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第一!杭州法院11篇优秀案例分析在全国评选中获奖
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公布结果,共评选出案件办得好、案例写得好、社会效果好的获奖案例477篇,我省共有34篇案例获奖,其中杭州法院获奖11篇,分别为二等奖4篇、三等奖4篇、优秀奖3篇,获奖质量和数量位列全省第一。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获得先进组织单位奖,全国共有22家基层法院获此殊荣。
全国法院系统
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
获奖名单
(杭州部分)
先进组织单位奖
杭州互联网法院
二等奖
合同诈骗 担保 股权转让 履约能力
内容摘要:在审理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时,对于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仅按照客观结果反推,尤其所引起的客观后果是由于市场活动的风险所导致的情况下,避免客观归罪现象。对于事实的认定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因市场形势变化导致的不可预测的损害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刑初163号
2、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三宝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杜前、曾宪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网络侵权 英雄烈士 民事公益诉讼
内容摘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以各种手段歪曲历史事实、侮辱、亵渎英雄人物和烈士的现象,亟需治理。本案在认定瞿某某损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对革命英烈个人名誉的保护与维护爱国主义精神、尊重公众的民族与历史感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贯通,增强了对革命英烈司法保护的力度,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对于旗帜鲜明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作用。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并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9762号、9763号
3、王垒诉江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电商法实施后首例适用加倍赔偿条款的恶意投诉案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叶胜男加倍赔偿条款 恶意投诉 不正当竞争纠纷
内容摘要:
本案明晰了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判断标准,明确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的产品存在侵权,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违反了公认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作为《电子商务法》生效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因恶意投诉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故而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案件,确立了规范此类行为的裁判规则,有利于构建合法、诚信、有序、清朗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案件索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868号
刷机 非法刷机 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 互联网流量入口
内容摘要:
本案系首例安卓智能手机系统刷机案,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互联网技术纠纷,涉及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所带来竞争利益是否可保护,如何合理界定非法刷机等难题。审理法院认为手机厂商通过持续性的成本支出和维护获得用户优势和流量优势,将其通过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变现”获取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本身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不正当手段对手机厂商的操作系统破坏或干扰,并实质性替代手机原应用分发商业模式并获取利益,已超出了技术中立的范畴,且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属于非法刷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对确立互联行业竞争规则、促进互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的有序发展具有一定作用。
【案件索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079号
三等奖
1、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广东第六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研讨会形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编写人:杭州中院 张书青
研讨会 商标侵权高度可能性 指示性使用 类似服务
内容摘要:第六感公司是“支付宝”区域推广商。其在全国多地组织举办了“支付宝应用公测全国巡回研讨会”,会议宣传和操办过程中大面积使用了“支付宝”“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163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180号
2、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独立保函纠纷案——准确界定独立保函,促进商业和金融信用市场健康发展
编写人:杭州中院 李洁瑜独立保函 单务性 独立性 独立保函欺诈
内容摘要:独立保函是顺应市场交易发展的金融创新,通过对债权人进行高效便捷赔付,减少了因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损失,被誉为“国际商业社会的生命血液”。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依照独立保函的法律特性,准确界定双方争议的《履约保函》为独立保函,将独立保函的法律关系与传统从属担保相区别,遵循了独立保函“先付款、后争议”的风险分配理念。同时,对独立保函中与保函独立性相悖的条款能否适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实施后杭州地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为之后同类案件的妥善审理提供了参考,也对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商业和金融信用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索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763号
3、陈鱼诉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流量劫持的司法认定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叶胜男流量劫持 用户Cookie记录举证义务 证据开示
内容摘要:淘宝客业务是互联网行业发展中呈现出的一种新业态,流量劫持行为会使网络用户面临主页被篡改、弹窗不断、网页强制跳转等问题,也会影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用户访问量和市场份额。本案明确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造成用户流量被迫流向指定网页是一种流量劫持行为,侵犯了网络用户的服务自主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计算相应的违约赔偿金额时,网络服务平台需要根据cookie记录对淘宝客进行流量监管、结算费用,网络服务平台向网络用户明示收集并取得同意后,遵循正当、合法、必要、最低限度原则加以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该案通过对互联网行业淘宝客这种新业态的司法治理,以期树立净化网络空间的司法导向。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3306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505号
平等就业权 就业歧视 区别对待 先赋因素 自获因素
内容摘要: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划清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之间的界限,是准确界定平等就业权的关键。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当同时考虑“工作内在要求”和“劳动者本身”这两个关键因素,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者的“先赋因素”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否则构成对平等就业权不合理的限制。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6405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36号
优秀奖
1、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免费试用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当性判断
新型商业模式 组织虚假交易 诚实信用 不正当竞争
内容摘要:在实践中,有刷单平台通过组织免费试用活动的形式,推广各大电商平台的店铺和商品,免费试用本身属于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但其设置的免费试用活动流程的特殊性在于,用户首先需要在电商平台上下单购买,并进行评价,该销售数据和评价会直接影响到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和交易评价体系。在两者无法区分的情况下,无法反映商家在平台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真实状况,仍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845号
2、邱浩华诉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刑事判决对行政处罚的影响极其边界确定
刑事判决 行政处罚 影响及边界
内容摘要:
刑事判决的效力不同于行政处罚的效力,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非同向量刑情节以及不同的量刑,刑事犯罪的判决认定不能扩张到对行政违法的情节、后果内容的判定,更不等同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案例中出现“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实体衔接、程序衔接及衔接监督等多项细节操作,从步骤上涵盖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两个方向上的动态流程。其中,两法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本案即是“个案—规范”分析框架中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此新实践与新探索提供有益思路的典型案例之一。
【案件索引】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行初12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行终459号
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王江桥网络服务提供者 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内容摘要:本案系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互联网纠纷。审理法院对腾讯公司属于何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何合理界定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等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小程序架构与接入是基础性网络服务,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亦无法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故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判决在厘清小程序这种新业态的法律属性同时,对腾讯公司负有的相关法定义务及社会责任作了明确, 在权利保护与平台责任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对之后的类似案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件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
我们将以此次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为契机,继续加强司法案例研究,深入挖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例中的法律精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应用法学研究,为在“重要窗口”建设中展示杭州法院“头雁风采”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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