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答疑第六期】如何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针对远洋船员有何个税优惠政策?
大家好,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辟“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等5个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具体内容?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问
针对远洋船员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问
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
哪些企业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问
人员信息采集完成后,需进行什么操作将采集的纳税人信息报送到税务局端?
答:人员信息采集完成后,需点击【报送】按钮将采集的纳税人信息报送到税务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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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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