時間間隔過長,其統計意義便大打折扣。
二 新見《中書備對》佚文門類考釋
筆者在查閲史籍後發現,與已輯佚《中書備對》史料多見於其他宋史史籍不同,這段新見佚文不僅未被輯佚本《〈中書備對〉輯佚校注》收録,還不見於《續資治通鑒長編》《宋會要輯稿》《文獻通考》《宋史》等記載了北宋歷史的主要史籍。這一情况既凸顯了本段佚文的珍稀性與史料價值,又對研究者展開深入分析,尤其是將佚文數據與其他史料比較分析,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不僅如此,這段佚文至少還存在三種問題:第一,各條目似抄自《中書備對》的不同卷、不同門,並非全部出自史料開頭標明的卷四“諸路安撫司封樁”門;第二,佚文中並無某門類的完整内容,相關條目可能僅爲所涉及門類的一小部分;第三,各個條目之間的層級順序似被打亂。[19]
上述問題對於《永樂大典》而言並不罕見。與《中書備對》類似,《宋會要》的各個條目也被《永樂大典》的編纂者打亂至多種字韻和事目之下。近年來,隨著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宋會要》的復原、校勘與研究”的開展,《永樂大典》摘抄與編輯工作中的體例問題逐漸被學者發現和重視。如林鵠指出:
《大典》編者會在拆解的基礎上,嘗試將源自同一文獻不同處的文字插花式地重新加以編排組合。也就是説,即便是《大典》同一事目下不間斷地徵引某一文獻,也完全有可能與其本來面目相去甚遠。[20]
下文將根據各條目的内容考察其在《中書備對》中所屬的門類,分析各條目之間的層級、邏輯關係,討論與之相關的文獻學或財政史問題。應當説,由於缺乏上下文和可供充分比勘的其他史料,本文的分類只是一種初步的探索。從不完整的文字倒推分類,產生的結果無可避免地具有模糊兩可之處。不當之處,懇請方家指正。
(一)屬於第四卷“諸路安撫司封樁”門的條目
雖然“諸路安撫司封樁”門出現在整段文字最前,又是確定佚文歸屬的關鍵證據,但是佚文中屬於該門的條目實際相當有限。現抄録如下:
諸路安撫司封樁金銀錢帛都計一百二十萬八千七十六兩貫疋石。金一十二兩,銀一十四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兩,錢六十四萬六千三百一十六貫,米粟二千八百七石,絹二十五萬三千七百二十七疋,紬一十五萬五千四百三十九疋。
大名府路元豐元年七月三旬供到金一十二兩零,銀一十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七兩,錢一千四百一十九貫,絹八萬七百二十四疋,紬三萬四千六百一十一疋。
定州路元豐元年十一月三旬供到絹一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九疋,紬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疋。
永興軍路係元豐六年九月終見在……
第一,“諸路安撫司封樁金銀錢帛”條的各項數據無誤。北宋前期,國家財政數據中常用複合單位作爲總數的單位,總數的數值由各項不同性質、不同單位的錢物數直接相加得來,“兩貫疋石”便是宋代複合單位的一種表現形式。在這條史料中,金12兩+銀149775兩+錢646316貫+米粟2807石+絹253727疋+紬155439疋=1208076兩貫疋石。這從一個側面體現本段佚文的數據十分精準,基本無抄寫之誤。
第二,大名府路、定州路、永興軍路皆爲安撫司路,與諸路安撫司封樁這一主題有直接關聯。
第三,“永興軍路”條有脫文,該路的資料没有被抄録。原文“永興軍路係元豐六年九月終見在”字後原有“朝廷諸色封樁錢物三百三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一貫石束”等字,似乎是永興軍路的數據。但是,安撫司封樁與朝廷諸色封樁錢物在當時並非同一概念,不能混用。王曾瑜指出,宋神宗時期的“朝廷封樁”大多來自調撥司農寺和户部右曹錢物,是特指而非泛稱。[21] 至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三省奏“朝廷封樁錢物係備邊、河防及緩急支用,元在榷貨務收,乞將舊司農寺充庫”,皇帝同意後專設元豐庫儲藏這些朝廷封樁錢物,可謂明證。[22] 因此,“朝廷諸色封樁錢物三百三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一貫石束”並不是永興軍路安撫司封樁錢物的數據,而應隸屬另一條目。
