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原创 ▎美国SPAC上市之五——中国企业SPAC上市的常见架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融小律 Author 融小律
引 言
在我们之前发布的《美国SPAC上市之四:中国企业SPAC上市的难点》一文提到,中国境内主体可通过选择成为不同的角色完成SPAC模式赴美上市,包括:(1)作为SPAC发起人,于SAPC公司上市后并购境内/境外经营实体;(2)作为投资者,参与SPAC的募集;(3)作为实际经营主体(即标的公司),与合适的已上市的SPAC公司完成业务合并,成为上市主体。
前文亦基于我国目前监管环境,针对上述不同角色进行了难点解读(非全面),结合目前国内操作实例,目前多数公司通过选择成为第三种角色的方式实现赴美SPAC上市。本团队将结合过往执业经验以及对国内公司作为标的公司以实现借壳上市的理解,解析中国企业SPAC上市的常见架构。
需要注意的是:
A. 若上述步骤涉及境内个人股东的权益向境外输出,则需根据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个人对外投资登记;若涉及机构股东的,则需办理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ODI备案);
B. 境内资产出境后,应尽量避免境外持股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免产生额外税负: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间接转让境内资产应承担一定税负;
C. 关于OPCO境内重组部分,需要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判断OPCO之业务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若属于,则境外投资者不能完全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投资/控制境内相关主体,不能完成财务报表的合并,此时可采用VIE模式;若不属于,则可直接采取股权控制模式。以下分别为两种模式下的简单架构图,最终架构将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予以调整:
上述红筹架构搭建完毕后,进入OPCO与SPAC业务合并阶段,也即以换股的方式进行反向并购——由境外控股公司与SPAC签订收购协议或者股权置换协议,合并成立新公司,此时新公司即为存续的上市公司,SPAC解体,OPCO成为新公司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根据中国企业SPAC借壳上市前采取架构的不同,此时合并后的架构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
齐梦林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邓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投融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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