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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过往、计长远!互联网司法与数字治理现代化论坛在杭州举行

杭州中院 2022-09-13

为了庆祝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5周年,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谋划未来发展,高标准打造新时代互联网法院,助力互联网司法不断向纵深推进,2022年8月18日上午,“互联网司法与数字治理现代化”论坛在钱塘江畔隆重开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尤雪云,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忻等出席会议并致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主持开幕式。



开幕式


主持人|张宏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主持人


致  辞


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刘忻

近年来,杭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指示精神,努力打造科创高地,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有序规范电商平台。紧紧围绕总书记关于“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指示精神,在五年前率先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探索杭州路径,贡献杭州智慧,创造杭州经验。紧紧围绕总书记关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创新活力之城、生态文明之都”的指示精神,奋力打造三张“金名片”。借此机会,欢迎大家在杭州感受良渚、西湖、大运河的独特韵味,感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活力,感受千岛湖、钱塘江的生态之美。


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

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尤雪云

互联网法院的设置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互联网司法模式重大创新。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国内国际形势发生新变化,对互联网司法战略和网络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网络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做互联网司法的示范者;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优势,积极探索构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裁判规则;要更好地发挥司法在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扩大中国互联网司法国际影响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李占国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杭州互联网法院五年来的发展成果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成果的一个“窗口”。希望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未来的发展中,坚持唯实惟先,不断拓展互联网司法先行新优势;坚持数字赋能,不断提升现代化法院新能力;坚持变革重塑,不断健全互联网审判新模式;坚持规则引领,不断开辟数字法治新境界。


最高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沈亮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周强院长多次就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先后成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围绕网上办案机制、在线诉讼制度、网络治理规则等方面开展探索和创新,开辟了互联网司法发展的全新路径。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司法模式也在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完善制度规则,深化交流合作,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作为人民法院,要坚持规范引领,健全完善数字治理的规则体系;要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前沿科技和司法深度融合;要坚持共享共治,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需要汇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企业等产学研用各方面的力量,全面深化交流合作,广泛凝聚共识,共同探索数字治理的新思路新模式,不断优化网络生态,让数字成果更多更好惠及社会公众。



主旨演讲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  朱新力

近年来,浙江法院以技术变革驱动机制体制变革,全力推进“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通过平台化整合、无纸化应用和智能化赋能,实现多跨协同“一网通办”、全流程“在线办案”、全方位“智慧司法”。我们聚焦整体智治,推进立案、审理、执行、送达、归档等全流程、系统性变革。我们从“向法官要生产力”转到“向数字赋能要生产力”,有力推动全省法院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 标走在全国前列。我们构建了全域数字法院“理论+制度”话语体系,完善了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多项制度,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制度供给等方面实现全面突破,“电子送达”“异步审理”等浙江经验被最高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吸收。我们相信,未来的法院,是无处不在的在线服务。未来的法官,会承担起完全不同于传统司法 语境下的法官职责,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理技巧、 裁量尺度的梳理中,通过算法与模型的构建,逐渐地实现从“个案”的审理向“类案”的“裁判规则提炼”“知识图谱 整理”以及“智能算法开发”转型。未来的司法,全流程智能辅助会在执法办案中得到深度应用,为法官办案提供更有力支持。



主题研讨


算法应用与司法治理


主持人|何 帆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主持人


主讲人|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主讲人

司法机关既是算法的应用者,也是算法争议的裁判者。从长期调研交流来看,人民法院的算法应用明显领先于其他执法机关,但仍要对算法司法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智慧司法如何面对疑难(新型)案件进行非常态裁判,是一项很大的挑战。进入信息化(转型)时代以后,唯变不变,区分常态与非常态的基础也受到深层次挑战,大数据、算法本身存在的各种缺陷也会进一步影响算法应用的结果。我们必须正视算法与司法的内在张力与冲突,避免出现算法越普及、程序越复杂,数据库越大、创新空间越小,算法越有效、水平越降低,文书越长、公正越少等二律背反现象。算法应用不会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司法过程的本质。我们需要有效、好用的算法和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具备宽度学习的能力,而涉及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司法过程,不可能也不应该交给算法主宰。我们更需要不断造就有主体性、理解力、使命感,坚持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的伟大司法者。


