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陈海嵩: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政党法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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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于《法商研究》2022年第6期,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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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政党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新型规范形态,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及环境法治实践,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已经对多项国家及社会事务进行调整,并在环境司法裁判中得到适用或援引,应当将其纳入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纳入环境法典须遵循“国法抽象确认、党规具体细化”的复合模式,并在规范上定位于“特殊法律渊源”。在具体规定上,环境法典编纂应在“一般规定”“公权力主体”“私主体权利义务”部分增加引致条款,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专门条款。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政党法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领导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生态环境
政党法治的
规范样态与
作用领域
需要说明的是,将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分为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只是遵循《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条规定以便进一步讨论而进行的界定,并不意味着后者属于缺乏规范效力的与“法律”相对应的所谓“政策”。实际上,已经有学者提出,仅以“条例”“规则”等7类名称作为党内法规的判断标准会使其范围过于狭窄,需要加以扩展;依规治党所依据的“党内法规”不仅包括狭义的党内法规,而且还包括分散在党内规范性文件中的规范、对全党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等。为避免概念用语上的混乱,本文仍在狭义(即上述7类名称)上使用“党内法规”一词,将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考察。基于这种界定,按照作用领域和规范路径,可将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的作用方式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生态环境
保护行政权
的配置与行使
进行直接调整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
所承担的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
的直接调整
(三)对贯彻落实
环境法律法规、
政策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领域
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措施对
国家及社会
事务的调整
三、将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规范
纳入环境法典
的证成
(一)充分体现
环境法典政治性
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党的领导、
推进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建设的
必然要求
(三)面向中国
环境法治实践、
有效回应生态
文明体制改革
的必然要求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规范纳入
环境法典的
总体方案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规范纳入
环境法典的
模式选择
就环境法典编纂的要求而言,需要进一步明确“国法抽象确认”或者说“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内涵,以适应中国环境法治的实践需求。考察现有立法,已有一些政治性较强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的领导”作为该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条),还有个别立法进一步规定了党的工作机关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10条)。这些立法经验为将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纳入环境法典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但尚不足以回应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的需求。如前所述,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对国家及社会事务进行调整的领域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权的组织、配置与行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的权力行使,其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对相关主体的规范性要求。同时,相应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也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确认和援引。这实际上对复合模式中“国法抽象确认”的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即在概括性规定“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还必须能够对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所涉及的国家及社会事务形成规范涵摄,充分体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进程及要求。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规范纳入
环境法典的
规范定位
五、将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规范纳入
环境法典的
立法路径
(一)在环境法典
“一般规定”中
明确党的
领导原则
(二)在环境法典
“公权力主体”部分
设立引致条款
和兜底条款
(三)在环境法典
“私主体权利义务”
部分设立
引致条款
(四)设立生态
环境保护督察
的专门条款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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