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1.5亿存款失踪案真相公布 嫌犯逃泰国4年后被抓 判刑17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8月1日公布的一纸刑事判决书揭开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000568)5年前1.5亿存款失踪案的真相。案犯袁剑鸣被湖南省长沙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作人员行贿罪成立,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万元。
诈骗起因于“存款换销量”
2012年下半年,为应对白酒销量下滑,泸州老窑推出“资源交换,助力营销”方案:1、泸州老窑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给泸州老窑,泸州老窑与银行签订存款及开销户协议进行约定;2、合作银行通过该存款,获取存贷差收入,以团购价购买泸州老窑指定产品;银行也可以向客户推荐,主要由客户购买。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先购酒后存款,存款数额以此类推。合作银行必须确保存款安全。
2012年10月,1973年6月出生的宁波商人袁剑鸣从朱某1处得知泸州老窑有上述“资源交换”业务,认为可以利用一年的定期存款期套取该款使用,便与朱某1合谋共同套取泸州老窑的存款。随后,袁剑鸣经朱某1的引荐,认识了泸州老窑上海经销商陈某2和时任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行长郑某。2013年初,袁剑鸣与陈某2、郑某来到泸州老窑商谈“资源交换”业务。之后,袁剑鸣、朱某1、陈某2达成合作意向,并以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2签订了三份《白酒购销合同书》,由袁剑鸣、朱某1分三次支付陈某2购酒款2300.3143万元,陈某2负责让泸州老窑通过“协议存款”方式,分三次存款2亿元到袁剑鸣、朱某1指定的迎新支行开立的泸州老窑公司账户,并承诺保证该笔存款在一年期内不查询。同时,袁剑鸣与朱某1协商确定,获取泸州老窑2亿元资金后,由袁剑鸣、朱某1平分使用。
冒充银行员工办理开户手续、制作虚假存单
为达到套取泸州老窑存款的目的,袁剑鸣先是于2013年4月份安排张某1、陈某1穿着银行制服,冒充农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员到泸州老窑上门开户,朱某1则通知陈某2予以接洽。张某1、陈某1被陈某2带领到泸州老窑后,以农行迎新支行名义与泸州老窑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获取了泸州老窑相关开户印鉴模板及开户资料。随即,袁剑鸣安排罗某、张某1一起持根据泸州老窑模板伪造的泸州老窑相关印鉴及开户资料到迎新支行,由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工作人员以泸州老窑名义在银行开户。因罗某、张某1所持泸州老窑账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开户及开通网上银行条件,郑某根据朱某1的要求通过“特事特办”程序开通账户及网上银行。袁剑鸣安排人员从该银行购买了电子支付密码器、支付凭证。同时,为避免泸州老窑与迎新支行在对账过程中使事情败露,张某1等人在对账协议中将对账单邮寄地址填写为其临时租住的长沙市人民路朝阳银座1002室。
2013年4月22日,为顺利套取泸州老窑存款,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罗某、唐某在长沙汇合。袁剑鸣安排唐某购买一台打印机,由罗某在电脑上打印一张面额为5000万元的虚假单位存款证明书。袁剑鸣在该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上模仿了郑某的签字并盖上伪造的印鉴。次日,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吕某1到长沙迎新支行核实账户信息并办理第一笔5000万存款业务,为避免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拆穿骗局,朱某1直接将吕某1带至郑某的办公室,由郑某接待。被告人袁剑鸣则安排陈某1和张某1负责在大堂处理与柜台的衔接。泸州老窑财务人员核实公司账户后,便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转账付款。随后,袁剑鸣特意将吕某1带至农行迎新支行对面的咖啡厅吃饭、聊天。聊天过程中,张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袁剑鸣事先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给吕某1,吕某1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冒充员工转款、取现
为顺利将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窑存款转出,被告人袁剑鸣又安排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公司员工到农行长沙红星支行,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开户凭证开立了泸州老窑账户。随后,袁剑鸣安排人员使用密码支付器、加盖了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财务印章的取款凭证,将该5000万元从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转账至农行红星支行泸州老窑账户,然后再由该账户转移到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有限公司、宁波海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然后又迅速转化为多笔金额较小资金转出。另外,袁剑鸣还安排公司职员到各个银行提取巨额现金将该款项予以转移。2013年6月、9月,袁剑鸣伙同朱某1、黄某、陈某1、张某1等人又以同样方式两次获取泸州老窖公司资金共计1.5亿元。
2014年4月,伪造协定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几天后,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共同归还了第一笔5057.5万元,其中朱某1、黄某筹措了900万元用于归还。
2014年6月,第二笔5000万存款即将到期,被告人袁剑鸣及朱某1无法按时归还,又从陈某2处购买了360余万元的白酒,就该笔存款办理了三个月续存手续。陈某1等人按照被告人袁剑鸣的安排,携带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到长沙。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代某2到长沙办理5000万元续存三个月的业务,后陈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事先伪造的新存单交代某2,代某2将到期存单给陈某1,代某2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向行长行贿220万元
在套取泸州老窑存款的过程中,为利用郑某的银行行长身份及开户时提供帮助等,被告人袁剑鸣及黄某分别于2013年5月、6月送给郑某人民币2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的雪佛兰汽车一台,郑某予以收受。
事情败露逃至泰国
2014年9月30日,1.5亿元存款均已到期,泸州老窑派财务人员携存单到长沙市开福区农行迎新支行提示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内资金已被转出,存单系伪造。2014年10月15日,泸州老窑在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该事实及起诉情况。
袁剑鸣见事情败露且无法归还上述钱款,于是逃跑至泰国。
2018年2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将潜逃泰国曼谷后向当地警方投案的被告人袁剑鸣押解回国。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截至案发时止,扣除案发前归还的5057.5万元(含利息),该案仍有14942.5万元未归还,其中4000余万元被用于开设江西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剩余资金均被袁剑鸣掌控和支配,并用于走私等其他活动。另外,朱某1从中获取中介费50万元。
两罪成立,判刑17年,罚金420万元
2019年4月26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剑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泸州老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剑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剑鸣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袁剑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司法机关通过扣押、查封、冻结追回部分犯罪所得,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剑鸣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本案被害人泸州老窖共有资金2亿元被袁剑鸣、朱某1等人掌控、支配,扣除案发前归还的5057.5万元(含利息),尚有14942.5万元未归还,应认定为诈骗数额,且应予以追缴。根据在案证据,违法所得资金均是先到袁剑鸣控制的银行账户后再分配资金去向,其中,另案被告人朱某1与黄某为开设办理江西亚细亚陶瓷公司实际支配使用了4106.2万元,朱某1还获取中介费50万元。剩余资金均被袁剑鸣掌控和支配,扣除其案发前归还的4157.5万元(案发前共同归还的5057.5万元减去朱某1、黄某筹集的900万元),尚有11686.3万元未归还,应责令其退赔。
法院判决袁剑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20万元。
损失两银行承担60%,泸州老窖承担40%
根据泸州老窖2019年5月17日的公告,泸州老窖与农行迎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涉及到的刑事案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涉案金额为14942.50 万元,截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长沙存款案已陆续收回1797.99 万元。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法院关于长沙存款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对于泸州老窖通过刑事执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损失,由农行迎新支行承担 40%的赔偿责任,农行长沙红星支行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泸州老窖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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