与谈人

与谈人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高富平教授以“司法在算法治理中的作用”为题,从算法、算法危害和算法治理的概念出发,介绍了两大算法治理策略。一是基于规则的治理:事前制定规范算法参与者的行为规则预防危害行为(风险)发生;二是基于风险的治理:根据算法风险等级和影响范围对算法产业进行分级治理。司法在算法治理体系中属于事后问责地位,但是在规范不确定性或复杂性的领域,法院通过将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认价值贯彻于具体案件中,能起到规范引领作用和规范未来行为的警示作用。在算法合法性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正确理解技术中立和算法黑箱、关注合法性和公正性,关注歧视等侵害交易相关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区分算法影响或风险水平,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分享了其关于法院在算法治理中的能动作用的一些思考,梳理了近年来与算法有关的案例,探讨了在算法治理新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可能会涉及到的算法案件的类型,认为随着算法作为平台运营的核心动力、调配数据分配资源的新型技术权力,法院应该在算法治理体系中发挥定基调、立标准、划界限三个作用,并提出个案也需要秉持整体的算法治理理念,考虑数字经济时代下个案裁判对营商环境、互联网生态、产业发展,尤其是对于新生的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是否可以在模糊的法律规则到明晰的规则划定的过程中,考虑用户感知和社会评价。



抖音集团法务总监刘莹莹从算法及其应用场景以及因算法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目前抖音集团在算法合规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从行业角度对于算法治理的建议等几个方面展开。指出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权益及决策自由、算法歧视、算法规制,人格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刘莹莹介绍了抖音集团整体上围绕算法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向上向善的原则来构建合规工作,并提出应当区分不同层面与不同类型的算法问题,避免对算法泛化使用,聚焦于算法应用层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企业披露算法避免“一刀切”式的要求,需要综合考虑解释算法的成本、商业秘密、算法模型安全、平台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


主持人|程建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主持人


主讲人|申卫星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

主讲人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首要的几个问题就是个人信息和数据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既保护个人信息,又促进数据利用?以及数据市场化还有哪些路要走?面对这些问题,首先,在信息与数据的差序格局中,信息是特定语境下具有特定含义的客体的知识,而数据是信息的一种形式化的体现,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与数据分置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分列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个人信息与数据是记录与被记录、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其次,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赋权的问题中,要区分包含与不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对于不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更多需要在内部确立数据产权,对于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要确立个人信息权与个人数据所有权等权利,并建立起人格权保护优先,个人数据权授权企业使用,企业取得数据用益权的数据赋权路径。最后在如何创建个人数据授权新机制的问题,深圳和欧盟都有将个人数据财产化的相关初步尝试,那么在个人信息财产化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探索受托人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和使用的机制,同时,个人数据流通利用也不能豁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与谈人

