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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职务代理的法律构成与司法实践(附案例)

袁韶浦、卢安琦 华商律师 2023-08-25

现代社会经济主体通常规模较大且交易频繁,不可能所有交易活动都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来实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委托其员工或其他自然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


如何判定自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其行为法律后果能否由公司承担?华商袁韶浦律师团队通过本文对职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案例提出相关建议,供您参考。







一、什么是职务代理


所谓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


对于职务代理,法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表述。


前述概念用生活化的语言可以表述为:员工执行公司任务时,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后果。即便是该员工的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公司也要为该员工的行为负责,下面我们结合职务代理的特征进行分析。







二、职务代理的特征


1.身份特征


首先,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次,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员工或者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但不能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是代表行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对比职务代理而言,其没有职权范围的限制,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程度要求也较低。


2.行为特征


首先,行为人需要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开展行为活动。这是职务代理的表象特征,如代理人以其个人名义从事某种行为,则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


其次,行为人的活动须是职务行为。职权范围是职务代理权的来源,此种代理无须特别授权,也没有期限或特定事项的限制,但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易习惯、相对人知悉的法人章程,以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来确定。


最后,相对人对该职权行为具有合理信赖。所谓合理信赖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相对人作为商业活动参与者,已经对行为人的职权范围进行合理的辨别和判断。所谓合理,是指谨慎的程度不低于商业活动应有的谨慎程度。如通过索要行为人名片、向公司查明其工作职责、合同中载明了行为人的权限等。第二层含义是指在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行为人的职权有限制,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种限制,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职务代理的司法实践


1.授权人主动将合同专用章交给已离职的当事人,并委派其处理相关事务的行为,应认定授予了当事人职务代理权。


【案例】:王有才与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王希水债务纠纷再审


【法院观点】:尽管王希水已被免去一建公司的经理职务,但是仍受建委委派携带一建公司合同专用章,前往西安处理一建公司原工程事宜,据此可以认定王希水是被授予代理权的,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理一建公司的行为。


2.具有相应职务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第三方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虽主张该员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是根据该员工身份以及双方交易习惯,可以认定第三方是为该公司提供了服务。


【案例】:顺市新抚区博翔美术工作室、抚顺威尼斯水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


【法院观点】:本案被上诉人抗辩该广告制作系楚翯个人委托上诉人制作,被上诉人不应承担给付责任。楚翯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争议的多次广告制作事宜均由楚翯负责,本案双方争议的广告制作相关事宜系楚翯职权范围内事项,楚翯一审出庭作证证明其以被上诉人名义委托上诉人制作广告,庭审中,被上诉人亦认可广告制作物料由楚翯负责签收,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及楚翯身份,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案系为被上诉人制作广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楚翯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被上诉人名义委托上诉人制作广告的法律行为对被上诉人发生效力,上诉人交付广告制作的工作成果后,被上人应给付上诉人广告制作费。被上诉人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负责人应当视为对该负责人的一揽子授权,无须在每次与相对人交易时都要提交有关书面授权书,相对人基于该合同中的授权,有理由相信该负责人可以代表该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


【案例】: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圣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法院观点】: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征培对外签署合同、出库单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否由中建安装公司承担。如何判定自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法人的代理,其行为法律后果能否由公司承担通常需要考虑:其一,代理人是否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其二,代理人实施的是否是其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这一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理解为该法人该代理人的一揽子授权,无须在每次与第三人交易时都要提交有关书面授权书。其三,是否是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中建安装公司与案外人京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何征培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该条款的约定应当视为对何征培的一揽子授权,海圣通达公司基于该合同中的授权,有理由相信何征培有权代表中建安装公司对外签署合同进行物资采购,并与供货方进行结算,同时有理由相信在有何征培签字的合同中加盖的项目部印章同样能代表中建安装公司的意思表示。中建安装公司辩称何征培并非其公司员工,但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委托非员工代表其从事经济行为,该身份也不影响海圣通达公司基于《施工合同》中的授权而信任何征培系代理中建安装公司进行物资采购及价款结算。故该院认定海圣通达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之间就钢材的供应达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海圣通达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且供货数量及价格亦为中建安装公司所认可,中建安装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


4.行为人是否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与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不是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的唯一必要条件。挂靠人挂靠经营,自负盈亏,行为人作为被挂靠人项目经理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行为,可以将被挂靠人认定为合同相对人。


