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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461万美元信用证即将付款,中国买家发现大问题……杭州中院受理当日作出止付裁定

杭州中院 2021-07-11

2020年3月30日

浙江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向瑞士某公司采购价值1602万美元的板坯45000吨,货物自俄罗斯新罗西斯克发送至中国江阴港。



2020年4月3日

浙江某公司作为买方,向浙江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以卖方瑞士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卖方无法在约定期间装船,浙江某公司也多次应卖方要求,配合将信用证的最晚装船期修改为2020年9月1日并允许分批装运。



2020年9月14日

开证行通知浙江某公司已收到卖方提交的包括全套提单正本在内的信用证结汇贸易单证,卖方要求收取该批货款461万余美元。浙江某公司核实发现提单由卖方瑞士某公司代表船长签发,认为不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常识,遂联系船舶管理方核实,得到邮件回复“提单并非由船东或者船长授权签发,目前无法确认在卸港可以凭此提单提货”。



由于开证行最后承兑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浙江某公司紧急于2020年9月16日下班前以存在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收到申请材料后,杭州中院迅速组织人员当晚加班审查和讨论。9月17日上午,杭州中院传唤浙江某公司到庭核实具体情况,并向开证行电话核实。


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某公司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该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浙江某公司向法院缴纳全额保证金后,杭州中院于当日下午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后立即作出中止支付裁定,并于下班前送达开证行


后据了解,开证行已于收到裁定的次日向议付行告知已收到法院中止支付裁定,在中止支付期间内暂停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本案是杭州中院审理的第一起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保全案件。杭州中院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相关规定精神,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进行审查,在开证行付款前快速出具中止支付裁定并送达,切实避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杭州中院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浙江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中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杭州中院将解除中止支付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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