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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漏洞】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民事判决, 农行赔付5933.67万元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2013年11月,酒鬼酒供销公司于农行华丰路支行活期账户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酒鬼酒供销公司后期通过该支行提供的《账户变动明细表》查得,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不知情前提下,分次转走了该账户1亿元存款。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告说明,同时提示此重大事件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损失。在2014年4月前夕,酒鬼酒称公安机关已经追回涉案资金3699万元,为此上市公司后续对2013年业绩预报进行修正,并将该笔追回资金计入当年报表中。


“存款卖酒”引发资金纠纷


根据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披露,为变相提升公司业绩,时任酒鬼酒董事郝刚托付其从事酒水销售的朋友罗光与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购买600万元高价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万元“贴息款”。作为“条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并作出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六不承诺”。


协议签订后,这1亿元通过农行柜面转账到寿满江手中,寿满江后续将1亿元分开转给酒鬼酒(890万元)及其余数位参与“贴息”的自然人。但是后续,酒鬼酒供销公司未能按期收到相关1亿元资金,于是做报警处理。




具体作案细节可参看法院判决书: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2013年10月,被告人罗光通过与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联系,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达成了“异地存款销酒”协议。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罗光、被告人郭贤斌经人介绍与被告人寿满江面谈贴息事宜。寿满江问罗光这1亿元存款是否是“非阳光的”,是否可以使用,得到罗光的肯定答复。


罗光提出除银行正常的利息外,“贴息方”要支付16.5%的贴息,包括存贷款利息差、购酒款和罗光的中介费。几天后,寿满江因与被告人陈沛铭签订有合作协议,便邀约陈沛铭一同与罗光商谈。双方最后确定1亿元资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分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华丰路支行),定期一年,贴息16.5%等内容。之后,陈沛铭邀约被告人唐红星加入。陈沛铭为与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被告人方振搞好关系,多次与唐红星到方振办公室谈论、咨询金融业务,并于2013年11月7日和12月9日两次转给方振共计150万元。


同月20日左右,罗光与陈沛铭、唐红星来到方振的办公室,与方振商讨酒鬼酒供销公司开户事宜,并告知方振酒鬼酒供销公司一个亿资金存进来后要转出去使用。同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人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开户当天,罗光的金某公司与寿满江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皎然公司)签署了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约定1亿元资金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定期存一年,寿满江支付16.5%的贴息。同年12月2日,罗光为了尽快促成酒鬼酒供销公司履行协议,借款355万元汇往酒鬼酒供销公司。


寿满江、陈沛铭等人在理财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提出将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罗光将此意图告知酒鬼酒供销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同意将一年定期改为一年活期,但提出定活利息差要罗光补齐,罗光表示同意。同月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收到罗光支付的第一笔贴息款后,将3500万元资金转账至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同年12月11日,寿满江、唐红星等人在方振的配合下,通过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相关印鉴的办法,将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中的3500万元转至寿满江的皎然公司账户。当天,寿满江在款项到账后转账890万元到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湘西分行账户。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剩余的6500万元转入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同月12日、13日,唐红星又用相同的手段,将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中的6500万元,分两笔转入寿满江皎然公司账户。


寿满江在1亿元存款转到皎然公司账户后,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利息差和酒款890万元,支付给罗光垫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利息差355万元、中介费695万元,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转给卓某1600万元,支付卓某方中介人的好处费380万元,支付唐红星好处费25万元。剩余资金3255万元(含陈沛铭转回的1100万元),寿满江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个人债务和借给他人等。陈沛铭分得赃款后,付给唐红星中介费120万元;转款50万元至方振弟弟方振华的农行账户。

2016年1月25日,湘西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寿满江、方振、罗光等6名涉案人士均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2日,二审宣判,6位被告人的罪名再度变更,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变为了诈骗罪,刑期无一改变。

经(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上诉人罗光通过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郝某等工作人员多次洽谈后,以金某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合作协议,但是由于罗光没有找到贴息方而未果。11月底,罗光又与郝某联系,郝某安排方某等人与罗光就存款销酒合作事宜再次进行洽谈。


同月4日,上诉人寿满江与上诉人陈沛铭认识后,就如何进行“融资”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陈沛铭负责银行方面的公关,寿满江负责找资金,同时出资50万元用于公关费用。陈沛铭经上诉人唐红星介绍与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即上诉人方振认识后,积极与方振搞好关系,并多次与唐红星到方振办公室谈论、咨询金融业务,并于2013年11月7日和12月9日两次以借款的名义转给方振共计150万元。