【案例】: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仁松林、赵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仁松林与赵阳口头达成的租用挖机、铲车等工程机械设备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赵阳作为恒越公司在册职工,又系案涉末端事故水池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租用仁松林工程机械,并用于恒越公司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赵阳所实施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法人即恒越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赵阳作为恒越公司项目经理所租赁仁松林的挖机、铲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亦实际用于恒越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可以认定恒越公司为仁松林的合同相对人。故一审判决认定赵阳与仁松林签订租赁合同,系履行恒越公司的职务行为,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赵阳是否是恒越公司正式员工,与恒越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不是赵阳代表恒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的唯一必要条件。挂靠人挂靠经营,自负盈亏,其作为被挂靠人项目经理,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行为,可以将被挂靠人认定为合同相对人。


5.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是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前期协商、合同达成以及合同履行的交涉等过程,足以证明行为人可以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


【案例】:北京一点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达维斯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


【法院观点】:百达维斯公司与一点网聚公司自2017年便存在业务往来。2018年9月2日,百达维斯公司的员工赵艳辉向一点网聚公司员工杨玉莹、周昕然等人发送邮件,对百达维斯公司举办的第三届致敬国学武当山活动项目提出了方案及报价。当日,周昕然代表一点网聚公司确认由百达维斯公司此次活动的执行供应商,执行价为44万元。但双方一直未签署书面合同。百达维斯公司与一点网聚公司之间就武当山活动项目以及自媒体沙龙项目达成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点网聚公司否认杨玉莹有权代表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前期协商、合同达成以及合同履行的交涉等过程来看,杨玉莹一直是代表一点网聚公司与百达维斯公司沟通与联络,一点网聚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这一事实足以说明杨玉莹有权代表一点网聚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包括确认结算金额。因此,一审法院对一点网聚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6.公司虽对代理人下发了授权限制的通知书,但是未书面通知相对人的,该权利限制不影响职务代理的构成以及合同的成立。


【案例】:湖南众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恒合同纠纷二审


【法院观点】:龙开武与晏恒、晏小松签订合同时出示了宁乡县创业建筑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且项目部系宁乡县创业建筑劳务公司组建,该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龙开泽)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组织、实施沿河县弱电通信管网项目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按照通常理解,组织、实施应包含对外签订合同在内,故晏恒、晏小松有理由相信龙开武具有众行公司(宁乡县创业建筑劳务公司)的代理权。虽然宁乡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龙开武下发了行政专用章使用授权书限制项目专用章不能用作合同章,但这是其内部的授权上的限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晏恒、晏小松对此并不知情,故众行公司称该项目部公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总结与提示


综合职务代理的概念、特征以及司法实践情况,为避免职务代理行为带来的纠纷与风险,本所律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概括性的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做好印章管理。公司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要有规范的审批流程,没有特殊情况不要让员工带印章外出,如有外出至少要二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使用,任何盖章均应做好登记、签字并留存用印文件副本。不要在空白合同、纸张上盖章。


2.做好授权管理。公司授权员工或他人执行任务,如需出具授权文书,要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日期、授权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权利限制。授权范围应当明确,尤其要明确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如有权利限制、授权书内容发生变更或代理权终止事宜,需及时另行书面通知相对人。


3.做好离职员工管理。员工离职时应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尤其是公司盖章的文件、空白合同、名片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员工身份的资料。员工离职后,要及时注销或限制其工作邮箱、微信、QQ等通讯工具的使用权限。对于该员工曾负责或接触的供应商、客户起其他合作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离职的情况,并保留书面通知记录。


4.做好名片管理。名片应由公司统一设计和印制,不得私自印刷;员工名片印制应符合其实际职务,避免为了做业务刻意提高职位(如:将部门负责人印制成总经理等)的行为;员工离职后应及时回收剩余的名片;发现非公司统一印制的名片应及时书面通知持有人,并通过互联网、报纸等方式进行公告,将假名片公之于众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如有必要,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冒名者的责任。


5.做好项目管理。合同订立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执行合同的具体员工并载明相关员工的邮箱、手机、微信和其他联系方式,并对不同员工的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尤其涉及确认事实、交付验收、财务数据、合同变更、权利放弃等权限由哪一位员工负责以及是否需要双方另行盖章确认,约定应当明确。切不可概括的在合同中约定,本项目由某员工全权负责。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超出合同范围的事项,应要求双方及时盖章确认。


6.做好采购合同管理。从采购角度来说,公司要有明确的采购制度和供应商选择制度,确定采购内容和供应商以后要及时订立合同,避免出现先履行后订立合同结算的情况,以免因交易习惯而承担其他未订立合同的责任。




袁韶浦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运营与治理、投融资、重大诉讼/仲裁



卢安琦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运营与治理、建筑设计企业法律服务


袁韶浦律师团队由合伙人袁韶浦、卢安琦,律师助理王志林、石佳组成。团队秉承“懂需求、懂行业、懂法律”的理念,专注于“新零售、新媒体、高科技”领域,先后为几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股权激励、投融资及诉讼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成员追求卓越,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研究能力为客户提供高端的价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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