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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因拒不执行被判刑,14人豁免债务1420万元,建德法院的这场发布会信息量有点大

杭州中院 2022-03-31
12月24日,建德法院召开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及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个人债务清理及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情况:2021年2月,建德法院审结杭州地区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5月,被省高院确定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点突破法院。自试点以来,建德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8件,涉及债权人219人,执行案件100件,债务总额共计5500万元。办结14件案件,清偿3563万元(其中终止个债清理案件3件,标的1104万元),实际清理2459万元,执行到位1039万元,豁免债务1420万元,平均清偿率42.25%。



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2021年8月,建德法院联合建德公安局、检察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联席会,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的联合公告》,并联合签署《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实施办法》,持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2019年至今,建德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24件,涉及25人及2家企业,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16涉及21人及1家企业。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1011人。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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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徐某、殷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基本案情】

债务人徐某与殷某原系夫妻关系,徐某因经营企业失败,于2013年开始借贷,最终导致自身债台高筑。为了还债,两人变卖了名下所有资产,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两人也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沉重的债务压力最终导致二人离婚。

2020年11月,徐某、殷某向建德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时徐某父亲自愿拿出200万元帮助两人偿还债务。鉴于二人的诚信表现,建德法院受理徐某、殷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了两人的债务及财产情况,并要求两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同时穷尽措施,以邮寄、电话、上门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建德法院也同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债权申报公告。

2020年12月30日,建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确定了双过半的表决规则,同时设立二次协商规则,并对债务人设定五年的行为考察期。

2021年2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确定39笔债权共计约620万元,首次分配金额为204万元,首次分配清偿率为33%。五年行为考察期内,对徐某、殷某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收入除保留生活费用外的余款进行二次分配,期满剩余债务将被豁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杭州地区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制度优势和实效。本案借鉴破产思维,引入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制度,积极鼓励债务人亲属帮助偿还债务,有力推进清理程序、提升清偿效率。市场有风险,每个诚信人都有可能面临经营困境。鼓励创新创业的同时给予创业者容错机会,是符合时代发展的价值取向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恰为此提供了解决的路径。随着本案的顺利审结,“诚实而不幸”的两名债务人将放下重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


案例2: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刘某某系税务局工勤人员,2008年起因为他人提供巨额担保而被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12.9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刘某某正常的经济来源仅为工资收入,自2008年起,建德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家属生活费外,其余工资收入全部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其妻没有工作,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需共担而成为被执行人。因债务未履行,夫妻二人先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期间其独生子去世又不幸成为失独家庭。因为限制消费,两人不能乘坐高铁和飞机,多年的工资扣划没有财产积蓄。其妻便向刘某某提出,儿子没有了,想在有生之年让刘某某带着坐趟高铁。这件事,深深地触动了刘某某,让其下定决心解决所有的执行案件。建德法院了解了刘某某的想法后,及时引导其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2021年4月26日,建德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到场,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被执行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对其积极履行的意愿表示认可。经协商,当事人达成一次性清理方案,除本金全额受偿外,利息部分放弃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彰显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解困松绑的理念与初衷,为有积极意愿和行动能力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解决债务负担、回归正常生活的渠道。本案被执行人虽深陷债务漩涡,但其诚信品质得全部债权人认可,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同时配合执行和解机制,帮助被执行人一次性清理全部债务,修复信用,让被执行人彻底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


案例3: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某因投资经营失败,自2009年开始借贷还款,逐步陷入高利贷的漩涡中,最终导致债务规模难以承受。截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日前,其欠款本金就达300万元,且与各债权人积怨近十年。2021年6月,62岁的金某某向建德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以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拍卖款用于清偿部分债务。

建德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指定管理人,对金某某的资产状况进行详尽调查,对接金某某及其直系亲属,详细了解其负债的原因及过程,确定将所有债权人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制定“一揽子”化解矛盾方案。2021年7月20日,建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630万余元,到会债权人对表决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全票通过。随后,管理人着手拟订《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并积极听取债权人意见。由于各债权年限较长,债权人对金某某积怨颇深、意见较大,且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不甚理解,合议庭成员会同管理人与各债权人逐一进行协商,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内容和意义,努力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

在拟订《分配方案》过程中,金某某拆迁安置所获得的房产,均因诉讼及执行被查封,部分房产已被拍卖完毕,但仍有一处房产存在权属争议。该房产经多次转让,其所涉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异议程序,均未得到实质化解。该房产现由善意第三人实际占有并居住,如不对其进行处置,则《分配方案》难以获得债权人支持;如对其进行处置,则将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势必引发信访矛盾。合议庭法官与管理人多次召开线上、线下专题工作会议,就房屋处置事宜进行研讨会商,争议房产利害关系人作出让步,将其处置房产所得款项缴纳至法院,供全体债权人分配,其自身债权纳入本案清理范围。至此《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同时善意第三人也办理了过户手续,避免进一步的诉累,信访矛盾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主要表现在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相融合,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通过多方努力,使得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十年积怨一朝化解;同时又让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得以释放,在短时间内回归正常生活秩序,重燃生活希望,充分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人性化、高效率的特点。



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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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吴某拒绝办理拆迁安置房手续,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21年12月,被执行人吴某在建德法院涉执案件近40起,金额高达2155万元,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洋溪街道杨梅湾涉及政府征迁,拆迁协议表明吴某享有1套排屋及7套公寓楼。自2017年起至2020年10月期间城投公司多次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通知吴某及其家属办理选房手续,吴某深知自己债台高筑,房子拿到自己名下后,法院将依法对房子查封、拍卖以偿还案款,对于城投公司的选房通知视若无睹,不仅自己拒绝选房,甚至要求其家属拒不配合办理选房手续,对于家属的选房手续亦不予认可,以此来逃避执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法院选定房号,并积极配合法院处置房产。但是吴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法律惩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吴某因拆迁安置有八套房产,明知自己涉多起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仍恶意拒绝选房,以此来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甚至意图转移、隐匿拆迁安置房份额等可得利益的被执行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案例2:公司高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2017年9月,建德法院判决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王某货款86149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在建德法院有多起案件在执行。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浙江某建设公司收入各类业务结算款共计650余万元。倪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该公司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将公司的业务结算票据款转入七十几控制的亲属名下账户,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倪某某代表该公司履行了判决,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浙江某建设公司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8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浙江某建设公司罚金30000元,判决倪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主体。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有收入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倪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其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最终裁判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精准打击,给公司高管上了生动的一课。

案例3:鲍某、叶某等假借“租房”之名,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鲍某、叶某等以自家一幢4层楼房屋作为抵押向金某借款300余万元,因未能如期归还,申请人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鲍某等人以房屋已出租给案外人为由,以此来阻却法院拍卖。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房屋是被执行人鲍某父母居住在内,与被执行人签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实际系被执行人鲍某叫来“帮忙”的朋友,他们是假借“出租”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案发后被执行人鲍某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执行款,建德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告人鲍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鲍某弟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叶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三位被执行人借“出租”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设立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法律面前,拒绝侥幸,本案对企图通过虚假租赁等行为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下一步,建德法院将始终秉持首创精神,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打造建德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这张新名片。同时始终保持对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深化公检法联合打击工作,利用“数智查控一张图”等数字平台强化执行,坚决惩治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奋力营造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



来源:建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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