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胡诈骗款?当骗子反被“套路”......
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三人批准逮捕,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有罪,认定三人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至四年又三个月,罚金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 3 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五)2 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借用他人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一种典型手段,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假意出借银行账户,通过秘密转移银行卡内资金的方式,骗取不属于自己的钱财,上演“黑吃黑”。检察官提醒,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动动手指头就能赚钱的诱惑,一定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犯罪的推动者,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碑林区检察院
制作 | 李青徽 编辑丨李嫣
校对丨王 梁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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