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区块链全球资产配置系列十六——开曼基金之六:CRS申报与开曼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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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2014年7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国于2015年12月17号加入CRS协定,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 于2017 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美国国会于2010年通过《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和美国绿卡持有者、在国外银行存款达5万美元以上者、企业户保单资产在25万美元以上者均要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从2014年起,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者三年累计往来美国超过183天以上的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帐户资料,否则将被处罚其在美国所得30%的罚款。在美国银行客户向海外金融机构转账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无法获得《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规定客户应提供的资料,客户的金融转账金额将被预扣30%。
美国的这一法案即坊间所述“肥猫法案”,效果立竿见影,税源大增,OECD成员国也开始效仿推出CRS。
以下为中国加入CRS协定后的运行机制:
中国税收居民在除中国外的CRS协定国或地区拥有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的基金或者保险合同、年金合约等户头,该等纳税人的帐户、帐户余额、个人基础信息均会被自动交换回中国税务主管部门。
中国税收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依据不是国籍,也不是房产,而是习惯性居住原则,自然人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则满足中国纳税居民的标准,其中国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相关均属于习惯性居住的范畴。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根据CRS要求,上述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也属于应报送实体。
如下为加入CRS协定进行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1.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2.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3.2019/2020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CRS覆盖了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的基金或者保险合同、年金合约,都要被交换。但是,实物性资产不属于申报范畴。
纳税人的帐户、帐户余额、个人基础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都要被交换。
开曼私募基金需要进行CRS年度申报
2020年4月15日,开曼国际税务合作司(Cayman Islands Department for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提供了新的CRS合规调查表,要求开曼的金融机构每年向开曼税务局提交额外的信息,以确保其有效执行CRS,并已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及完成CRS的年度申报。自2020年开始,开曼的金融机构除了要完成CRS的年度申报外,还需每年递交新CRS调查表。
2014年7月,开曼与美国政府签署的《FATCA政府间协议》生效,开曼同步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需要履行FATCA/CRS项下的义务,为履行FATCA/CRS的相关规定,开曼发布了《税务信息法》(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Act)。在FATCA/CRS框架下,开曼基金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下的“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范畴,需要对开曼基金的投资人履行合规审查义务,进行CRS的申报。
故此,开曼私募基金需要进行CRS年度申报。开曼基金的投资者面临一定的CRS信息交换导致的税收风险,需要进行提前的合理规划。从基金投资主体的形式、年度账户余额、基金规模合理控制等角度进行综合规划。
齐梦林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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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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