同年11月,罗光和上诉人郭贤斌经人介绍,与卓某(另案处理)认识,双方就“存款贴息”事宜进行了初步协商。后因卓某无法贴息,卓某遂介绍寿满江作为贴息方与罗光洽谈。11月中旬的一天,罗光、郭贤斌、寿满江、卓某在杭州瑞京国际大酒店就存款贴息事宜面谈。最后确定由酒鬼酒供销公司将1亿元资金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定期一年,贴息16.5%等内容。之后,陈沛铭邀约唐红星加入。11月20日左右,罗光与陈沛铭、唐红星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方振办公室,与方振商讨酒鬼酒供销公司开户事宜,并告知方振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资金存进来后要转出去使用。


酒鬼酒供销公司按照与罗光的协议,于同年11月29日安排财务人员赵某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当天,罗光以金某公司的名义,寿满江以皎然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1亿元资金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定期存款一年,寿满江支付16.5%的贴息。同年12月2日,罗光借款355万元汇往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以先行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存贷款利息差。同时罗光来到长沙,联系方振到长沙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面签开户授权委托书事宜。同月4日晚,陈沛铭、方振及农行华丰路支行客户经理厉佳敏前往长沙,寿满江也赶往长沙,均住宿在长沙金源大酒店。当晚,寿满江、陈沛铭、罗光来到方振的房间,就酒鬼酒供销公司资金委托银行理财方式操作的可行性进行商量。方振提出,如果用正规的理财模式,资金要上缴省分行,寿满江等人不可能转出去使用;如果用非正规的理财模式,银行不可能出具凭证,而酒鬼酒供销公司是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要审计要公示,没有凭证无法通过审计。最后商定次日去酒鬼酒供销公司面签时再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商量。


同月5日上午,罗光、寿满江、陈沛铭先来到酒鬼酒供销公司长沙运营中心,罗光向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工作人员方某、向某等人谎称陈沛铭是银行理财经理。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理财方案,并就理财方案是否向外界公告的问题进行洽谈。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购买理财产品肯定要审计要公示。寿满江、陈沛铭见理财方案行不通,又提出将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罗光将此意图告知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务律师向某。向某经请示领导后,同意将1亿元存款一年定期改为一年活期,但提出定活利息差要罗光补齐。罗光表示同意。当天下午,罗光以金某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工作人员重新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存款一年,不提前支取,存款利息由银行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后五日内,金某公司将存款利息差额35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酒鬼酒供销公司等内容。


同月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收到罗光支付的第一笔贴息款后,按照协议将3500万元转账至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当天晚上,酒鬼酒供销公司赵某为完善开户手续来到杭州。为达到骗取上述1亿元存款的目的,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共同策划,以行长方振第二天上午开会没空为由,骗赵某去西湖游玩时,趁机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印章。为


此,寿满江还提出叫女友蒋某陪同。第二天上午,按照事先共谋好的方案,陈沛铭开车到酒店接赵某,邀请赵某去西湖游玩,赵某同意。陈沛铭开车搭乘罗光、赵某、蒋某去西湖,寿满江则驾车尾随。到达西湖边杭州凯悦大酒店时,陈沛铭要罗光、赵某、蒋某下车。赵某下车时将装有印章等物品的手提包留在车上。罗光、蒋某陪赵某游玩过程中,陈沛铭则将车驶入酒店地下停车场。等寿满江赶到后,即从陈沛铭车中将赵某手提包内的酒鬼酒供销公司印鉴偷出,驾车赶往农行华丰路支行与唐红星会合。当寿满江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外,唐红星将已准备好的银行购买凭证委托书交给寿满江盖上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唐红星持盖好印章的购买凭证委托书到农行华丰路支行柜台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唐红星在填写购买凭证委托书时,因不知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开户账号,经询问银行柜员沈某,沈某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账号告诉了唐红星。唐红星遂将填写好的购买凭证委托书交给沈某。沈某第一次审核时财务章没有通过,后擅自使用柜员陆莹的工号进行复核才得以通过。


沈某在办理业务时,接到会计主管吴净琰的电话,要沈某不要出售结算业务申请书给唐红星,因为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开户授权委托书还没有交。方振得知此情况后,对沈某说授权委托书已面签,并叫来员工厉佳敏。厉佳敏从柜子里拿出夏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交给方振,方振翻开给沈某看,并说下午会来盖公章。于是沈某将一本结算业务申请书出售给唐红星。唐红星将购买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交给寿满江,由寿满江盖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然后寿满江开车返回凯悦大酒店停车场,将盗取的印章放回赵某的包内。在此期间,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相互询问和通报上述进展情况。