第四,除永興軍路的數據未被書手抄錄外,其餘安撫司封樁錢物的情况也可能没有被《永樂大典》保留下來。具體來説,用“諸路安撫司封樁金銀錢帛”各項錢物數减去“大名府路”條、“定州路”條的各項數值,還剩餘銀37548兩、錢644897貫、米粟2807石、絹70824匹、紬25495匹。但是,當時的安撫司並非只剩永興軍路,即便在河北,大名府路與定州路之外尚有高陽關路、真定府路等兩個安撫司路,陝西地區亦在永興軍路之外還有諸多安撫司。僅憑大名府路、定州路、永興軍路的數值顯然無法構成“諸路安撫司封樁”門的全部内容,其餘諸多北宋安撫司的資料恐怕没有被《永樂大典》的編纂者抄録。[23]
第五,通過比勘上述數據與其他史料的記載可知,北宋各安撫司封樁錢物的種類和數量不是一成不變的,所謂封樁錢物的流動性也比較高。以定州路爲例,元豐元年十一月之前的一段時間,該路僅有絹、紬兩類物品封樁。然而熙寧八年(公元1075年),都提舉市易司曾借定州路安撫司封樁錢十萬貫和糴。[24] 這説明當時定州路至少有十萬貫封樁錢,但這筆錢在元豐元年十一月之前已不再封樁。
(二)可能屬於第二卷中“市易”門的條目
抄録在“永興軍路”條之後的條目眾多。上文已判明“朝廷諸色封樁錢物”與安撫司封樁錢物無關。又如接下來的“鄆州市易務本錢”條:鄆州爲州級行政區,不是安撫司路,市易務與安撫司没有直接的隸屬關係,條目中也没有提及鄆州市易務與安撫司的聯繫,故此條也難以被“諸路安撫司封樁”門收納。[25] 查閲《中書備對》目録,有關市易的條目很可能屬於第二卷中“市易”門。據此,新見佚文中或屬於“市易”門的條目有:
朝廷諸色封樁錢物三百三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一貫石束。
鄆州市易務本錢一十萬貫許市易司支撥,應副江淮收糴斛斗。候將來變轉了當,却依舊封樁。
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錢粮,錢四十四萬三百五十八貫九百文,粮四十一萬七千八十七石二斗,草三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七束,料三萬九千六十四石五斗。
開封府界熙寧五年七月以後上畨至九年終,將兵級請受并弓手傭錢,内除保甲計請外,約前下項錢一十六萬七千一百三十八貫八百文,粮八萬二百二十石六斗,草三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七束,料三萬九千六十四石五斗。
河北東路自上畨至熙寧十年八月終,省到未曾除路出巡檢縣食錢等,今約到下項錢八萬一千五百六貫六百文,粮一十萬四千一百六十二石三斗。
西路自熙寧九年十月上畨至當年終,省到内有未完事節,今約到下項錢四萬一千三百三十二貫二百文,米豆六萬六千五百二十六石三斗。
河東自熙寧九年十月一日以後上畨至元豐元年六月終,省到内有未完事節,今約計下項錢一十五萬三百八十一貫三百文,米一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八石。
河東賣銅鈆場元豐元年十一月三司供到係當年六月終,除支外下項見在錢六千一百二十六貫三百文。
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五十萬貫係廢監,賣銅錫,發運司罷糴斛斗,祠部等,沙苑監賣羊,出賣解鹽,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等錢。因三司奏南郊闕錢,乞借起發到。如闕見錢,取指揮支借,却逐旋撥還。
在京市易務下界末鹽錢准備支還河北粮草價錢,元豐二年二月終,支外見在錢一百四十萬七千三百七十七貫三百文。
第一,由於《中書備對》“市易”門並無條目留存至今,我們無從直接判斷上述佚文條目是否屬於該門,而只能根據内容推測。作爲對照,《宋會要輯稿·食貨》“市易”“市易務”中記述熙寧、元豐時段的史料,並非僅關於市易法,而是涉及到了大量關於市易倉儲收支的内容。[26] 尤其在熙寧五年七月(公元1072年),榷貨務併入市易務,改稱市易西務下界,原市易務改稱市易東務上界後,[27] 與榷貨務相關的史料也被歸入到“市易”“市易務”部分,使得這些部分的史料包含的層面更爲複雜。[28] 查《上編次官制卷目稿劄子》所載《中書備對》目録,無其他可以容納上述史料的門,而上述條目皆與市易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下文詳述),筆者遂將其歸入“市易”門。
第二,“朝廷諸色封樁錢物三百三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一貫石束”雖非市易司控制的錢物,但由市易倉儲機構保管。據上文所引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三省奏“朝廷封樁錢物係備邊、河防及緩急支用,元在榷貨務收,乞將舊司農寺充庫”可知,此條當屬於“市易”門。此外,朝廷諸色封樁錢物與後文諸條目的關係則不明確。由於“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五十萬貫”的小注明確指出了相關條目的歸屬關係,在歸併之後,如用朝廷諸色封樁錢物3328381貫石束减去至“在京市易務下界末鹽錢”爲止所有條目的數額(包括下文所述難以確定門類的條目),差值近50萬。考慮到佚文數值抄寫的準確性很高,這一誤差恐怕難以被簡單歸爲誤差。對於“朝廷諸色封樁錢物”條與後文諸條目的關係,今暫且存疑。
