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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4例入选!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西安检察
2024-10-22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成、黄某珠等侵犯著作权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奇、邹某新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周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度)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成、黄某珠等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重大活动吉祥物  共同犯罪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陈某成与黄某珠(夫妻关系)系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彩兴灯饰厂的实际经营人。2022年2月初,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二人察觉到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关的文创产品行情紧俏,遂指示员工汤某铨对照“冰墩墩”形象绘制高清样图,由承揽人袁某洪、徐某明、郑某华、陶某福、关某展、袁某宏对照样图进行切割、彩色喷绘。在收到定做的亚克力插片后,陈某成与黄某珠组织工人将插片与台灯底座组装为带有“冰墩墩”形象的小夜灯。陈某成、黄某珠先后安排陈某业、汤某铨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前,共有10万余件侵权产品流入市场,涉案价值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初,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谢某祥(被行政处罚)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兜售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侵权产品,该局随即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侦查,侵权产品系谢某祥通过包某锋等人在陈某成、黄某珠经营的灯饰厂购得。


(一)介入引导取证


2022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对包某锋、陈某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邀介入引导取证,并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定性。针对侵权产品中间商的行为,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中间商在订购环节有将侵权产品具体规格、样式提供给厂家,系帮助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二是源头治理。查办案件的地点系犯罪结果地,而上游犯罪嫌疑人散布在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中山市多地。为对侵权产品生产源头进行查处,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赴侵权产品源头地履行职责。三是宽严相济。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13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涉案人员在侵权产业链中的作用、涉案金额和侵权恶意等因素,对其中8名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和指控犯罪


2022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以高某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成、黄某珠、汤某铨等1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徐某明等4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起诉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在庭审阶段,各被告人均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公诉人变更起诉时的量刑建议,对各被告人均建议法院宣告缓刑。


(三)处理结果


2023年3月2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成、黄某珠等13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对13名被告人分别并处1万至8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聚焦文化体育产品、互联网等领域,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行为,对侵权产业链深挖彻查,实施“全链条”打击,开展源头治理,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尊重创新和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翻新产品  行刑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


【基本案情】


西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6日,实际控制人系李某明。


2019年8月30日,李某明所控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某明所控公司)与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李某明所控公司向该铁路建设公司供应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生产的光纤数字传输系统、语音数字交换系统、通信电源等,其中包括1台ZXCTN6180型号设备和4台ZXCTN6150型号设备,价值共计672088.48元,用于某高速收费站项目,合同总价款21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明将其在互联网上以3.9066万元购买的带有“ZTE”商标标识的上述设备及合同中约定的部分配套辅材交付给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并收取第一期货款共计110万元,该款项主要用于李某明所控公司正常经营支出。


2019年底,中兴公司工作人员在配合高速公路干线设备升级改造时,发现上述5台设备非其公司生产。经鉴定:上述5台设备系回收旧产品重新拼装、翻新而成,不属于中兴公司整机出厂的正品,且中兴公司未授权李某明所控公司销售标有“ZTE”或“ZTE中兴”注册商标的产品。诉讼期间,李某明所控公司因决议解散被注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3月,中兴公司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为李某明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一)介入引导取证


2021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发现该案存在以下争议:一是涉案设备已被李某明按废品处理,不具备质量鉴定条件,“伪劣产品认定”需进一步查明;二是涉案设备的主板等主要零件虽系回收的旧配件,但确属中兴公司出品,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需进一步核实。


检察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认为,通信设备属精密设备,其模块的组成和结构具有确定性,涉案设备中的主要部件虽系中兴公司出品,但并非该型号的确定部件,结构亦不相同,拼装翻新产品的物理属性与正品明显不同,且设备外壳及包装上的商标系仿制而成,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李某明销售的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同一种商品”,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明确行为性质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以下两方面证据收集:一是核实李某明是否确系中兴公司经销商;二是调查涉案设备来源、进货渠道及销售金额、李某明过往从业经历,确定其主观是否明知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审查逮捕


2021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针对李某明所控公司是否具有中兴公司产品经销资格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公司曾于2014年11月通过网上注册成为中兴公司的注册经销商,后在2017年8月与中兴公司总分销商签订过两份销售订单,但该订单所涉销售设备与本案无关。案发时,李某明所控公司的经销资格已过期。审查逮捕期间,李某明辩解其在与铁路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时有明确告知对方提供的设备系串货,且其在互联网平台支付的金额仅是定金。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串货系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其他同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但李某明的产品来源显然不是其他区域的代理商。根据该互联网平台一般交易规则,未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全款的情况下,商家不会发货,且案发距离收货历时较长,李某明并未再支付其他款项,其辩解与一般交易惯例不符,不予采纳。同时,李某明所控公司曾作为中兴公司的注册经销商,签订过销售订单,对中兴公司的销售模式及产品价格应当知晓,可以认定其具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故意。2021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对李某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三)审查起诉


2022年2月17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与被侵权公司建立联系,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积极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同步告知案件进展情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同时,积极向李某明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对李某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四)处理结果