结束西湖游玩后,陈沛铭驾车送赵某前往农行华丰路支行对夏某签字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赵某还按方振要求,将授权起止日期填写为2013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在此期间,方振按唐红星要求,没有将唐红星以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名义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的事告诉赵某。赵某离开后,唐红星即到农行华丰路支行用偷盖好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欲将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中的3500万元转往寿满江皎然公司账户,但未转账成功。唐红星电话询问方振原因,方振答复也不知原因,表示会去查问。方振问会计主管吴净琰后,得知是账户余额不足,不能全额转账。


同年12月11日上午,唐红星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先往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存入300元现金,重新填写了结算业务申请书,将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中的3500万元以付材料款的名义转至寿满江皎然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开设的账户。当天,寿满江在3500万元到账后即往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湘西分行账户转款890万元(定活利息差290万元、购酒货款600万元)。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收到890万元后,于同月12日将剩余的6500万元转入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同月12日、13日,唐红星又用上述相同的手段,将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中的6500万元,分两笔转入寿满江皎然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和农行杭州延安路支行的账户。


同年12月中旬,方振告诉寿满江和陈沛铭,按银行规定,会一个月给存款企业寄一次对账单。为防止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发现存款被转走致使事情败露,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共同商量,以酒鬼酒供销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为由,要求修改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将此情况告诉罗光,要罗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联系。罗光以短信的方式将要修改对账单邮寄地址的情况告诉了酒鬼酒公司的财务人员常某。随后,寿满江、唐红星便冒充农行华丰路支行工作人员,拿着两张内容已填好,一张为空白表的银企对账要素表来到酒鬼酒供销公司长沙运营中心,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盖章。因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公章不在,常某提出盖好章后寄过去,寿满江、唐红星便留下方振的通信地址。当方振收到酒鬼酒供销公司寄来的银企对账要素表,发现空白表已被酒鬼酒供销公司如实填写,致使修改对账单邮寄地址的企图落空。方振又建议寿满江等人采取扫描的方式进行伪造,寿满江按此方法伪造了银企对账要素表,将对账单地址填写为皎然公司的地址,并交给唐红星去银行修改,但因被银行识破修改而未果。2014年1月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与农行华丰路支行电话联系,要求寄送对账单。同月6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对账单,发现账户存款只剩1176.03元而案发。


上述1亿元存款转到皎然公司账户后,寿满江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利息差和购酒款890万元,支付给罗光垫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利息差355万元、中介费695万元,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转给卓某1600万元,支付卓某方中介费380万元,支付唐红星好处费25万元。剩余资金3255万元(含陈沛铭转回的1100万元),寿满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债务以及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罗光分得赃款后,还邓天栋借款及利息390万元,付给邓天栋中介费70万元,付给徐强中介费190万元,付给郭贤斌中介费60万元。陈沛铭分得赃款后,转往牡丹江合发置业公司1500万元,转回寿满江1100万元,付给唐红星中介费120万元,转款50万元至方振弟弟方振华的农行账户。唐红星分得赃款后,用于支付诉讼费、农民工工资和偿还借款等。郭贤斌分得的赃款在案发后全部退给罗光妻子。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寿满江处追回赃款96.13万元;从方振处追回赃款143万元;从陈沛铭处追回赃款1549.93万元;从罗光处追回赃款540.98万元,追回价值558.293376万元的酒鬼酒。公诉机关从陈沛铭处追回赃款433万元。此外,寿满江还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定活存款利息差290万元,退还酒鬼酒供销公司100万元;罗光还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以上共计4066.333376万元。

在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就提起民事诉讼,将方振曾任职的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及寿满江、罗光等人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7.73万元。

根据酒鬼酒13日晚间披露的信息,该次民事宣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相关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案件点评:

亿元存款丢失,应该说作为上市公司的酒鬼酒以及农业银行,对货币资金是设置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的,包括印鉴实物管理、不相容职责分离、对账控制等,但对于恶意串通舞弊,往往防不胜防,需要相关单位引进高度重视,通过提高相关人员风险意识(对高额贴息存款、要求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六不承诺”的可疑行为保持警惕),并严格不相容职责分离、岗位轮换及对账等多道防线加以控制,酒鬼酒这起案件能被发现,就是靠独立的对账制度,让资金挪用行为得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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