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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实务 ▎区块链/虚拟货币监管的痛点与难点

文婷 华商律师 2023-08-25


一、区块链/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总体而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虚拟货币的监管走在区块链技术监管之前,201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89号文”)打响了虚拟货币监管的第一枪,后续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系虚拟货币监管的重要文件,引起了虚拟货币业整体震荡。94公告后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销声匿迹,一度繁盛的ICO在国内不复存在,大量企业、交易所纷纷“出海”,部分虚拟货币交易转入地下。94公告后,我国持续监控虚拟货币交易及炒作,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保监、各地金融风险防控部门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大量的风险提示文件,并对涉币的公众号、QQ群或其他社群进行封群封号处理,屏蔽了多个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对部分涉币类媒体进行封刊处理。此等对虚拟货币严监管的态势在2019年10月24日后对区块链热后更甚。

虽然对虚拟货币采取强监管,严防控的政策策略,但对区块链技术本身,我国国家及地方层面是一贯强烈支持的,各种支持扶助政策接连出台。2019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启了对区块链技术项目正式监管的第一步,后续2019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与监管方面重要的一部法规文件。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


二、区块链/虚拟货币监管的痛点与难点

尽管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所交易,但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币点对点自发性的交易,同时虚拟货币的发行及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具备全球价值转移的特点,不可避免导致我国某些民众会与虚拟货币发生关联。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一概采取强监管、严禁止的态度,但在立法上却存在某些空白地带,导致某些涉虚拟货币的法律事件发生时无法可依。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创造步伐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涉及激励机制,自带token合规边界等方面亦处于法律空白地点。鉴此,我们总结了如下区块链/虚拟货币监管领域的部分痛点与难点,希望对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监管立法的推动有所助益:

1、关于虚拟货币定性问题:2013年289号文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但对于其他主流字货币如莱特币、以太坊等及其他基于区块链系统发行的区块链代币均并未进行定性。定性不清导致发生关于比特币外其他虚拟货币(代币)纠纷时,如何裁判陷入难题;同时,由于定性不明,有关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点对点虚拟货币交易并未被禁止)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等均无法理基础;此外,诸如比特币、以太坊等越来越呈类数字货币性质,具备金融属性,若继续视虚拟货币为虚拟商品性质,将影响未来有效监管和立法。

2、关于区块链代币(Token)的合规及监管问题:现行区块链/虚拟货币方面的监管文件,仅框架性的禁止ICO(也就是首次代币融资),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代币融资平台及代币交易平台),但并未禁止基于区块链系统/技术发行代币。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基于区块链系统发行了Token,但该等区块链代币一旦发行,如何监管(是否合规?如何监管?)亟待明确,有认为该等代币可视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积分,但首先互联网积分的监管本身就处于空白地带,其次,区块链代币与互联网积分仍存在较大不同,区块链代币一旦发行,其极易流通及在二级市场变现的特性,使得区块链Token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

3、关于IMO的定性及合规的问题:94公告禁止了ICO(即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但对于一种新形式,如IMO((以矿机为核心发行代币),其既未向投资人直接筹集主流“虚拟货币”,亦未直接筹集法定货币,而是向投资人销售特定产品获得资金,投资人获得产品后,依托产品贡献诸如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资源而获得区块链系统奖励的代币,该等资金获取及代币发行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合规性存在监管空白。是定性为单纯的商品买卖行为,所获的代币为对参与者贡献资源的回馈,还是定性为变相的ICO?需要进一步明确。

4、关于ICO的定义及合规问题:94公告,认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公告一出,监管层面及市场普遍认为ICO一概违法违规,一律禁止。但仅从现有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定(包括94公告)来看,存在如下问题:94公告对ICO并未明确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若某区块链项目仅面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人群发行代币并募集虚拟货币或法币,未公开宣传,未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即不构成非法集资,并存在合规的空间及可能性。因此,在立法及监管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ICO的定义及特征,否则依据现有的法规监管文件并不能将全部的ICO行为认定为非法。

5、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外汇管理问题:现有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监管文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点对点交易,实际上,虚拟货币的点对点交易,及通过境外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买卖的行为极为常见,通过这种方式,资金进出境完全绕过外汇管理。因此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外汇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及细化。

6、关于虚拟货币境外交易所交易的问题:289号文件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自由参与的自由。据此,虚拟货币点对点交易系合规行为。但同时,我国现有监管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存在的问题是: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仅是一些部门通知(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或中互金协会的自律通知,法律位阶较低;同时,存在执行难度,由于境外交易所并非境内法律实体,仅能通过屏蔽境外网站/服务器等措施执行。此外,由于虚拟货币(虽然289号文仅规定比特币为虚拟商品)被定性为虚拟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从此规定而言,民众应有权通过境外交易所买卖虚拟货币这种虚拟商品。纵观我国虚拟货币相关监管文件,亦从未禁止民众通过境外交易所买卖虚拟货币,仅是一些风险提示用语。因此,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买卖的合规性问题,及相关合规要求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结论性

综上,我们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区块链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难点与痛点,需要监管层进一步去思考并明确,以使虚拟货币/区块链实务方面有法可依,规范有序发展。华商区块链法律研究院致力于聚合法律智慧、学术智慧、实务智慧推动区块链立法与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期望对行业有所助力。





 

文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区块链、数据合规、互联网金融(网贷、互联网资管、支付、互联网信托等)、人工智能、金融监管与合规、金融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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