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必要查明是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基础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22
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必要查明是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基础
——于某臣与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庞某某系济南市历城区居民,于2018年2月假释出狱,于2020年5月22日去世。庞某某生前帮助于某臣进行股票投资管理,2020年4月7日,于某臣向庞某某银行账户汇款40万元,后庞某某将款项全部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21年5月14日,庞某某名下证券账户股票市值为263021元,资金余额为1907.24元,总资产为264928.24元。庞某某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庞某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又无确定的遗产管理人,于某臣没有可以主张权利的相对人,无法收回委托理财的资金和收益,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认为庞某某生前未受该局救助或管理,其过世后居所地居委会亦未进行告知,民政局对其遗产、债权债务、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为使该局能够真正履职,恳请人民法院有关问题一并查明。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于2022年6月20日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已经查明的庞某某近亲属之外的其他继承人;了解庞某某遗产及债权债务的人员;与庞某某的遗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限定时间内与历城民政局联系,公告期为40日,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历城民政局为报纸刊登支出公告费1730元。公告期内,未有相关人员申报权利说明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按照权限对庞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部分查询,查明其除证券资产外,另在部分股份制银行有存款余额,分别为:齐鲁银行济南经二路支行147.53元,兴业银行济南自贸区支行1.74元,浦发银行济南花园支行309.43元及 1.62元;另有公积金账户余额744.04元。未发现庞某某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社保余额等遗产。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指定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为庞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该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有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查明其他潜在的继承人、遗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庞某某的亲属因个人因素的考虑,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庞某某的遗产事实上也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作为法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对于庞某某这样的普通居民,也难以掌握其工作生活、财产收入、债权债务等的具体情况,如仅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财产进行管理,则必然是不全面的,还有可能会带来履职的偏差。所以,在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同时,还应当对潜在的继承人、遗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基本的查明,既明确现有纳入管理的遗产范围,也明确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履职。庞某某亲属对其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不清楚,其是否有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也不明了。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借鉴破产案件寻找利害关系人和申报债权的有关做法,指导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了解情况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限定时间内申报权利,同时法院依照职权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等对庞某某财产进行了查询,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庞某某的财产情况,为遗产管理人下一步的履职打下了基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编写人简介
一审独任审判员:马悦静 书记员:孙树贞
编写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马悦静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李丽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