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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汇编 ▎自贸区疫情防控情势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华商知识产权委 华商律师 2023-08-25








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特别安排


(一)疫情防控期间

如何办理商标申请业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但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建议:

1.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办理,同时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


2.可邮寄递交的纸质文件尽可能采取邮寄方式。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专利申请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建议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1.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两种电子申请业务办理方式:一是电子申请客户端,二是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注册后,选择其中一种电子申请方式即可实现专利申请文件的编辑、提交和各类通知书的接收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若已经通过纸件方式提交了专利申请,请下载并安装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转电子申请请求,经审核通过后再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办理有关手续,或者邮寄申请日后其他文件。

如果提交的是PCT国际申请,建议在PCT电子申请网上选择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方式办理文件提交和通知书接收等手续。


2.缴费业务

△(1)可通过网上缴费或银行或邮局转账汇款。具体缴费及汇款操作请见该通知。

△(2)费用查询服务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或拨打电话查询,具体查询方式请见该通知。

△(3)其他专利收费业务: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和再寄,出具缴费情况说明,更改收据抬头等业务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咨询并办理。


3.办理专利事务服务业务

“文件副本&证明文件业务”“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质押许可业务”等业务办理,申请各类专利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查阅复制专利文档,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均可以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


4.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申请和中间文件。如需提交样品的,请将样品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5.附件:相关业务办理网址

①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②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

③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

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

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http://www.cnipa.gov.cn/gztz/1145774.htm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

怎么办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待疫情消失后2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证明材料及应须办理的相应手续,请求恢复权利,具体如下:


1.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4.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5.如因疫情防控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且超出相关期限的,可以请求延长期限。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支持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


6.针对上述《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答和操作指引:

《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http://www.cnipa.gov.cn/zcfg/zcjd/1145775.htm)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http://www.cnipa.gov.cn/zcfg/zcjd/1146183.htm)


(四)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等案件

是否受到影响


因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程度和状况影响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正常沟通,该中断涉及所有的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疫情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行使方式


(一)疫情期间如何及时维权


由于相关维权可能受到疫情影响,建议从以下方式进行:

1.注意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其中包括:

(1)侵权行为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商标权的行为。建议通过在线申请方式及时办理证据的公证和保全,避免出现证据灭失和瑕疵;

(2)赔偿损失的证据:其中包括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据,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关于证据固定,由于受疫情影响,公证、见证等取证方式可能有所制约或受限,那么相关权利人可以利用如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www.tsa.cn)、云公证(www.egongzheng.com)等第三方证据固定平台、北京、广州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平台进行有关证据的固定。


2.若无法协商一致,权利人可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侵权损失。


3.权利人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诉,请求相关部门予以追究相关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依法查处、责令改正,罚没违法所得。


4.固定侵权证据后,权利人亦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5.涉嫌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6.若权利人已将其专利权、商标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侵权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办理了备案登记,在疫情保护期间内,海关仍会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二)因疫情影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以及参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非典疫情可以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高院表示,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而该情况出现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则视为诉讼时效中止,但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人

能否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企业应对疫情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的作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段,克服经营资金困难,鼓励和引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缓解企业因疫情带来的经营压力,支持地方经济良性发展。故,企业可以用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融资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5日发布《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困难落实帮扶措施的通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疫情困难企业。其中具体措施为:

1.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纾解企业资金问题

支持和引导我市受疫情情况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药物资研发生产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力度

加快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运用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补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支持。


3.加快落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补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落实专项资金贴息贴补政策。运用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支持。


4.联合我市金融机构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推动我市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合我市金融机构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倡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和延期复工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降低利率、展期续贷、延期还贷、延期复工等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大力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金融联盟建设我市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综合服务。


5.发挥知识产权保险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促进作用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于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资助。






疫情期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比如在未经3M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须注意的是,如果生产的假冒伪劣口罩被认定为医用防护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也可能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两罪存在竞合关系,择重处罚。

案例

2月4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淘宝平台上购买防护口罩,收货后发现该批次口罩生产日期为2月16日。余江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核查,初步查明:该批口罩除虚标生产日期外,还涉嫌假冒“飘安”注册商标。该批口罩共计60万只,发货地址为浙江义乌,标注适用范围为医用,总计货款7.8万元。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批口罩予以查扣,并抽样送检,目前正在等待检验结果。鉴于该批口罩金额已经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刑事立案标准,余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或消毒剂等商品,已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未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如某药店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口罩或消毒剂等商品,已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则该药店(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人犯罪)或其经营者将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如明知其销售的口罩等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则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明知其销售的口罩等商品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同一行为涉嫌构成上述数罪的,择重处罚。

案例

2月5日至6日,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黄山市花园大药房、黄山博宏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黄山博宏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1月22日购进标注“民乐”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共21万只,并已全部售出。购进价格15.82元/袋,销售价格18元/袋,总销售价格为18.9万元,口罩供货方在送货时未出具该批次口罩进货票据。经查该批口罩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此案销售金额18.9万元,已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刑事立案标准。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月8日将此案移送黄山市公安局查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


虽不生产、销售成品,但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伪造、擅自制造带有完整商标标识的包装箱、包装盒、包装袋、标签、合格证、说明书等,或将上述产品售卖给他人的,则该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即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如果伪造、擅自制造或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两种以上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构成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假冒专利罪。何为假冒他人专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条作出了规定。比如:未经许可在口罩等防疫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销售此类假冒专利的防疫产品。而“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旦构成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注:本文由华商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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