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为何总被“反垄断”调查?
2月5日,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发布声明,就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协会“涉嫌组织部分玻璃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作出表态。
协会声明称:协会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接受行业和社会各界监督。同时,撤回任何有关限产、减产、提前冷修、保窑的倡议,今后不再参与和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任何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活动。
由此引发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行业协会到底该承担什么角色?该起到什么作用?
1. 行业协会的作用
从百度百科了解到,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随着中国已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政府对企业对市场的监控,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都要按照WTO规则来行事。也就是说,政府将减少对企业市场行为的直接干预。
此后,越来越多的行业协会相继成立,而众多行业协会、学会的领导,往往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的退休人员担任,有的甚至直接由在职政府领导兼任。
而行业协会的职能重要的是协调能力,根据百度百科,行业协会有着沟通、协调、监督、公正、统计、研究、狭义服务的职能。
2. 行业协会的跨界
尽管绝大多数行业协会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正常开展工作,但不能否认的是,有些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工作,跨界了。
2021年1月29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等游船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对此案11家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指定太阳能热水器供应企业案中,也涉及到济南市太阳能协会。
而在这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协会“涉嫌组织部分玻璃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一事中,玻璃协会此前参与和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了价格协调、减产、限产、提前冷修、保窑的倡议等活动。
3. 行业协会涉嫌垄断行为成重灾区
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12起垄断案件中,有9起是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案件,让人惊呼:行业协会已沦落为“垄断推手”。
有研究称:从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作用来看,行业协会是一个非常矛盾的组合体。它基于协会企业成员的集体性利益而诞生,这样的共同利益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存在能够有效降低企业之间的竞争成本,同时也天然地接近于限制竞争行为中的联合行为(垄断协议)。
而中国的行业协会,特别是一些“官办”行业协会,更是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垄断推手”。
在以前的计划经济下,政府对于企业、市场,尤其是国营企业操够了心。当加入WTO后,政府在逐步退出对企业和市场的监控时,行业协会不知不觉地接过了政府以前的管理企业的职能,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就是行业协会承担的“桥梁”作用。
因此,每当行业遇到群体性问题,比如产能不足、供过于求、价格抱怨、外来竞争等,行业协会就不知不觉地像计划经济时的政府一样,主动或被动地开始操心、协调、沟通。
也有的时候,行业协会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社会推荐产品、供应商名录,或者以协会的名义与市场达成协议,再要求行业企业遵守协议。
而当行业协会以决议、倡议等形式涉及到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联合抵制等,行业协会也就涉嫌垄断了。玻璃协会显然就属于这一类。
其实不止玻璃协会,很多其它行业协会在遇到行业产能无序扩张、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时,都会主动承担起上述这些涉嫌“反垄断”的职能,并且还会觉得自己在为行业做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4. 行业协会不能成为企业代言人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对行业协会实施的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反垄断对于很多中国企业或个人,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因而当涉及到一些敏感领域的时候,行业协会就必须引起重视了。
举一个莫须有的例子:当下光伏技术路线争论最激烈的自然是182和210。如果某地区的行业协会在发布本地区光伏技术路线图时有意或无意地漏掉了其中一个,如果在发展会员时有意或无意地没有其中某个路线的代表,那么该协会就涉嫌“垄断”了。
为实现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也需要相关机构能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制方法等问题,能够多一些警示的案例和浅显易懂的说明,相信未来中国的行业协会就会更规范。
协会也需要加强《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对照法律法规要求,修改或废止协会制定的任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确保工作合规合法。
附录: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关于“反垄断调查”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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