第三,通過計算得知“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錢糧”條爲“開封府界”“河北東路”“西路”“河東”條的總數。用總數减去開封府界與三路的數值,正好爲零。以義勇、保甲代替士兵、弓手是王安石變法的一項重要舉措,由此削减募兵,訓練民兵,逐步恢復古代兵農合一制度。削减禁軍得來的禁軍缺額錢,是朝廷封樁錢物的主要來源之一。[29] 宋哲宗統治時期,有臣僚試圖恢復義勇、保甲代兵制度。紹聖二年(公元1095年),宋哲宗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公元1035—1105年)回復稱義勇、保甲代兵的“一時賞賫率取封樁耆長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户部一錢”。中書侍郎李清臣則告知皇帝“元豐保甲,《備對》具詳”,宋哲宗隨後要求中書省進呈一部。[30] 馬玉臣根據《中書備對》目録,將《宋會要輯稿》兵二之一二至一五的内容歸入《中書備對》第四卷“民兵,不校閱保甲附”門。這部分内容爲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開封府界與諸路帳管義勇、保甲與民兵的總數和分路數目。[31] 不過,與此制度相關的錢糧數據則在宋史研究的主要史料中較爲稀見,此處集中出現的“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錢糧”各條能爲學者從財政角度分析該制度的意義提供重要幫助。
第四,“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錢糧”“開封府界”“河北東路”“西路”“河東”條部分隸屬於“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條,後者的小注中明確指出包含“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等錢”。因此,“義勇保甲代兵士弓手省到錢糧”等條看似論述保甲法的有關制度,却仍應屬“市易”門。不過,糧、草、料則未被包含在内,相關條目或未被《永樂大典》收録。
第五,“河東賣銅鈆場”條應是“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的子條目。後者的小字注文中明確指出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包括賣銅、錫等金屬的收入。《續資治通鑒長編》也記載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詔三司諸路賣銅鉛錫錢,相度兑路發地遠者,變易物貨,並於市易務下界封樁”[32]。不過,“河東賣銅鈆場”的注文稱這條數據由“三司供到”,這或許説明:諸路賣銅鉛錫錢原屬三司,皇帝下詔改由市易務下界封樁後,這筆收入的性質從三司經費變爲封樁錢物。三司失去了實際支配權,但仍由其係帳。
最後,各條目的排列順序較爲混亂。在《中書備對》保留比較完整的門中,各條財政數據通常按照先總額後分項數,先高層級行政區後低層級行政區,先在京後外地的次序排列。而佚文將地處京畿之外的鄆州市易務放在最前,將保甲法五條和“河東賣銅鈆場”條放在邏輯層級更高的“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條之前,可能説明《永樂大典》的書手在抄録史料時擁有很大的選擇權與彈性空間,這部分史料在《永樂大典》中組合形式未必體現了《中書備對》的原貌。此外,熙寧、元豐時期朝廷在各地設置了衆多市易機構,佚文中却僅出現了“鄆州市易務本錢”條,其餘市易機構本錢的封樁情况應該被《永樂大典》書手删去了。小字注釋已説明的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的其他來源,相關數額信息也没有被保留下來。
(三)難以確定門類的條目
佚文中還有一些數額較低,甚至僅有錢數百貫的條目難以確定門類。這既與這些條目數額太少,難以在《續資治通鑒長編》《宋會要輯稿》等側重記載國家財政重要開支的文獻中尋得可供支撐的綫索,又與佚文明顯不完整,缺少相近條目和上下文有關。下述條目有可能也屬“市易”門,但暫無直接證據,姑且存疑。
河東鑄銅錢息元豐元年十一月三司供到係當年六月終,除支外下項見在錢一萬二千三百九貫八百文係折二錢。
