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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伟萍 朱春艳 | 智能时代理解负责任创新的新思路——读“负责任创新”译丛

阎伟萍 朱春艳 中国图书评论
2024-09-23
“负责任创新”译丛
辽宁人民出版社,2023年1月

专栏

书评空间

作者:阎伟萍 朱春艳
作者单位:辽宁人民出版社 
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导读】负责任创新是当代对可持续发展内涵与外延的深化与拓展的新发展理念。“负责任创新(RRI)”译丛(五卷本)主要讨论了伦理学、偶然性、规范性、自由、参与性技术评估等主题,涉及纳米技术、机器人技术、人类增强技术、可持续发展、地球工程、跨学科性和气候管理等各方面问题的哲学思考与实践反思,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勾勒出全新的负责任创新图景,为理解负责任创新提供了新视角,为探索科技伦理治理新途径提供了新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负责任创新 “负责任创新”译丛  科技伦理治理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实践困境与技术灾难及技术滥用的时代背景,“负责任创新”成为21世纪国际上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的基本共识。“负责任创新”又称“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简称RI/RRI),是当代对可持续发展内涵与外延的深化与拓展的新发展理念。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很强的社会目的性,必然要与社会环境互动,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目的就在于动员社会各方进行协商合作,吸纳社会各方进入责任系统之中。“负责任创新”的概念既强调了技术进步在世界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强调社会各方对科技发展的引导作用,让创新更有温度,凸显创新成果的伦理道德维度,倡导科技向好、向善发展,增加人民生活福祉。


 

01

“负责任创新”概念的提出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基于对现代技术的哲学反思,德国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提出了旨在对人类未来负有责任的伦理目标。2003年,德国学者托马斯·海斯托姆首次提出的“负责任创新”[1]概念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国内外研究文献围绕概念内涵、理论模型阐释、案例应用等方面展开广泛讨论。在概念内涵方面,目前RRI在国际上尚无统一明确的准确定义,较具代表性的有过程说、管理说、创新说、方法说、能力说、行动说、元责任说、道德分工说、嵌入说[2]等,学界经常引用的定义主要有两种[3]。尚伯格认为:“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是一种为了使科技创新产物能够适当地融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出于伦理上可接受程度、发展的可持续性、社会满意度的全面考虑,使社会行动者及创新者等各个参与者在过程中相互尊重的、透明的、交互式的创新过程及其能够市场化的产品。”[4]尚伯格指出,负责任创新是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公众、政府、企业等参与影响的一个博弈过程,且其结果是能够发挥积极影响的并符合伦理道德要求。尚伯格对于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定义与传统的管理学、经济学领域的理解不同,评估标准纳入社会伦理道德,更加体现创新的“责任”范畴。欧盟委员会出版的《加强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选择:关于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最新专家组报告(2013)》对负责任创新的概念做了三方面的界定,负责任研究和创新指的是在研究和创新进程中综合的途径,通过这种途径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在研究和创新过程的初期就参与进来。“(A)使其能了解其行动后果和所面临的选择范围的影响;(B)有效评估涉及社会需求和道德价值的结果和选择;(C)将基于(A)和(B)的考虑作为新的研究、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与开发的功能性需求。”[5]可以看出,冯-霍文(Vanden Hoven)等人强调把负责任创新看作一种途径,是创新中的重要部分,“这一定义被广泛应用于港口等负责任创新的案例研究中”[2]。在理论阐释方面,英国经济学家欧文(Richard Owen)所提出的“四维度”的架构,是目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负责任创新”模型。在伦理语境的观照下,“负责任创新”的行动框架主要包含四个维度:预测性(Anticipating)、反思性(Reflexivity)、包容性(Inclusion)和反馈性(Reponsiveness),同时这四个维度也反映了“负责任创新”的整体过程。

当前新兴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复杂的负外部性,导致“科林格里奇”困境。“负责任创新”是一个社会与技术融合的互动式治理过程,也是“上游”与“下游”不断接触沟通,对技术创新进行响应性治理,从而纠正非正义、动态性调整创新的一种活动,从而创造责任共同体,“负责任创新”理念已成为国内外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共识,被写入2013年欧盟“地平线2020”的战略计划,也是我国科技政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我国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倡导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强化科研伦理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规范意识,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重视和承担保护生态、保障安全等社会责任”[6]。《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发布为科技发展种下向善的种子。[7]法国、德国、英国和荷兰以“负责任创新”为指导理念开展系列研究活动。“负责任创新”理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并且重视RRI的哲学叙事,才能在实践层面理解“RRI同TA、SCOT和VSD等前RRI思路的根本区别”[8]。但根据目前已有研究分析显示,国外对于负责任创新领域的理论研究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欧洲国家。[3]因此,借鉴国外相关理论资源,尤其是从一种哲学叙事的语境揭示RRI内涵,基于负责任创新原理论的理论延展或者是基于特定情境的理论延展,对负责任创新本土化研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02

