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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法”眼识别消费陷阱

西安检察
2024-10-23

“买买买”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日常

随之而来的消费陷阱

也让人防不胜防

今天

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西检君为你

带来5个案例

带您甄别消费过程中的“陷阱”


出手即获刑

赠品也不行


2023年3月初,郭某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向老年男性销售“X黄金”产品,经检验,该产品内含有西药“西地那非”,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同年6月,郭某为牟取私利,在明知保健品中掺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与网络途径购进,并将其作为赠品,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搭配、捆绑销售。


截止到案发前,郭某累计销售“x黄金”645盒,销售金额4.8万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9月12日,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郭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散装肉丸冒充品牌货品

西安两人均被起诉


被告人李某、任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生产现场无过程管理、质量控制、产品防护等制度措施,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在库区将购买的大包装散装火锅丸子分封包装(属生产行为)后,包装为假冒的某知名品牌火锅丸子产品进行线上销售,销售金额24万余元。经鉴定,该批商品使用的商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属假冒侵权商品。


近日,检察机关以李某、任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李某、任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采取非法手段将散装的丸子包装成某知名品牌火锅丸子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导致众多消费者购买了假冒商标的食品,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威胁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制造销售假味精

两人喜提玫瑰金


2021年10月以来,刘某租赁一民房开设作坊,制作并销售假冒某品牌味精。其向经营调味品商店的刘某、田某、杨某、兰某等人出售假冒味精共计8.3万元。


尤某明知刘某制作并销售假冒味精,应刘某要求,向河南一纸箱厂订购假冒品牌味精包装箱,用钉箱机装订后销售给刘某,共计销售5.1万元。


2023年2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刘某加工作坊里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冒牌味精33箱、纸质包装箱760个、包装袋12300个、封口机、打包机等作案工具。于次日查获尤某装订的冒牌味精纸质包装箱8250个。


经该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味精、味精包装袋、包装箱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前此案正在办理当中。


伪造销售知名品牌汽车配件

挑战生命底线法不容


2023年6月6日,警方在某公司库房查获大量假冒注册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的汽车大灯、中网、倒车镜、转向器、中尾灯、三角臂等配件,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姚某被警方抓获。


经查,2022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姚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配件,后通过某公司在西安市场进行分销。经鉴定,该批产品并非某汽车品牌公司生产的配件,且公司也未委托该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现查实犯罪嫌疑人姚某销售金额12万元,扣押涉案汽车配件价值11.3万元。


检察机关于2023年7月11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姚某。1月24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 | 第四检察部

制作 | 李青徽  编辑丨李嫣
校对丨王   梁  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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