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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 |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7-05-27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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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检方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2)山东聊城冠县纪委对于欢案处警民警作出处分:当事民警朱秀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两名辅警予以辞退。


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


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


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


冠县公安局决定:


对赵一鸣通报批评,

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3)山东聊城警方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4)聊城警方:吴学占团伙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

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图源:南方周末)


“刺死辱母者”事件回顾

↓↓


辱母杀人案最新进展:山东高院已受理上诉,最高检将依法调查(附一审判决书)


当谈论《刺死辱母者》的时候,律师/媒体/网友都在谈论些什么...


2014-07-01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先后两次分别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月息10%


2016-04-13


近两年后,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苏银霞仍无法还清欠款。吴学占派手下去苏银霞房间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2016-04-14


当晚21点,催债手段升级,11名催债人员用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极端的手段侮辱苏银霞,她22岁的儿子于欢被按在旁边,目睹一切几近崩溃。当晚22点13分,民警进入催债事发办公楼,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当晚22点21分,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催债人员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催债人员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4人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12-15


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02-17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02-24


于欢方面于当日提起上诉。代理律师殷清利称,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


2017-03-23


《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报道,记者采访到于欢一方人员、匿名警方人士等。


2017-03-26


官方对于欢案密集通报:最高检派员调查,山东检方启动审查调查,山东公安厅派人核查,山东高院已受理当事人上诉,聊城官方调查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聊城警方抓获涉案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


2017-03-2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山东高院负责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该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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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学创新网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张苏妍

转载、投稿邮箱 | cjrb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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