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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考察标准的确立:以污染环境案为例

争议解决组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22-10-05


2021年6月,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合规指导意见》”),明确引入第三方监管人的角色,并细化了合规考察流程规则,体现除了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程序公正的价值,避免检察机关同时担任执法者和企业合规评估员的角色冲突和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但同时需要看到,我国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尚处于起步状态,针对不同罪名的刑事合规考察标准仍未明确,第三方监管人履行监督评估工作缺乏规范统一的衡量标尺,到底如何真正实现制度的实体正义价值值得探讨。


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有必要构建刑事合规考察的初步标准体系,细化不同罪名的具体考察标准内容,确保刑事合规制度在为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探索刑事免处路径的同时,不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列举了五类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本文仅以“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为例,借鉴欧盟法关于环境犯罪合规管理的成熟经验,围绕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合规内容,探讨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合格考察标准试立的可能性,以求丰富学理、有益实践。


欧盟法下的环境合规评估标准


1. 企业的环境合规体系标准


(1)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在环境执法中,执法机构面对的巨大挑战之一就是公司很可能“装模做样(windows dressing)”。也即,涉案公司往往规章制度订立的很好,但相较于纸面上的制度,公司的实操往往是“打折扣(decoupling)”的[1]。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构建一个能够连接宏观制度和微观运行的桥梁,也即良好的环境管理体系。


事实上,就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早有国际认证标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制定的ISO14000系列。欧盟委员会以ISO14001为核心制定了“欧盟环境管理和审计计划认证(EU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 Certification)”,并在信息披露、环境合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我国在1996年即引入ISO14000系列作为国家标准,并不断更新相关版本,其中最新一版《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2部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能力要求》(GB/T 27021.2-2021)将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内容涉及企业领导层的作用、职责、权限;应对风险措施的策划与制定;支持合规的资源、能力、意识、信息交流程序等。


(2)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的价值和作用


然而,这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非万能药。在欧盟的环境合规实践中人们就发现[3],一个公司能通过ISO14001认证或欧盟环境管理和审计计划认证并不必然意味着它拥有一个有效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最重要的鸿沟(the most important gap)在于规章制度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自我纠正。


欧盟环境法执法机构(European Union Network for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于2014年出台了《合规管理体系监管指南》(“Guidance CMS Supervision”)(“《指南》”),对如何评估环境合规体系的有效性提出具体的标准,构建“基于合规系统的监管体系(Systems-Based Supervision)”,从整体上改变传统的环境监管策略。传统策略中,执法机关通常亲自下场纠正公司行为,而在新的监管体系中,执法机关的工作重点转向了监督公司合规体系的运作,从而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4]


2.《合规管理体系监管指南》


按照《指南》规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满足有效性的要求,涉案公司必须满足两项条件:第一,总计 22个重点标准必须全部达标;第二,其他26个普通标准至少有一半达标。一般而言,监督人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规定的要求是否得以满足:第一,是否符合设定此等标准的目的(Suitable);第二,是否已经在公司政策等文件中有所体现(Documented)。第三,是否已经实施(Implemented)。


第一部分:系统管理(system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公司的合规数据库和公司的风险评估程序。《指南》明确指出,合规官应当关注是否存在相关数据库、就该数据库的管理是否有书面形式的责任清单(written responsibility)、公司是否能积极地跟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变化定期更新数据库的内容等。


第二部分:愿景与行为(vision and behaviour)


第二部分主要涉及环境合规的愿景,公司管理层是否积极地支持(actively support)环境合规管理建设以及员工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合规官应当审核行为守则的内容、宣传方案,以及公司是否有计划定时(至少每三年一次)审查行为守则的内容。


第三部分:有质量的思考、教育、自省和持续改进(quality thinking, education, self-reflection and continuous improvement)


第三部分主要涉及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合规体系间的衔接,以及公司处理不合规行为的程序。监督人员应当检查公司的年度环境合规计划和对不合规操作采取的措施。


第四部分:合规官与合规主动性(Compliance officer and pro-activity)


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如何建设合规部门,确保合规部门应经常性地(至少两年一次)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对此等沟通留档(书面报告、会议纪要等)。除此之外,合规部门应当有权直接向最高级别的管理层汇报、有权直接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沟通并独立于其他任何需要具体遵守环境合规标准的部门。


第五部分:坦诚的态度和报告(Open attitude and reporting)


该部分主要涉及公司是否坦诚地与股东交流其合规水平。《指南》要求公司发布环境合规年报,并在年报中以数据的形式披露其对于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规情况。


第六部分:雇员筛选及纪律措施(Pre-screening employees and disciplinary measures)


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 对不合规行为的纪律措施;

