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案例 ▎单位行贿罪,检察院撤回起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融及地产法律事务研究室 Author 陈燕丹 律师
2020年7月8日,X企业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经过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被告单位撤回起诉的决定。
2016年7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单位委托笔者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又历经两次开庭,终于在第二次开庭之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撤回对被告单位的起诉的决定,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本案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故意,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庭审中,辩护人多次、重点强调本案被告单位不存在行贿的直接故意,且本案不存在不正当利益,检察院没有举证证明本案所获利益为不正当利益。
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面对和防范的,提前防范法律风险是每个民营企业家的必修课,企业增强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才能更好发展,企业家增强法律意识才能避免身陷囹圄。
陈燕丹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刑事及民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投融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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