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实战案例 | 关于战疫特殊时期企业停工和工资支付问题的分析意见
实战案例分享
战疫进入了开工恢复生产的阶段,华商的客户关于开工和停工及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很多,华商律师也都忙着个案研究分析、解答咨询,具有共性的问题集体讨论。这是其中一个集体讨论后解答咨询的实战案例。
由于是特殊时期的新问题,除了服务客户的工作小组外,本所的胡德启律师、冷佳霖律师等也共同参加了研讨和撰写本分析意见,并由本所的劳动法专家廖羿宏律师最后审定、把关。本分析意见获得客户高度认可。
为了支持客户,本次咨询不纳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工作计时范围,也公开分享。“有用就扩散”,大家齐心协力战疫!
深圳xx有限公司:
战疫进入了开工恢复生产的阶段,作为贵司常年法律顾问,就贵司咨询的2月-3月份企业停工及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事宜,本所有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企业停工、员工不上班及工资支付
2020年2月份显然属于战疫特殊时期。从企业停工和员工不上班角度看, 2月份大体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1)国家延长假期期间;
(2)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
(3)其他“正常”期间(企业主动延长假期或被动延长假期,名为“正常”实为“特殊”)
在3个阶段都存在“员工不上班但应如何支付工资的问题”,但是,因为不同阶段员工不上班的原因不同,应如何支付工资也可能有所区别。由于无法购买到政府要求的防疫物资,企业在3月份也基本确定无法开工,因此也纳入到2月份的其他“正常”期间一起分析。
分阶段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延长假期期间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国家延长假期期间)。
(2)关于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此期间,员工因为法律规定不上班,等同于假期被延长,企业需要照常支付劳动报酬。
2、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间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即“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考虑到国务院批准了湖北省的假期延长而没有涉及其他省市,我们认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没有法定权力延长假期。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中,省政府也没有明确说这段期间的法律性质是假期;其他省市的类似通知也都没有说是假期。
(2)企业在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间停工,其性质应当如何界定,法律规定是模糊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是否包含了因为政府原因造成停工?对此,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在两个条例立法时,应当没有预见或者考虑到本次疫情这样的特殊情形,因此,两个条例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的规定都不适用本案,也即:对于“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间”的企业停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范。
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下面谈到的停工期一起考虑如何支付工资。
3、其他“正常”期间
(1)这个期间名义上正常,实际很特殊。有的企业让员工到岗上班、开工,有的开工但采取灵活工时和灵活上班方式(如居家办公等)。这个期间企业停工的情形,稍微复杂一些,存在多种不能开工/复工的情形。
一种情形是企业自行决定不开工。等于企业自己给员工放假,当然这个放假可以是企业单方决定的,也可以是与员工协商达成协议的。相信大部分都是企业单方决定,因此,在此缩小讨论范围。毫无疑问,这也需要依法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清晰时按照公平原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一种情形是企业想开工,但是无法满足政府要求的条件,不能开工,不得不通知员工不要上班(被动停工)。企业的经济损失,虽然属于另外一个范畴,但也需要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予以考虑。如果照常发工资,员工没损失、无争议;不能照常发工资,员工有没有损失、有多少损失,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都是难以界定的,存在争议。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不能开工也是受制于传染病这个不可抗力,即使认为员工有损失也应按照公平原则由企业与员工合理分担损失。但是,“公平秤”基本上是由法院或者政府来定如何倾斜。现在政府和法院都没有表态。
(2)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期间停工的长短。《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都以30日划线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支付要求,停工时间短的照常支付工资,超过30日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本案中,企业准备到3月24日前都停工。不论从2020年2月3日起算,还是从2月10日起算,不论是否扣除其中的休息日,停工日期都超过了30日。因此,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支付这段停工期间的工资。
二、如何发书面通知给员工
(一)因疫情影响调整劳动者工资,最理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协商一致。这个虽然理想,但是实际做不到,至少现在做不到,可以留待以后去事后协商(类似和解了)。
(二)联系员工,调查了解情形,分类处理。如果某个员工是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被隔离,建议照常支付工资,共度难关。如果在停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观察期和隔离期等特殊情形的,劳动到期日顺延。如有春节期间去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员工,则建议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调整他们的“国家延长假期期间”至2月13日,这段期间照常支付工资,共度难关。也需要考虑是否有员工申请的年休假是否与前述期间有重合的特殊情形。在给上述特殊员工的书面通知中作出额外的说明。
(三)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向当地劳动主管机关书面报告企业停工以及停工期间员工工资发放方案。在报告中详细说明为什么无法开工、期间工资发放方案的详细内容,附上有关无法开工的证明资料。
(四)除特殊员工外的普通员工,应向员工说明企业也因受疫情影响出现经济困难,需要互相理解和支持。本着损失共担、同舟共济的公平原则,我们建议在通过微信、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发给员工的书面通知中这样表述:
1、2月1日和2日的工资按照正常月工资标准折算后支付。
2、停工期间(2月3日-3月23日)按照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200元的80%发放。(当然如有企业目前有“余粮”,愿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更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3、对上述支付安排不同意的员工,请书面回复企业工会主席(如有)或人事部经理。
如果不同意安排的员工超过50%,则企业工会(如有)或企业会及时向劳动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征询处理意见,获得正式回复意见后将及时回复全体员工。
如果不同意安排的员工没有超过50%,将来深圳政府有具体政策与企业现在的做法不一致、员工利益受损了,则企业会在事后予以补足;如果企业多支付了,不再要求员工退回。
4、企业不会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按规定能享受政府支付的稳岗补贴,会在收到后用于上述工资补足。
本文作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工作小组
孙阳、梁翠云
赵晓辉(实习律师)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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