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火热发展离不开海量数据的开采、应用和共享。从应用最广泛人工智能场景无人驾驶来看,现阶段我国允许上路测试的地区十分有限,但没有实际的路测就无法获得真实场景下的海量数据,那么无人驾驶系统也就无法很好地进行自我学习和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大数据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也因此对于整个过程中大数据的保护也尤为重要。但中国的信息化、电子化起步较晚,从信息化到互联网化再到移动互联网的阶段,国外可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但在中国很可能需要进行跨越式发展来弥补之前的空白,从而为大数据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创造发展条件。我国对于大数据的法律规制非常少,因此在数据的开采、应用、共享等各个环节都有很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数据丢失或者更为严重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归责方式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快评】发展人工智能应注重数据保护
对于个人信息来说,显然数据的所有权人就是该数据的主体人。只有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或处分的权利。本人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按照国际上的惯例以及国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出台已是势在必行。
对原始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去身份、脱敏处理之后,再进行交易,就是对数据进行匿名化的过程。对于匿名化的数据集,企业,也即数据的实际控制者,对于其享有限制的所有权。
公共数据采集主体需取得法律授权。一方面,公共数据的采集开发已成为政府开展便民服务、促进市场监管、简政放权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法律授权行政机关采集某些公共数据并加以使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调查权的专属性权力。
民间主体开展数据采集需取得相应资格。由于数据的采集将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产生影响,一方面,某些领域的数据采集主体需取得资格证书。另一方面,法律禁止一些民间机构成为数据采集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不可以进行数据调查和搜集的工作。
我国在制定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时应当设立下列基本制度:1、敏感信息制度,明确列举哪些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和使用限制予以保护;2、采集存储告知制度,需要采集和存储个人信息和数据隐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集和存储前明确告知信息主体,特定范围的信息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3、规模获取个人信息和数据备案制度,规模获取个人信息和数据会对相关信息造成一定的风险也可能给信息主体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因此其获取须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备案制度有利于规范信息获取行为,降低信息和数据被非法获取和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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