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大闹选举现场、殴打执法民警,被判刑
编者按
村(社区)组织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治理的最小细胞,对于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选举改革后,村社组织将遵循“五年一换届,一换管五年”,正值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之际,越是关键时期,越要抓好换届纪律,越要强调“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用法治为村社换届保驾护航。
去年以来,杭州法院在全市范围推进村社“微法庭”建设,成为人民法院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结合“微法庭”法治宣传作用的发挥,杭州中院梳理了村社换届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为村社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今天推送一则因殴打执法民警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2017年4月7日,在某村村委会选举现场,因选票不符合要求被作为废票处理,酒后的张某某便在现场无理吵闹,掀翻桌子。
派出所民警陈某等人为维持选举秩序控制了张某某,并将其带出选举现场。在离开途中,张某某用拳头殴打民警陈某的鼻子及耳部。公诉机关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选举异议理应通过文明友善的方式合理解决,不能付诸暴力,类似本案以暴力破坏选举秩序、妨害他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将面临刑事制裁。
对于选举过程中的暴力袭警行为,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视之,这不仅是对村社选举公平性和民主性的破坏,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公权力权威的践踏,将遭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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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详情参见判决书:《张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刑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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