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6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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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粽子
马上就步入六月了
一批新的规定又将实施
多条新规指向网络个人信息保护
未来或许我们不再“裸奔”!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
《网络安全法》从源头杜绝个人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专用法律。该法律首次将能源、金融、交通、通信等关键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明确了相关方责任义务,将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和网络安全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网络安全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是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威胁、宣示网络空间治理主权的需要,也是贯彻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举措。
《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从源头杜绝个人信息泄露,如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继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5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又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民用无人机和百度账号将实行实名制
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表示,6月1日起将正式对质量在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实施登记注册。同时,民航局正在积极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此外,6月1日起,百度账号将全面实行实名制,用户必须绑定手机完成认证,目前使用邮箱注册百度账号而没有绑定手机号的用户必须根据百度提示进行账号实名认证。
农产品将更安全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也将于6月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使用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此外,农药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六月开始屠宰企业将接受飞行检查
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4月19日,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生猪屠宰厂(场)组织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特定监督检查。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生猪屠宰厂(场)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下月起快递派单费上调0.15元
圆通、申通、中通、韵达、百世汇通、天天快递等六大快递,从6月1日起将快递派送费在原有基础上上调0.15元/票。他们给出的理由为:提高派件质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避免低价竞争等。
不过,剁手族可以放心。业内人士表示,此番派送费的上涨,主要是补贴一线加盟商,是留人的一种方法,对消费终端不会有太大影响。不过,这也体现出了快递行业对市场的适应和试探,一些快递品牌试图通过改善内部管理等方式,改善经营状况。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两高发布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该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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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央视财经、央视新闻、新华社
编辑 | 朱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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