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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工资报表,2人获刑,10人被罚款!

杭州中院 2021-07-11

01

为获优先受偿,

老板连同亲友伪造工资报表


2014年年初,胡某与管某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办了一家木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开始对外借款,并将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给银行。2016年8月中旬,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现担保物权。在审查后,淳安法院依法裁定债权人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资产面临拍卖抵债。而部分公司员工、材料供应商、出借人与胡某、管某是亲戚、朋友关系。为优先实现这部分人的权利,胡某和管某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劳动报酬可以优先获得支付的规定,遂串通一气,炮制虚假的工资报表,将原本欠付的材料款、借款等伪造成劳动报酬。


02

执行法官抽丝剥茧,

挖出萝卜带出泥


一切准备就绪,大家便一同前往淳安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也发出了要求该木业公司在15天内支付工资的支付令。由于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10人又一同向淳安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一切都显得那么“顺利”,都以为自己可以高枕无忧。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发现了其中的端倪,法院收到的申请强制执行的工资数额与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的工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经过仔细调查,发现所谓的工资可能存在伪造嫌疑,在固定证据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胡某与管某对前述与他人伪造工资或者虚增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些申请人在证据面前也如实交代了自己与胡某、管某串通的事实,并表示自身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会触犯法律。


03

妨害诉讼,2名老板获刑,

10名亲友被罚款


因犯虚假诉讼罪,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管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鉴于其他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


然而,这起案件也并没有画上句号,这十名申请人虽刑罚可免,但罚款难逃。他们恶意利用法律,与他人串通一气,伪造或虚增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不能不处罚。


近日,淳安法院连发十份司法处罚决定书,对参与造假的其余10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6000元—1000元不等的罚款。


目前,被罚款人已陆续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本案中,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工资或者虚增工资,以达到优先偿还自己借款的目的,自认为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主张权利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不能走旁门左道。如果为了蝇头小利,而罔顾法律,最终将自食其果。



来源:淳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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