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借名买房,有无风险?| 海辉房地产

嵇智捷律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借名买房有风险,保存证据是关键


借名买房,顾名思义就是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房屋权益由自己享有的情形。这当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借名人”,实际登记人称为“出名人”。


实践中,借名人出于限购政策、隐藏房产等各种原因,往往会另辟蹊径,借名买房,名义上由他人代持。也正因如此,借名人与出名人基本上都关系密切,相互是“信得过”的人。但是,因借名买房而产生纠纷的案例却并不鲜见。那么如此操作到底有什么样的风险,裁判观点如何把握,操作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为了更好地阐述,先举个常见的借名买房纠纷的例子。


最典型的案例,陈某看中一套住房欲购买,但因地方限购政策,其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陈某遂找到发小谢某,二人签订《房屋代持协议》一份,约定该房屋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实际为陈某所有。后由陈某出资,以谢某名义购买了该房。后谢某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王某。陈某得知后二人产生纠纷,反目成仇。


再比如,还是上述例子,出名人谢某对外负债,拿代持房屋作抵押担保,后因无法偿还债务,房屋被债权人查封抵债。



上述情况均是常见的借名买房纠纷,总的来说借名买房后患很大,除了上述之外,还可能出现拆迁等问题,使借名人陷入被动。那么关于借名买房裁判观点为何?


不同地区的法院存在争议。有法院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并非是行政赋权行为,行政登记行为只能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当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仍要依据权利的实际归属情况来确定物权权利人。因此从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应当支持借名人的确权主张。[(2020)湘0104民初2956号]


另有法院认为,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不予支持;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条解答中就江苏地区借名买房如何处理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答复。


“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江苏高院观点认为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只能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不能直接确权。该观点体现出了对物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的维护。


上述答复中特别要注意两点:1.如果因故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就比较麻烦了,可能会影响法院对于办理转移登记的支持。2.如果仅能证明对房屋有出资关系,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也不能主张办理转移登记,只能主张债权,返还出资。

 



最后,如果一定要借名买房,海辉律师要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寻找可靠可信的出名人代持人,并且其对外业务关系简单。
二、签订好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尽可能留下微信、录音等相关证据证明你们双方之间的借名事实。
三、全程参与房屋买卖。在这个过程中,让出卖方知道借名情况,留下能证明你是实际购买人的证据。
四、证明好出资事实。房屋的购款以及税费等由自己的银行卡直接转账到对方账户,并由自己保留好发票或者收据。
五、房产证由自己保管。
六、对房屋进行实际占有使用。保留好相关水电费发票、装修凭证或者以自己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







往期好文推荐:


1、真的拿“泡病假”员工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 海辉劳动法


2、政府工程审计不服不行吗?| 海辉建工


3、怎样才能有效追责窃取经营秘密的员工|海辉知识产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