“负责任创新”的多维阐释

东北大学科技哲学研究中心陈凡教授主编的“负责任创新”译丛(五卷本)主要讨论了伦理学、偶然性、规范分析、自由、企业社会责任(CSR)、参与性技术评估、可持续发展等主题,旨在从实践和概念上澄清科学和技术创新的负责任诉求,以期为推进负责任研究的理论创新与相关政策实践提供理论借鉴。


由克里斯蒂安·维吉尔·勒努瓦(Cristian Virgil Lenoir)著、曹东溟译的《伦理效率:责任与偶然性》是本套丛书的首册。作者首先从哲学角度对效率、效果和效力之间做了考察,认为这三个要素是贯穿全书的线索,并为针对效率逻辑而建立的伦理学修正问题提供了框架(见本书第11页,以下只标页码)。在作者看来,“思考效率就意味着思考逻辑”(第9页)。在书的前两部分,作者对稳定逻辑和扩张逻辑中的正义问题予以审查与反思,认为无论是以普遍接受、可持续的方式对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还是不断改善最终结果、每个逻辑目标和耗损之间的关系,促进竞争逻辑的自由发展,二者关于正义问题都具有逻辑的整体一致性,都展示出对效率逻辑的伦理影响的可能性和方法,这类逻辑可以为RRI提供一个框架。可见,本书不是对RRI自身的经验或理论的分析,而是致力于引导读者从上游对问题做根本性的思考,思考经济、政治、法律或科学等系统逻辑范畴内部或相互之间的效率伦理学问题。


由罗伯特·吉安尼(Robert Gianni)著,王健、姜小慧、马会端译的《责任与自由: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的伦理范畴》是本系列丛书的第二卷。作者立足于“社会自由的自由”这一关键的价值观为RRI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条理、有意义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看,本书的整体结构可以预设为自由的表达。吉安尼正确地解读、讨论了康德、黑格尔、凯尔森和哈特等人的观点,尤其是借鉴了阿尔塞克·霍耐特在社会自由方面的探索并将其重新引入RRI的讨论,认为“自由可以作为评判产品或工艺是不是‘善’的标准”(第5页)。由此发展出一个贯穿现代的责任和自由的连贯概念,只有这一概念才能将所有的责任概念放在一个框架中,承担负责任创新过程中所包含的任务,“责任概念的多义性提供了相应于自由的各种不同表达形式的一系列理解方式”(第146页)。在吉安尼看来,责任总是作为一种相应的自由的结果而存在的。至此,吉安尼提出要从自由与责任相结合来思考负责任创新,认为负责任的目的就是作为社会公认的道德行动者维护所保障的自由,强调社会自由是制度的预设最深层意义,并给出一个评估RRI的假说来作为伦理框架。


由索菲亚·佩乐(Sophie Pellé)与伯纳德·雷伯(Bernard Reber)著、陈佳译的《从伦理审查到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是本译丛的第三卷,本卷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分析哲学角度架构出“责任”概念。作者将欧盟当前研究项目实施的所侧重的伦理审查(ER)和负责任研究与创新进行对比作为本书的切入点,指明当前的伦理审查依旧有很多悬而未决的伦理反思与伦理问题,因此,这些问题需从唯一特定的法律责任范畴扩展到伦理责任范畴。但是,当前关于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概念主要都是强调创新和研究流程必须满足达成的条件与目标,“责任”的真正含义并没有深入讨论,由此“责任”需纳入研究和创新的领域。作者进而分析了伦理学领域10种不同的“责任”概念,并基于此对责任的积极和消极意义进行区分,反思不同责任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并提出一种更为复杂的道德创新形式,各种“责任”概念定义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不同的组合,并通过多个实例尤其是对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治理机制进行考察,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引入实践,总结出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伦理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的方法论。


在伯纳德·雷伯(Bernard Reber)著,赵亮、王杨鹏、李浩煜译的第四卷《预防原则、多元主义和商议:科学与伦理学》中,责任概念以一种政治实践形式——预防原则的形式加以考察,并全景呈现了多元主义理论,提出“关于世界的最佳可能性的协商”。本书的第一部分以预测语境为基础,针对伦理学领域内的专家意见通常意味着去合法性的情况,引入罗尔斯理论学说中“判断的负担”作为基准加以修正,指出判断所涉及的固有困难以及其趋于多元性的实际情况。在价值观上反对具有条件性、相容性和价值观的不可通约性的一元论,强调关注伦理的多元性。作者通过对各种伦理理论的介绍,认为伦理多元主义“适用于参与式技术评估(PTA)、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RI),也适用于任何伦理评估”(第92页),可见伦理多元主义处于伦理评估的中心。接下来,作者将协商民主导入伦理多元主义,详细考察了协商中的论争特别是伦理方面的论争以及协商民主的潜能和局限性。在第二部分,作者从预测过渡到预防,认为“预防原则是建构参与式技术评估和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原则”(第302页),它能发挥研究者和专家“所期望的不同作用”,具有可操作性与互补性(第292页)。由此建构出一种新的原理论,成为预防原则和多元主义的联合语境下展开“协商式技术评估”的理论工具。


