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职演说结束后,他私自把演讲稿发给村民并张贴,还利用QQ群拉票,被拘留!
编者按
村(社区)组织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治理的最小细胞,对于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选举改革后,村社组织将遵循“五年一换届,一换管五年”,正值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之际,越是关键时期,越要抓好换届纪律,越要强调“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用法治为村社换届保驾护航。
去年以来,杭州法院在全市范围推进村社“微法庭”建设,成为人民法院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结合“微法庭”法治宣传作用的发挥,杭州中院梳理了村社换届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为村社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今天推送一则因私自发布竞职演说稿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2017年4月12日上午,某村开展换届选举自荐人竞职演说, 竺某作为自荐人,在竞职演说结束后,于当日下午起在村委宣传栏处私自张贴竞职演说稿,并将竞职演说稿分发给村民,同时在QQ群中发送竞职演说稿进行拉票活动。4月13日,街道办事处致函被告公安机关,认为竺某在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贿选嫌疑,要求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竺某破坏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秩序,遂作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竺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竺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竺某作为自荐人,私自张贴竞职演说稿,并将竞职演说稿分发给村民,在QQ群中发送竞职演说稿进行拉票活动,破坏了村级换届选举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有关选举办法,竞职演说稿不得私自发布,也不得在竞职演说结束后发布。演说内容事先要由村和社区党组织审核,并在党务公开栏张贴。本案中,竺某在竞职演说后私自发布竞职演说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破坏了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同时客观上还存在拉选票的嫌疑,可能对选举活动的公平性造成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对竺某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竞职演说是选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竞职演说的发布应当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在村社换届选举过程中,作为自荐人的竞选者不得私自开展竞职活动,也不得私自发布竞职演说稿,必须严格按照选举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履行选举的程序。竞选者一旦因为私利而实施了破坏选举程序的行为,终将为自己的行为埋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或者自荐人的情况,并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村民的询问。候选人或者自荐人要求公开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候选人、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诺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竞职演说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
详情参见判决书:《竺某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681行初371号、《竺某、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浙06行终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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