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法 • 案|土地租赁起纷争,百万赔偿该归谁?
2010年6月
巫某租用某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租赁期限为17年
后巫某长期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2020年9月
巫某将土地出租给窦某
租期截至2023年9月
窦某在租赁土地后增添部分地上附着物(苗木等)
2022年7月
该土地被征收了
巫某在未告知窦某的情况下,自行与征收拆迁单位签订协议,确认补偿款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在内共计150万余元,由征收拆迁方直接支付给巫某。窦某得知土地征收补偿款事宜后,双方就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引发争议……
○○○○窦某将巫某诉至法院
要求其返还补偿款150余万元
并返还押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等
巫某则辩称
“我可以返还租金及押金
但我是土地出租人
补偿款就应该给我”
【 法院审理 】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主要在于认定附着物的所有人。
依据查明的事实,被拆迁的绝大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均为窦某建造,在窦某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放弃其建造相关设施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巫某主张所有权归其享有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窦某作为附着物的添附人员,也是实际经营权人,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实际投入,故其有权主张补偿款项。
锦江法院判决巫某向窦某支付补偿款150余万元,并返还押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巫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
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利益纷争的一个缩影,在面临土地征收、拆迁时,土地补偿款项该如何分配,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本案在双方当事人对补偿费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巫某虽为土地出租人,其仍无权取得针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法官在此提醒:在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对遇到征地拆迁时相关费用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ND
供稿 | 民四庭 许琳琳
编辑|橙橙 一糖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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