河中府糴到糯稻元豐元年八月三司狀稱係熙寧十年收到,計價錢下項錢四百四十六貫五百文。
澶州故衣雜物錢元豐元年六月内三司供到錢八百七十七貫三百文。
上述條目分别出現在整段佚文的不同位置,難以判斷與前後其他條目的邏輯聯係。根據《中書備對》“錢監”門的記載,河東垣曲監所鑄銅錢“應副本路”,不上供至開封,且當時大多數鑄錢收入首先運送至内藏庫。此條究竟屬於何門,此錢與市易機構是否有關,仍待進一步探索。[33] 而錢數僅有八百餘貫的“澶州故衣雜物錢”條夾在“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和“在京市易務下界末鹽錢”這兩條數額較大、層級更高的條目之間,更是殊爲難解。當然,“澶州故衣雜物錢”條可能是“市易務下界封樁朝廷錢”條的子條目,因數額太小,被後者小字注釋中的“等錢”所包括了。只是我們目前無法在其他史料中尋得佐證。“河中府糴到糯稻”條的情况大體相同。
盡管如此,仍有一點可以明確:上述三條均屬《永樂大典》“封樁”條,小字注釋均稱數據信息由三司提供,因此所涉及的收入項目也應與“河東賣銅鈆場”條類似,從三司經費轉變爲封樁錢物,三司僅保留係帳職能。
三 結論
通過對新見《中書備對》佚文文字、内容的考釋,我們可以明確這段文字屬於《中書備對》,而非《永樂大典》書手所記録的《中興備對》。至於門類,確有部分條目屬於被《永樂大典》記録的《中書備對》第四卷“諸路安撫司封樁”門,但仍有不少條目與該門無關,更接近第二卷中“市易”門,還有條目暫時無法判定所屬門類。此外,佚文也没有包含一個完整門類,未能呈現《中書備對》的本來面貌。
不過,新見《中書備對》佚文保留下來了近千字涉及熙寧、元豐時期多種封樁錢物的統計數據,爲各史料中所僅見;《中書備對》“諸路安撫司封樁”門、“市易”門之下的條目,也因這段佚文的發現而首次出現。此外,除了研究《中書備對》本身時需要將新見佚文視爲整體,學者們展開相關專題研究時恐怕更多地根據研究主題,將各個條目拆開分析。從佚文内容看,學者研究封樁錢物與邊費的關係、三司經費與封樁錢物之間的流動情况、朝廷錢物出現後三司的作用、三司與中書户房的職能消長,以及熙寧變法設置封樁錢物的目標與用途等問題,均可利用本段佚文。因此,即便《永樂大典》書手的抄録比較混亂,在新見宋代財政、經濟史料十分匱乏的當下,這段獨一無二的佚文依然擁有極高的史料價值,亟待學者深入解讀。
注 释
[1]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戊子,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030頁;卷三〇七,元豐三年八月庚子,第7456頁。
[2]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〇七,元豐三年八月庚子,第7457頁。
[3]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戊子,第7030頁。
[4] 徐松輯,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瑞異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2641頁。此點蒙何忠禮教授賜教,謹致謝忱。
[5]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〇七,元豐三年八月庚子,第7456頁。
[6] 如就宋朝本身看,記載財政數據的資料並不缺乏。三司賬簿,歷朝編修的《會計録》等文件、著作均集中記載了大量中央財政數據。然而這部分資料基本散佚,研究者只能遍尋史籍,搜集散在各處的零散數據。因此,保留至今的宋代中央財政數據,大部分在時間序列、空間序列以及項目類别上很不完整,統計口徑亦各不相同,致使研究者難以利用定量手段分析利用。
[7] 已有衆多研究者利用《中書備對》的數據展開研究,内容涉及户口、二税、商税、專賣、鑄錢等多個方面。參見(宋)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輯佚校注》,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頁。
[8] 李偉囯:《〈中書備對〉及其作者畢仲衍》,《上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1年第2期,第59—62頁。
[9] 馬玉臣:《畢仲衍〈中書備對〉目録的發現及其意義》,《史學史研究》2007年第1期。
[10](宋)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輯佚校注》,第48頁。
