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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 疫情之下,企业视角的劳资关系与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华商绿蜂资本团队 华商律师 2023-08-25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等地亦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文件。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通知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与复工安排、薪酬福利等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予以明确。此外,企业签署的重大合同如何及时调整及取证、如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以规避法律风险亦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为协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资关系及商业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相关问题,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以问答的形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重点问题作出简要的分析及建议如下:




关于劳资关系的处理



1. 企业如何确定复工时间?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宣布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随后广东、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等地陆续发布通知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各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系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基础上,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紧急防疫措施,各地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应同时适用,故企业的复工时间应按照该地政府部门已发布的通知为准,未发布通知区域内的企业以国务院的通知为准。以广东省为例,复工时间应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为准,故广东省内企业的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2. 企业能否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不能。除各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明确所指的能够提前复工的企业外(例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等行业、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生产运输及销售等行业、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物流配送等行业),其余企业需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决定提前复工。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务院或当地政府要求执行关于延迟复工相关规定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延长的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为1月31日至2月2日,延迟复工期间为2月3日至2月9日,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与2月1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系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中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而非执行法定节假日300%的工资规定,据此,延长的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2月2日原本即为法律规定的“休息日”。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应当视同“休息日”。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各地的延迟复工期间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上海市人社局于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属于“休息日”;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延迟复工期间应当视同“停工、停产期间”。

4. 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
(1)1月31日及2月1日系国家临时统一增加的“特殊假期”,建议企业按照上海市人社局及广东省人社局的观点,将此期间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相应工资,对于在此期间安排上班的职工应当安排补休或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2)2月2日原本即为休息日,因此,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
(1)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于1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2月3日至2月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综上,笔者建议,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相应工资,不得随意降低工资。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有效的管理制度,职工的劳动报酬与绩效挂钩的,企业可以根据约定或有效规定依法调整该等职工的劳动报酬。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当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此外,企业在与职工沟通时,应当保留对话录音、通知邮件、聊天截图等能够记录沟通过程的证据材料。
(2)2月8日及2月9日原本即为休息日,因此,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如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最新通知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的,则以最新通知为准。)

5. 可以用带薪年假进行抵充吗?
延长的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的期间均属国家统一延长的特殊假期,与带薪年假的性质不相同,企业不得单方对职工的带薪年假予以抵充,亦不得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6. 观察期、隔离期、医疗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1)对于已确诊患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患病职工的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2)对于在观察期、隔离期的职工: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7.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如何计发工资?(以广东省为例)
(1)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各地企业应参照其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8. 因疫情不能及时复工的职工如何处理?
(1)可安排带薪年休假: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留存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职工申请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2)可与职工协商申请事假:如无特殊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企业应注意保留职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录音、电子邮件、聊天截图等。
(3)可协商一致待岗:如部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待岗。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9.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未能按时复工的能否做旷工处理?
不能。企业可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证明文件,职工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企业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0. 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企业能否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构成。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作为一种公共卫生的突发性事件,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且疫情发展至今,尚无特效药用于治疗该种病毒,亦没有直接有效的方法能够彻底地阻断病毒的传播,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此外,非典时期,司法实务领域也是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构成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 若构成,企业是否一定能主张免除责任?
不一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当事人因义务履行期间在疫情发作期间,受假期延长、延迟复工或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等影响无法及时履行义务,或一方主体及其职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原因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
然而,法律对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是存在限制的,并非所有情形都可以援引该条款从而免除自身责任。具体而言,限制情形如下: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已经迟延履行的,不得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疫情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障碍的,不能免除责任。事实上,大部分合同在疫情结束后或企业复工复产后仍可继续履行,判定是否免责需认定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实质障碍”或“实际无法履行”。例如,合同的履行会导致违背政府机关的命令、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责任风险从而无法履行的,属于存在实质障碍,可以免责;对于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3. 企业在此期间需注意做到哪些事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取证留存,以免后期面临违约或被解约的风险,具体需注意如下要点:
(1)注意留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关证据,例如政府发布的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的通知等文件、政府要求企业转产、停工等相关命令、交通限制的相关文件及视频图片等、职工患病就诊或被隔离由医院或社区街道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等。
(2)积极主动地与现正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以了解各个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和风险。如果合同履行存在障碍或迟延的,需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友好协商解决措施,以尽可能减轻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并注意留存双方沟通过程中所形成的对话录音、往来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若双方经协商决定变更合同内容、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注意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予以明确。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负有合同义务的主体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除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外,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标的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及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注:以上内容均系根据截稿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各地已发布的相关政策及规定作出,如有新的政策、通知等发布,应以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为准。



张燃

华商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地产、金融、投融资法律业务



邱雅坚

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发行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私募基金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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