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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一小区门禁升降杆砸坏业主车辆,法院判了…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国庆结束了

并且需要连上七天班

如果这还不够烦

那再加上一个

下班回家

结果心爱的车车

被小区门禁升降杆砸坏呢

胡某系新干某小区的住户,2022年6月的一天,胡某驾驶自有小轿车进入小区,在车辆头部快接近保安亭的门禁升降杆时,栏杆未全部升起,胡某遂驾驶车辆后退,之后,保安将栏杆手动完全升起,胡某驾驶车辆通过道闸时,栏杆突然下降,胡某立即停车,造成胡某驾驶的车辆受损。


后胡某向该小区物业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贬值损失。


经鉴定,该车辆贬值损失金额为34052元,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为14374元。


后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栏杆系统出现故障系因栏杆系统的产品质量和安装出了问题,申请追加门禁升降杆的生产厂家与安装公司为被告。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在使用门禁升降杆时造成原告胡某的车辆受损,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至于门禁升降杆的生产厂家与安装公司是否应承担门禁升降杆系统的质量和安装的责任,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某物业公司可另行主张。


此外,原告胡某诉请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4374元,有《鉴定报告》、维修发票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34052元,因该车辆受到损害不属于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

应当认真履行其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在日常设备的使用过程中

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编辑:吉安中院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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