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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如何免责第三方施工损害?

2016-09-04 赵洪升 讯腾博燃资讯

  2013年12月20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政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隆回分公司”)签订《隆回县城区治安电子防控系统(第四期)建设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电信隆回分公司承建隆回县城区第四期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此后,电信隆回分公司又与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通信公司”)签订了《通信项目施工简易合同》、《通信配套设备安装(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等,将该工程以包工的方式发包给盛源通信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由电信隆回分公司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电信隆回分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对盛源通信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

  2014年3月31日18时许,盛源通信公司的施工人员龙某某等人来到隆回县桃洪镇通讯电杆处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旁有燃气警示标识时,认为紧靠电杆处不会埋有燃气管道,仍将防雷角铁打入地下,以致将隆回友联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燃气公司”)所有的地下燃气管道刺穿,造成大量燃气泄漏并爆炸,导致夏某屋里电脑、电视机、冰箱、空调、饮水机等家具被毁。事后,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电信隆回分公司、盛源通信公司和友联燃气公司是否对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对由此给夏某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否承担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盛源通信公司

  盛源通信公司施工人员均未取得相关上岗资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其违规施工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在看到了燃气管道警示标识,明知施工电杆边的地下埋有燃气管道,仍然冒险强行施工,将地下燃气管道刺穿,直接导致燃气泄漏,最终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由于其过错行为是导致燃气泄漏的直接原因,应对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二、电信隆回分公司

  电信隆回分公司作为隆回县城区治安电子防控系统(第四期)建设工程的投资建设方,虽然其将工程发包给盛源通信公司,并签订了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具体项目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电信隆回分公司没有按规定向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破占道审批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去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全巡检及抽检没有跟踪到位,作为该工程投资建方,没有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具有一定过错。

  三、友联燃气公司

  友联燃气公司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燃气管道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虽然设置了警示标牌,但在燃气泄漏后,燃气公司抢险人员对燃气泄漏可能涉及范围估计不足,应对措施不当,亦具有一定过错,对燃气爆炸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判定盛源通信公司承担60%、电信隆回分公司承担20%、友联燃气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件思考


  
那么,作为燃气管道所有者的燃气公司,如何避免承担因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呢?

  1、燃气公司铺设燃气管道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

  2、燃气公司应当在燃气管道表面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管道的沿线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燃气公司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充分评估事故隐患,立即通知燃气用户和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以免损失近一步扩大;

  4、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第三方公司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的,第三方公司应当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实施保护方案。在第三方开始施工后,燃气公司立即派专业人员前往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当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第三方公司事先未告知燃气公司而私自施工,燃气公司应当立即制止第三方公司的施工行为,要求其立即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后再予以施工,以免产生安全事故;

  5、燃气公司应当对燃气用户定期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并对燃气设施及燃气具运行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负有安全提示义务。燃气用户本人或其委托的施工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队燃气设施造成损坏的,燃气公司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用户停止使用燃气,并组织抢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赵洪升

  微信号:18621619152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PPP领域中城镇燃气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担任某特大型央企燃气集团区域投资总监及法务总监,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赵律师作为主要成员发起创立了盈科PPP法律事务研究中心,并担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拥有近二十个地级市城市燃气投资并购项目经验,区域内整合中小型民营燃气公司的法律服务经验,以直接代理或者幕后策划等方式主导某些城市燃气公司间特许经营权的诉讼,并予以胜诉。拥有特大型工业客户(包括特大央企钢铁集团、年用气量一亿方以上的特大型玻璃集团等)的城市燃气与点供斗争经验,并且成功击退中海油点供。

  赵律师创办的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为城镇燃气企业以及相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赵洪升律师拥有良好的处理政府关系经验,参与省部级领导主导的谈判会议三次,厅局级领导主导的项目谈判及区域燃气整合会议十几次,县处级领导主持的项目谈判及区域整合会议数十次,这些宝贵的经验为赵律师解决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及点供争端提供了创新型的法律解决方案。 

  由于在新常态下,城镇燃气的行业业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对外经贸大学、深圳大学等院校的法学专家、法官及官员,在2016年6月4日于上海举行了“首届ppp争端行政诉讼研讨会”,会上就城镇燃气的特许经营权争端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

  就城镇燃气项目的天然垄断性与反垄断法的博弈,赵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进行了主题演讲,并与相关法学专家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为城镇燃气项目的反垄断案件处理提供了最前沿的法律理论依据。

来源: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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