  • 对处于易受欺诈岗位(jobs vulnerable with regard to fraud)的员工的要求。《指南》要求公司明确规定举报的奖励措施和相应的处置方案,同时公司必须对特别岗位上的员工采取相关监督措施确保这些员工行为合规。


我国的环境犯罪合规考察标准的构建


根据《合规指导意见》,我国设立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执法机关的任务从“纠正违法”到“监督合规”正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作为环境法的合规体系监管标准,欧盟环境法执法机构的《合规管理体系监管指南》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熟的参考样本,我们认为可以由此构建符合我国实情的环境犯罪合规考察标准。


1. 考核标准的指导原则


(1)环境合规的完备性


在环境犯罪刑事合规的过程中,第三方监管人可以根据公司的环境合规的完备程度将其区分为四个等级:

  • 不愿/不能合规;

  • 已获取ISO认证或环保部门的管理和认证;

  • 特别针对环境合规问题构建管理体系。

  • 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已被证实有效。


不同合规等级的公司之间的刑事合规待遇不同,公司的合规等级越高越能获得更多的刑事责任减免。而公司若要提升自己的等级,则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程序。第三方监管人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环境合规的完备性确定其合规等级,选择可以适用的刑事合规手段。


(2)环境合规的可执行性


国际环境合规和执法网络(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Network)出台的《环境合规与执法原则手册》[5]第5.3条阐明,任何行为要求都应当兼顾“技术上、经济上和管理上的可行性”。严格的行为要求确实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环境合规表现,但过于“雄心壮志”(overambitious)的要求只会导致员工要么彻底不开展业务,要么彻底放弃对要求的遵守,对最终的合规结果只会有害无益。由此,在评估环境刑事合规制度时,第三方监管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当邀请环境科学专家和管理学专家加入评估团队。同时,合理性考量并不仅从员工是否能够遵守出发,还需要考虑第三方监管人能否以及如何发现、收集不合规行为的证据。


2. 考察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对近年来污染环境罪案例的梳理,涉案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并不多见。出现此类情形的原因较为复杂:


  • 其一,中小型企业过于追求利润,忽视环境合规建设,同时也没有成本和能力支持合规建设,导致产生刑事责任;

  • 其二,大型企业尤其上市公司重视刑事风险对公司商誉的影响,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合规标准,或是在涉嫌刑事犯罪过程中通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以刑事合规的方式获得免于刑事起诉的处理。


因此,我们在设计环境犯罪合规考察标准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犯罪的特征,具体而言,我们认为环境犯罪刑事合规的考察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确立:


(1)环境合规的承诺和风险防控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改进生产流程,建立书面形式的责任清单,确保企业经营与组织的环境方针和对污染预防及持续改进的承诺一致。同时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设置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的程序(其中包括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响应措施的准备。


(2)环境合规的履行和持续改进


企业管理层应当推进环境合规管理建设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员工是否遵守环境合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应当定期记录不合规操作,对不合规行为成因进行分析,指派相关人员负责纠正不合规行为并明确纠正行为的时间表、委派人员进行后续的监督等。


(3)环境合规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企业应当向第三方监管人和司法机关主动披露环境合规建设情况,包括合规设计、合规工作运行状态、合规运行成果等方面,同时配合第三方监管人和司法机关的要求积极改进环境合规建设,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多次验证一次性的刑事处罚不是处理该罪名的最佳路径,同时也不利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相对地,刑事合规计划中所推行的明确的举报机制的建立、对企业的非一次性惩罚、重视刑罚对企业行为的“再改造”以及关注企业客观的发展需要,更加符合风险社会下环境犯罪的规制思路。因此,我们有必要尽快确立刑事合规的一般考察标准,确保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之上,充分实现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预防价值。



1. Martin de Bree, Han de Haas, Using management systems in public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Elgar Encyclopedia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 #4)>, Edward Elgar Pub 2017, p.36.

2. Rachel E Deming, The rol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in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Elgar Encyclopedia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 #4)>, Edward Elgar Pub 2017, p.55-56.

3. Paul Meerman and Martin De Bree, Chapter 10: Compliance Assurance Through Company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in <Next Generation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p.308-309.

4. See note 7, p,303-304.

5. IECEN,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Handbook, April 2009.




行稳致远——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的企业刑事合规




郑善建(Shanjian Zheng)

合伙人

shanjian.zheng@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专攻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合规,危机处置等




陈涵杰(Hanjie Chen)

合伙人

hanjie.chen@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专攻争议解决及刑事法律业务




夏陈婷(Chenting Xia)

资深律师

chenting.xia@fangdalaw.com




   实习生郭泽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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