[11] 按,省略號表示此處有字數不詳的闕文。
[12] 解縉等:《永樂大典》卷六五二四“樁”字韻“封樁”事目引《中興備對》,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599頁。
[13]《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3878頁。
[14] 王應麟:《玉海》卷五一《藝文》,江蘇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970頁。
[15] (宋)陳振孫撰,徐小蠻、顧美華點校:《直齋書録解題》卷八《地理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66頁。
[16] 畢仲游:《西臺集》卷五附《上編次官制卷目稿劄子》,北京圖書館《文淵閣四庫全書補遺——據文津閣四庫全書補》集部第2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7年版,第778頁。《中書備對》目録涉及該書第770—779頁,後文引用不再單獨出注。
[17](宋)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輯佚校注》,第37頁。
[18] 祝淵:《新編古今事文類聚·遺集》卷一《樞密院部遺·中書備對》,文淵閣《四庫全書》第929册,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347頁上欄。
[19] 就現存《中書備對》的内容看,該書引用的財政數據有大致相同的政區範圍,大多覆蓋全國各路,各級行政單位的數據收録較完整、分類較清晰。上述問題並非來自《中書備對》本身。如果該書記載雜亂,是無法實現“臣備君問之書”的編纂目標的。見(宋)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輯佚校注》,第37頁。
[20] 林鵠:《〈永樂大典〉編纂流程瑣議——以〈宋會要輯稿〉禮類群祀、大禮五使二門爲中心》,《文史》2020年第1輯,第287頁。
[21] 王曾瑜:《宋朝系省、封桩与无额上供钱物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6期。
[2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九,元祐三年三月乙丑,第9955页。
[23] 北宋安撫司的設置情况可參見李昌憲《中國行政區劃通史·宋西夏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5頁。
[24]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六八,熙寧八年九月辛酉,第6559頁。
[25] 當然,包括鄆州市易務在内的數個北方市易司、市易務位於安撫司所在地。在這些城市設立市易機構,目的應與北方軍政事務有關。參見陳曉珊《熙豐變法時期各地市易機構的分布特徵與作用分析》,《中國經濟史研究》2015年第4期。
[26] 徐松輯,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七、五五,第6805—6850、7269—7280頁。
[27] 徐松輯,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五,第7270頁。
[28] 這樣的史料編排次序,至少可以被《永樂大典》確認。見陳智超:《解開〈宋會要〉之謎》,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364頁。
[29] 包偉民:《宋代的朝廷錢物及其貯存的諸庫務》,《杭州大學學報》1989年第4期。
[30] 徐松輯,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兵二,第8644頁。
[31] (宋)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輯佚校注》,第285—287頁。
[32]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七九,熙寧九年十一月丁丑,第6825頁。
[33] (宋)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輯佚校注》,第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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