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实务问题专题论坛综述
第一单元
从审判实践看,危险驾驶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类:第一类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不规范。一是提取血样时使用含醇类酒精消毒,二是提取血样与鉴定血样是否同一存疑,三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存在问题。第二类是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带驾驶员到医院抽血的民警少于两名或其中一名或两名为辅警,二是实际带驾驶员到医院的民警与抽血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的民警不是同一人。对第一类问题,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提取血样时使用含醇类酒精消毒的,可以通过鉴定人出庭或侦查实验方式确定消毒水含醇类酒精介入因素的影响大小;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审查,不能认定的坚决不予认定;对于提取血样与鉴定血样是否同一存疑的,除重点审查抽血视频及照片、书证等证据外,有条件的可以通过DNA鉴定确定同一性。对第二类问题,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由公安机关作出解释,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样采集的合法性予以认定;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样采集的合法性不予认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艾 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文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立平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相敬
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抽取血样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消毒。二是因采集的血量不符合要求,可能影响血液酒精含量。三是交警没有对抽取血样的过程全程录像,特别是没有对消毒液种类进行摄录固定。四是由辅警查获并抽取血样。解决建议:一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乙醇类药品消毒残留造成的污染微乎其微,如果血样鉴定意见中的酒精含量远远高于入罪标准的,应采信为有效证据;如果血样鉴定意见中的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入罪标准,考虑到抽血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意见可不予采信。二是只要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对送检的血样正常作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可以采信。三是交警没有对抽取血样的过程录像、没有对使用的消毒液种类进行摄录固定,系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应允许交警部门作出解释或说明。结合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抽取血液程序的合法性。四是辅警按照带队民警要求查获并抽取血样的,应认定血样抽取合法。
点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柳忠卫
第二单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任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鞠茂亮
夏津县人民法院 刘芳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建议:一是行刑衔接问题。当前,对因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不起诉、免刑的行为人,仅对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没有给予罚款等处罚,轻于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酒驾行为人。对此,建议对因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不起诉、免刑的行为人,不仅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还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二是对坦白情节的认定问题。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多以公安机关设卡查获为主,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出具的时间不具有即时性,被告人回家后,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到案的,该情节不宜认定为自首,可以认定为坦白。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五支队张店大队 徐雪城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曾开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因交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驾驶人员对执法行为有误解是否认定逃避检查的问题。建议不认定构成逃避检查。因为,交警夜查酒驾没有按照规定摆放警示锥桶,没有拿警示灯,犯罪嫌疑人辩解称其没看到交警的拦停动作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交警检查而逃避。而且,交警执法不规范影响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因此,认定行为人逃避检查应当十分慎重。二是对“隔夜酒驾”的处理问题。建议对“隔夜酒驾”充分考虑判处刑罚对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轻处罚。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张丽
点评
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商玉玺
第三单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刘旭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天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青州大队 范高斌
点评
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啸天
第四单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张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莫红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薇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蓝漪露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朱以帅
惠民县人民法院 吕仁会
点评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静
作者:刘振会 任 远 张 峰 艾 文 崔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