与谈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从三个方面专门讨论了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她通过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来探讨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并提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三个原则。她认为,是否对数据进行赋权,及应采取何种司法保护途径争议较大。姜院长认为,实践中对于数据保护规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的争议有三点:1.数据赋权的正当性可以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解释。2.现有司法保护路径包括《民法典》127条、《著作权法》的汇编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及原则保护等多种角度,司法保护要考虑权利的体系性和内在逻辑性。结合数据特点轻易赋权可能带来较大问题,司法保护要考虑权利的内在体系化和逻辑性。3.侵害个人信息的数据即有权利瑕疵的数据要不要保护。对此问题,姜院长认为可参考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规则。最后,姜院长强调:司法保护的初衷不是为了给数据赋权,而是通过赋权激励数据的高效有效利用;强调体系化的考量,避免数据垄断;强调分类施策,根据数据的类型、状况、具体的应用场景构建数据司法保护的具体模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副教授以“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一个规范的视角”为主题作发言分享。首先,“负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是数据市场核心环节”,围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利用的问题,有两个“药方”:一是欧盟以“个人数据”为对象构建保护和利用规则,二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所建构的个人信息与数据二元架构。其次,围绕“从权利球到权利束,再到权利块”的数据规则,包括“架构规则、界面规则、标准规则”的整体规则与“政务数据规则、非政务数据规则”的个别设计规则,落实《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避免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存在彼此重合的问题,确保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周延性。最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为后设规范,数据规则作为底层规则,提出数据规则与个信规则应予协同,一是以个信规则嵌入数据生产规则,二是数据流通规则中外置个信规则,三是以个信规则填补数据侵权规则。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合规部总监王莹从产业的视角分享了自己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法律所面临的挑战已经实实在在发生在互联网行业,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还没有那么清晰、细化的当下,形成一个精准的合规防控体系面临很多难题。如何匹配高精准度的代码规则需求,需要有效地平衡包容性的合规要求以及可解释的空间。最大发挥数据的价值需要高效、安全、有价值的数据合作。平台就数据进行产品和服务化的转化,最大的挑战在于如何构建彼此的共享性。互联网司法裁判,可以给到行业更多力量和空间,指引企业完善合规机制。创造包容与平衡的司法环境,是当前阶段时代和产业的诉求。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落地,还是数据要素的价值发挥以及数据的应用,非常期待互联网司法能够发挥能动性和引领性,给产业提供更好的指引和支持。



大型网络平台责任认定


主持人|邵景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主持人


主讲人|薛  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讲人

大型网络平台责任认定问题从电商法立法之后就一直是一个热词。而平台是一个宽泛的体系概念,现实中出现了“逃避平台”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电商立法是以一种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规制对象,但是平台的类型实际是非常多元化的,比如说直播平台。平台的分级分类有其必要性,应对平台进行差异化的管理,不同类型的平台责任承担应该存在区别。此外,传统的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二分法已经崩溃,呈现更加谱系性的特征。载体类、套嵌类、联盟类等新类型平台,都需要明确不同的责任配置去应对。关于大型平台责任认定的基础,有很多理论如守门人理论、必要基础设施理论、准公共设施理论等进行探讨,但需注意区分不同意义上的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回归过错责任,借助其弹性内涵,实现平台责任认定上的包容性、针对性和类型化。不同的平台不同的责任遵循不同的逻辑,比如说混建自营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和行政责任承担是不太一样的。数字经济时代,立法需要慎重,很多时候应该是通过司法来推进规则的创建。


与谈人

与谈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局长金翔从我省全面深化数字化改革,打造多跨协同场景应用入手,围绕着推动平台经济治理、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目标,介绍了我省在创新打造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的探索实践。通过顶层设计全面构建平台经济监管的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运用数字化手段,打造高能智慧监管平台,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实现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变革。浙江平台经济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平台经济营商环境持续向好。下一步将以出台支持平台经济政策、持续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全面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完善公平竞争规则体系、实施重点企业反垄断合规辅导、强化平台重点领域专项执法等为着力点,持续深化平台经济治理改革,努力在整体推进公平竞争、监管创新和推进企业竞争力上走在前列,奋力推进平台经济治理现代化先行。 



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绘分享了广互法院司法裁判如何建构平台责任体系的三点经验:首先,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精神,正确认定平台责任。其次,要积极探索在新技术新业态引发的纠纷中,运用相关法律规则落实平台责任。再次,通过案件审理,尊重和督促平台的规范化治理。此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数据合理利用,成为当事人诉请平台承担责任的热点。广互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对以下问题作出了阐明和探索。一是关于算法推荐与网络服务平台责任认定。二是平台如何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查阅复制权等权利。三是对于泄露用户举报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如何承责的问题。司法裁判应当先行探索,尤其是互联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作用,通过个案及时明晰规则,促进涉网络平台纠纷的及时化解,依法规范平台发展。