在第五卷《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解释学面向》中,作者阿明·格伦瓦尔德通过关注与日俱增的RRI辩论的最初阶段,旨在从解释学方面对这个概念进行阐释,揭示新兴科技的意义归属过程,将其放置于责任的范畴之内。他认为纯粹的技术和科学的发展本身不具有任何社会意义,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辩论的主题是归属新兴科技的社会技术意义,并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解释学方面分别对纳米技术、机器人技术、人类和动物增强技术、合成生物学和气候工程五个领域中广泛而复杂的争议重新进行思考,以此证实“关于新兴科技定义和表征的过程及其争论对于它们的意义归属有重大作用”(第5页)。最后,作者从总体的角度对范例予以审视,进而描述解释学研究和评估的恰当方法论,描绘了一个解释学和跨学科的研究计划,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新兴科技意义的创造和传播,从而为民主协商提供关于“意义归属的认识论、认知的、历史的、文化的和伦理的背景”(第235页)。


可以说,本系列丛书面向“负责任创新”的概念内涵、研究框架的元理论基础进行层层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前两卷对责任的伦理范畴进行多样且灵活的解释,以前瞻性逻辑建构负责任创新的理论框架。第三卷从不同视角对此加以探讨,提供了多条进路帮助读者开启“负责任创新”译丛的阅读之旅。在第四、第五卷中,则结合具体技术领域的实践案例,分析负责任创新理论,第五卷将前四卷中所指出的不确定的未来向实践方面做了推进。



03

“负责任创新”研究的

重要社会意义


21世纪以来,科技创新发展迅猛,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基因工程等科技领域取得了颠覆性的变革,迈入了“无人区”“深水区”,同时,也暗藏着诸多隐患,越来越涉及人类的利益整体和未来世代,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根据人类普遍认可的伦理和价值观对科学技术实施伦理治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的诉求。我国不断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科技治理体系全面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对科技伦理做出规定,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做出系统部署,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文件,其中负责任创新理念已成为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伦理治理不仅需要政府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而且需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积极响应与共同应对,以实现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基于这一背景,辽宁人民出版社与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出版“负责任创新”译丛,希望通过翻译出版这套译丛,追踪、引进、借鉴国外负责任创新研究的前沿成果,提供可供借鉴与批判的充沛思想资源,强化学术研究支撑,以此促进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系统化建构。

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在国内技术哲学研究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陈昌曙教授和远德玉教授的倡导下,东北大学就将技术哲学和STS研究作为重要的研究方向。经过20多年的积累,形成了东北学派的研究特色,主要是以理论研究的突破创新体现水平,以应用研究的扎实有效体现特色。进入新世纪以来,陈凡教授带领团队逐步将研究范围扩展到国外技术哲学研究,不仅深入研究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技术哲学思想,还对马尔库塞、米切姆、芬伯格等人在内的现当代技术哲学家进行了系统研究,通过技术思想谱系的构建推进技术哲学史的纵深发展。近年来,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及时关注科技伦理与应用伦理学研究,负责任创新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自2012年加入“科技伦理研究联盟”以来,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一系列进展,译丛的出版就是这一方面的重要成果。

“负责任创新”译丛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勾勒出全新的负责任创新图景,为我们理解负责任创新提供了新视角,对于推进我们负责任创新研究与实践,推进国内技术哲学和科技伦理学繁荣与发展,进而建构中国负责任创新的评价体系和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发展,将提供有价值的启发以及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技术哲学与科技伦理学研究,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紧跟智能时代的科技发展前沿,立足中国实践,加强科普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度,让技术创新更有温度,从而推进科技向善发展。

注释:

[1]Hellstrom T,Systemic Innovation and Risk:Technology Assessment and the Challenge of Responsible Innovation[J].Technology in Society,2003,25(3):369-384.
[2]王前,[荷兰]菲利普·布瑞.负责任创新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
[3]王高峰,张志领.国内外负责任创新研究比对:热点分布、知识基础与演化进阶[J].科学管理研究,2022,40(2):14-21.
[4]晏萍,张卫,王前.“负责任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述评[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4,31(2):84-90.
[5]European Conmission.Options for Strengthening 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Report of the Expert Group on the State of Art in Europe on 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R].Luxembourg: European Union,2013:5,57-58.
[6]《“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发布[N].光明日报,2016-08-09(01).
[7]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N].光明日报,2022-03-21(03).
[8]王小伟,姚禹.负责任地反思负责任创新——技术哲学思路下的RRI[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7,39(6):37-43.

原刊于《中国图书评论》2023年12期。
本文系未编排稿,成稿请查阅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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