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终裁:日升、阿特斯、英利、比亚迪…获超低反倾销税率
2021年5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院)对包括日升、阿特斯、英利、比亚迪等中国光伏晶硅电池企业作出了2016-2017年度晶体硅光伏电池反倾销税率的最终判决,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3.30% – 3.63%。
具体陈述如下:
2021年5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院)对包括日升、阿特斯、英利、比亚迪等中国光伏晶硅电池企业作出了2016-2017年度晶体硅光伏电池反倾销税率的最终判决,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3.30% – 3.63%。
具体陈述如下:
具体陈述如下: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第19-00153号裁决,美国商务部通知公众,法院在此诉讼中的最终判决与商务部在2016-2017年对中国太阳能电池的行政管理审查中的最终结果不一致,商务部对强制性被诉人东方日升等三家未经单独审查的公司将修改最终结果。
修改后的最终结果,参加本次诉讼的被告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如下:
背景介绍:
根据《全球光伏》对光伏产品出口美国到底要缴多少税的理解和☞☞来自USTR官方报告中的光伏关税总结,美国对于中国大陆的双反税率基本合计都在65%以上。但企业通过申诉可以降低税率。例如:2019年7月25日,美国对2016年度中国光伏组件双反税的第五次复审后,经过中国企业的申诉辩论,USTR更正了2016-2017双反税率第五轮裁决结果,参与申诉的中国企业出口美国光伏组件反倾销税率的最终认定在2.67% - 4.79%。
浙江正泰(2.67)、东方日升(4.79),阿特斯、协鑫、ET-Solar、横店东磁、晶澳、深圳珈玮、晶科、光为、无锡嘉瑞、宁波启鑫、上海比亚迪、深圳拓普、苏美达、英利、向日葵等公司税率为4.06。
此后,东方日升等继续对该最终结果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法院退回了商务部的最终结果,以重新考虑或进一步解释其在评估来自东方日升相关产品的未报告生产要素(FOP)时对部分可用不利事实(AFA)的应用,重新计算东方日升的倾销幅度。
最终,美国商务部经过重新调查后,确认了此次发布的最新税率。
据《全球光伏》此前报道,2020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代表处(USTR)公布了2018年度对华光伏双反的复审结果,对出口美国的晶硅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征收46.64%至238.95%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和16.4%至19.15%的补贴率。相信经过中国企业申诉的胜利,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继续向美国商务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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