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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文和印章制作假选票,三人都被判刑

杭州中院 2021-07-11



编者按

村(社区)组织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治理的最小细胞,对于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选举改革后,村社组织将遵循“五年一换届,一换管五年”,正值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之际,越是关键时期,越要抓好换届纪律,越要强调“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用法治为村社换届保驾护航。


去年以来,杭州法院在全市范围推进村社“微法庭”建设,成为人民法院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结合“微法庭”法治宣传作用的发挥,杭州中院梳理了村社换届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为村社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今天推送一则参选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印章制造假票,最终逃不过法律制裁的案例。


2013年12月,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入筹备阶段,外省务工、经商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等方可委托他人进行投票。华某为了在竞选村主任时获取更多选票,与蒋某商议后,由蒋某携带顾某丙夫妇、华某甲夫妇、华某乙夫妇等人的身份资料到钱某经营的复印晒图厂伪造相关公安机关印章及暂住证明。钱某在华某、蒋某的要求下,伪造印章和顾某丙等人的暂住证明共18份,以实现顾某丙等人在村委员会选举中委托选举有效的目的。



公诉机关以华某、蒋某、钱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蒋某确有通谋且伪造公安机关印章、暂住证明的行为,钱某在其中起到确实帮助作用。伪造公安机关印章及暂住证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三人都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判处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的公章和公文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是对国家机关行为的一种合法性认可,也是其在社会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国家机关的名誉。选民在村社换届选举时,应当遵守制度规定,不应为了获得高选票而弄虚作假,破坏选举的公平性,更不能采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来获得选票,否则将因一念之差换来一生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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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详情参见判决书:《华某、蒋某甲等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667号


“村社换届普法宣传”专栏

★ 一张选票100元,如此拉票可否?金钱贿选,罚!


 竞职演说结束后,他私自把演讲稿发给村民并张贴,还利用QQ群拉票,被拘留!


 煽动村民代表不参会,破坏选举秩序,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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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撕选举公告、选民名单等被拘留!对选举有异议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


★ 村社换届选举,超过当选票数却没能当选!因为被取消了选举资格……




扰人的10间群租棚屋今天终于被法院拆除,围观的街坊们把路都堵上了

@所有人,有12340来电,请注意接听!平安杭州,感谢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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