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经理刘楠针对视频平台的责任边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首先,现有的法律规定要求平台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有,内容安全审查义务,基于此对版权的“注意”义务,以及 “通知删除”义务。其次,平台版权保护责任边界,在实务中“红旗原则”的边界通过司法判例的迭代和“通知删除规则”一起发挥着很好的作用。最后,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希望司法能够为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以案例的形式提供一些引导;二是需要探索版权合作共享机制;三是平台也需要肩负起法定和社会责任,保持对“红旗”的动态关注以及“通知删除”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平台治理的作用。



网络纠纷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主持人|洪学军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主持人


主讲人|胡  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主讲人

首先,从网络纠纷类型的主要特点、新型网络纠纷综合治理体系的要求两个方面探索适应网络纠纷规律特点的新型综合治理体系,传统线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难以照搬至线上,新兴的ODR的发展具有局限性,不一定适应中国的网络空间纠纷和解决实践,因此新型网络纠纷综合治理体系应当强调:一方面有更多元化的主体参与,特别是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特别是智能技术,仍然应当成为新型网络纠纷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其次,分析了网络纠纷综合治理体系的基本理论及不足。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纠纷的解决方式挖掘不够、网络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不足。最后,指出在新型综合治理体系中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互联网法院是纠纷解决结论的最终确认者,应当加强发挥平台的纠纷解决前置性作用;互联网法院是新型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者,应当充分重视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这些数字技术开发的纠纷预防和解决方式;互联网法院是治理规则、治理经验的输出者,输出规则方式可更加多元化,更为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式也可以作为治理规则/经验的体现。


与谈人

与谈人





浙江省委网信办网管处处长、二级巡视员俞国娟作了题为“浅谈‘分业分层监管 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在网络纠纷治理中的运用”的发言。网信部门创新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分业分层监管 联合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构建网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多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执法工作格局,在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从碎片到体系,布局顶层设计。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0余家部门制定出台“两分两联”机制文件。二是从数字到数智,迭代架构路径。依托“之江净网”网络生态依法治理数字化系统,整合各地各部门基础资源、线索通报、执法处置等数据,推动多跨协同执法机制场景落地。三是从撒网到点穴,重塑品牌载体。组织实施“之江净网”网络生态治理行动,将其作为“两分两联”机制运用载体,鼓励支持各地实践创新,激发多元治理主体活力。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金练红围绕网络纠纷综合治理这一主题,就长宁法院在司法模式转型、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互联网司法研究中的实践与探索交流分享。一是先行先试,打造了上海市首个“全程在线”的诉讼平台,探索契合互联网纠纷的诉讼规则,积极推动建立在线诉源治理机制。二是延伸职能,聚焦类案争议特点,提炼空间行为规则;聚焦企业经营规范,出具司法诊断报告;聚焦行业自律规范,发布司法审判白皮书。通过强化规则指引、揭示企业风险、引导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司法引导、各方参与、边界清晰”的网络治理规则。三是凝智聚力,以学术融合助力互联网司法高地建设,牵头成立全国首个互联网司法研究会,积极拓展互联网司法研究领域,传播互联网司法智慧成果。



腾讯集团法务部副总经理刁云芸以“涉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问题研究”为题,从数据信息的价值、类型、内涵及权益归属认定展开,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及相关判例启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数据是核心/基础资源,数据信息有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用户发布信息数据、平台自采信息数据、衍生信息数据等类型,并针对每种类型结合案例分析了权利归属问题。对涉及信息使用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商业价值、信息积累难易程度及成本付出、获取及使用信息是否正当、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等因素。提出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未经平台授权或未经用户同意获取、使用;复制、抄袭等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实质性替代。





本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来自全国四级法院、相关职能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全国互联网领军企业的代表150余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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