2022年6月27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李某明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为人利用注册商标商品所使用的同类元器件对设备进行翻新,并在设备外壳、包装上伪造商标,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当结合翻新设备的售价、翻新设备来源渠道,以及行为人既往经历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丰富从业经历,对相关注册商标商品的正常销售模式有清楚认识,且以显著低于正常的价格收购并销售翻新设备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奇、邹某新等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  诉源治理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2013年,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派公司)注册“优洁士”“优露清”品牌商标,主营清洁类产品。随着企业不断成长,“优洁士”“优露清”品牌在清洁剂市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2018年底,刘某奇与邹某新商议,由邹某新生产“优洁士”“优露清”两个品牌的清洁剂,刘某奇负责对外销售。二人通过网络购买清洁剂原液以及瓶子、贴标等包材,在自己家中将原液稀释后灌装成“优洁士”“优露清”清洁剂,再由刘某奇将二人生产的“优洁士”“优露清”清洁剂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截止案发,刘某奇对外销售金额共计1078501元。刘某凯、吴某成、游某升从刘某奇、邹某新处购买假冒“优洁士”“优露清”清洁剂,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谋利。刘某凯、吴某成、游某升销售金额分别为20万、17万、1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9月,经优派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刘某奇、邹某新、刘某凯、吴某成、游某升立案侦查。


(一)审查逮捕与引导取证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以刘某奇、邹某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凯、吴某成、游某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及时向被侵权企业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建议其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代表被侵权人参与诉讼。审查逮捕期间,刘某凯、吴某成、游某升均拒不供述其销假数额和违法所得,且根据查获的赃证物,三人所经营的互联网店铺均存在真假货同时销售的情况。为核实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购买正品的渠道、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查明其购买和销售正品的数额。再结合其互联网店铺总销售金额,查明销售假冒商品的犯罪数额。经侦查,查明三名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数额。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二)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6日,检察机关以刘某奇、邹某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凯、吴某成、游某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2021年6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奇、邹某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以刘某凯、吴某成、游某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


(三)构建长效机制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关注被侵权企业权益保护。经调查核实,发现市场上仍存在大量假冒“优洁士”“优露清”商标的侵权产品,决定在优派公司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企业,倾听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诉求,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机制。截至目前,检察机关通过深挖彻查,依法查处侵犯“优洁士”“优露清”商标权犯罪链条11案21人。


【典型意义】


行为人将正品和假冒商品混杂出售的,可以通过从经营收支中扣除正品进货与销售数额,从而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办理企业被侵犯商标权案件时,可以通过设立保护联络点,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跟进监督,以法律监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地理标志农产品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 水源保护 


【基本案情】


西安市灞桥区樱桃、葡萄种植面积约6万亩,是该区农业支柱产业。2008年,经灞桥区园艺技术推广站申请,“灞桥樱桃”被原农业部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2010年,经灞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申请,“灞桥葡萄”被原农业部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灞桥区狄寨街道是“灞桥樱桃”“灞桥葡萄”的重要生产区域,鲸鱼沟水库是地理标志产品农业灌溉的主要水源。近年来,樱桃果树种植区和鲸鱼沟水库上方有大量固体废物违规堆放,致使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线索发现


2021年12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灞桥樱桃”和“灞桥葡萄”产地出现大量建筑垃圾,遂依法立案。经查,垃圾主要成分为废弃砖石、水泥块、木质复合板、家装废料等固体废物,占地面积约为100m×30m。对此处违法堆放的建筑垃圾,当地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及街道办事处均有一定管理职责,但因清运涉及单位多、整改难度大、耗费资金多等原因,污染问题长期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二)检察建议与督促落实


2022年4月,检察机关在调查厘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根据各自职责对鲸鱼沟水库附近固体废物违规堆放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切实保护好本地区生态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运人员和车辆,全面启动整改工作,共清运垃圾3200余方,回填种植土2000余方,在案涉区域补植樱桃树、白皮松、红叶李等苗木230棵。同时,在涉案路段附近通过加装摄像头、设立防护栏、宣传牌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宣传。同年5月,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现场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担任听证员,通过实地查看整改效果,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周边生态环境进行总体评估,听证会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整改到位,检察机关决定终结审查。


(三)构建长效机制


为深化治理效果,检察机关与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辖区内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项监督行动,围绕“灞桥樱桃”和“灞桥葡萄”生产投入、农产品质量控制、生产基地建设、品牌强化等方面开展综合治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打击销售伪劣农药违法犯罪行为2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47批次、农残快速检测178批次,完成灌溉水源治理3处。灞桥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持续提升,目前,该区现有7个农产品进入农业农村部特质产品名录。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其产地独特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产地周边生态环境破坏有导致特色产品质量下降的风险,进而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融合履行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督促对地理标志产品周边生态环境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协同履职,守护地标特产周边生态环境,从而助力保持特色农业产品品质。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陕西检察

编辑丨李嫣

校对丨王媛
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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