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佛山重申九大要求!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但仍有少数机构存在守法不严、规范不足的现象,对此,市教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结合相关政策,专门梳理并重申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重点要求,请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所有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并在登记或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办学内容、办学地点、法人、举办者和许可范围,不得进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或分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线上培训结束时间分别不得晚于20:30和21:00。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入职前都须进行资质审核和违法犯罪前置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要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符合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要求,严禁存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反华辱华、歪曲历史、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以及暴力、色情、毒品、赌博等情形。选用境外教材的,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价格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不得恶意涨价。
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主动开具正规发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且不得超过5000元。
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及时准确真实录入相关信息,通过平台售课、收费、消课、退费,实行全流程管理。
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按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保障资金安全按约退费。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规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严禁发布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明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性的广告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九项规定》。培训期间,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演练,落实因病缺勤缺课追踪登记制度,建立学生健康信息台账,全力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
在此,特向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发出倡议: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据政策抓机遇、依靠政策求发展,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办学,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到“双减”工作中,与我们共同营造良好教育氛围,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 相关链接
来源:佛山市教育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 王璐璐
审校:王蓉丹、陈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