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华商实务| 新冠肺炎疫情下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与提示

黄文表 吴桐 罗欣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蔓延,至今仍呈扩展趋势,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一级响应。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全国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知我省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针对我市假期延长期间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问题,华商律师逐一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在春节假期之前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投标是否延期?

   

答:首先,应当关注招标机构或招标单位的最新是否延期招标的通知;如招标机构或招标单位没有最新通知的,可以主动联系招标机构或招标单位联系人,沟通投标延期相关事宜。


律师提示:我市部分招投标业务可通过以下方式关注最新清况: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调整的紧急通知》,原计划在疫情防控期间开标的项目,中心将协商采购人研究决定是否延期开标,事关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密切关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cgzx.sz.gov.cn)。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0年1月28日发布《春节假期期间业务系统及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的通知》,假期期间,公司网站系统、技术支持咨询将继续提供远程服务,各采购人及供应商等客户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业务及咨询服务:

1、深国招电子交易系统:https://www.szygcg.cn

供应商注册服务咨询:李工13927492826或张工15574822012;

CA办理服务咨询:何工17607004320或申工19925377104;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薛工17635361007或邓工18270827351。

2、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https://www.sztc.com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马工13018027915。

3、公司值班电话:0755-83500199。

 

二、春节假期之前已经向招标机构递交或在线上传响应文件,因所在城市封城、交通阻断或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参加现场述标或开标的,如何处理?


答:1.可与招标机构及招标单位取得联系,协商处理;

        2.如因封城或疫情原因导致无法现场述标或开标,被招标机构认为投标无效的,   可以在事后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招标机构申诉;

        3.申诉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

 

律师提示:投标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法到场述标或开标与疫情防控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以非典疫情为例,法院有较多案例确认此类疫情为不可抗力。具体个案是否适用应当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为准。


三、春节假期之前已经中标并公示的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签订书面合同的截止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届满的,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答:成立。自中标通知书发出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已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



四、春节假期之前已经中标的项目,交付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原因中标人未能交付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主张赔偿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4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律师提示:本次疫情应认为是《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标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疫情防控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不存在过错的,可以该理由主张免责。具体个案是否适用应当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为准。



五、春节假期之前已经中标的项目,交付期在疫情防控期间,中标人因封城、交通阻断或疫情原因无法交付的,是否可以延迟交付?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以延迟交付;原则上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律师提示:应当注意的是,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中标人一方面要积极与招标人取得联系,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证据,还要注意在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前期下,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六、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和中标人可否解除合同?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律师提示: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可以采取协商或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解除合同。具体个案是否适用应当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为准。

    


七、财政部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通知要求“釆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釆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该通知要求是否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答: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5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律师提示:需要注意的是,采购单位在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采购质量的同时,应当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整理补充采购档案资料,确保采购工作程序完备、手续齐全,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民营企业如有采购行为是否适用上述便利化方式和程序?


答:不适用。上述通知仅适针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9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律师提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向民营企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供应,依法依规提供符合行业标准及疫情防控要求的产品及服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并将根据最新政策进一步更新,具体个案均依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的认定为准。


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由,及合同生效、延迟履行、违约责任及解除的具体情况判定,大家可以持续关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上相关专业文章的详细解读。



黄文表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私募基金、外商投资、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和房地产业务



吴桐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政府法律服务、房地产、物业管理

 

罗 欣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改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投资融资、私募基金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往期精彩回顾





华商实务 | 浅谈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案件上诉期限及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问题

华商研究 |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问题

以破产清算为视角之二 | 在疫情及经济下行的重压下,亏损企业如何依法退出市场

华商原创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主体群防群控法律职责分析

华商研究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指引

华商原创 | 从“非典”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华商实务 I 承租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暂停营业,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有无法律依据?

华商原创 | 从“非典”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微信号:huashang_lawyer

邮箱:hsweixin@huashang.cn

联系电话:0755-8891 801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