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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裁判规则

袁韶浦 卢安琦 华商律师 2023-08-25



民事案件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院系统依法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认管辖的,也有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其中,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认管辖的,法院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也有不同观点。为方便办案,笔者检索了近三年各级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的判例,总结了以下裁判规则。




一、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法律依据。根据前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践并没有统一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列属于四级案由,三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未包含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做广义解释,将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之内的九项案由都包含在内,详见判例25至31。


可见,两种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做字面解释还是扩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了定义,本质属于物权纠纷。从立法本意来看,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方便法院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勘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形成的标的物构成不动产,属于物权纠纷,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物是设计成果,因此笔者倾向于认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观点;同时,可以以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否为不动产为标准,判断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三级案由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交付标的不是不动产,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其他三级案由所属纠纷的交付标的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有些名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实为服务合同的,是不应存在争议的,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认管辖。如:某些合同虽名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实际上设计单位提供的是土地一级开发咨询性质的服务,或者是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土地开发之前的相关服务合同,这类合同即使名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其属于工程造价咨询类的服务,应认定为服务合同,毫无疑问,不应使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二、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如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法院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合同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详见判例21至24。法院根据合同服务内容认定设计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需要到项目现场实地勘察、测量数据,并围绕该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参加项目现场会议、现场施工配合等。(二)合同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详见判例17至20,理由是法院认为设计单位主要工作是在其单位完成设计图纸的设计、出图、晒图等。(三)在设计方主张设计费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详见判例13至16。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虽然设计方需要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测量,但一般而言,建设方负有提供项目资料、数据的义务,且建设方应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设计方的项目现场的汇报、施工配合等工作也并不属于主要合同义务,主要合同义务应是设计方在其单位完成的设计工作。


综上,鉴于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有不同的处理,建议确定对已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后,提前与法院沟通,并搜集同地区法院或更高层级法院的同类判例以支持已方观点。


附表:


序号

案号

裁判规则

1. 

(2019)粤0307民初3919号

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2. 

(2017)粤03民辖终867号

3. 

(2017)粤04民辖终67号

4. 

(2014)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69号

5. 

(2019)粤04民辖终138号

6. 

(2015)新立终字第43号

7. 

(2018)京02民辖终314号

8. 

(2016)闽民辖20号

两者并列为四级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 

(2020)沪01民终5940号

10. 

(2020)川33民终84号

11. 

(2018)云34民辖终3号

12. 

(2018)粤12民终440号

1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14. 

(2019)京01民终10379号

15. 

(2018)云03民辖终43号

16. 

(2020)辽14民辖终36号

17. 

(2016)粤0304民初10724-1号

合同履行地——设计单位在其单位完成设计,因此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8.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27号

19.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0号

20. 

(2015)甘民一终字第72号

21. 

(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71号

合同履行地——合同主要义务在工程所在地。

22. 

(2017)粤0304民初5208号

23. 

(2017)粤0304民初11438号

24.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22号

25. 

(2017)粤06民辖终1331号

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

26. 

(2019)苏09民辖终329号

27. 

(2020)陕0113民初3447号

28. 

(2019)鄂0105民初3868号

29. 

(2018)甘0271民初3490号

30. 

(2017)云0702民初973号

31. 

(2017)黔0103民初7064号

 

注:

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袁韶浦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运营与治理、投融资、金融证券、文化产业投资,及重大诉讼/仲裁





卢安琦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运营与治理、建筑设计企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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