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刘艳红: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以人民为中心的民刑共治新模式
文/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政法论坛》主编 刘艳红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5期
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以人民为中心的民刑共治新模式
刘艳红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不仅意味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值得每一个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欢呼雀跃,也是全中国人民衷心期盼的重大事件,并为更多角度思考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何实现现代化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回应以民法典施行为代表的民事治理的迫切需求,实现以民法和刑法两大基本法为基础的民刑共治新模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命题。
在民法典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民刑共治新模式。一些机构和学者在宣传民法典的意义时,经常会说到,它是权利的宣言。这个说法有一定的意义,但从本质上讲,民法典既不是空泛的政治口号,也不是抽象的权利宣言,而是需要落实于社会生活每个领域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民法典时代充分发挥民事治理的作用,刑事治理的作用和分量应掌握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将不该由刑事治理的领域让位于或者回归于民事治理,使得民法典时代充分发挥民事治理的作用,实现民刑共治,才是将民法典落实于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人民性,应以人民为中心,塑造民刑共治新模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高境界即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状态,而良法善治的判断标准之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意志。通过坚持法治的人民性,也就将人民的意志体现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并贯彻在治理能力建设之中。为此,民法典时代的刑事治理应该思考如何通过与民法的共治,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民法典的施行为刑事治理模式的创新,提供了良好契机。现代社会精神的核心,应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现代社会国家治理要求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主体的人性尊严,将所有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治理目标。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将一般违法行为交给民法(或行政法)处理,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留待刑法处理,通过民刑共治模式,多元性提升社会治理的实践效用,指引已有的治理体系和技术进行转向升级,真正落实对社会失范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性治理。
民刑共治是回应共建共治共享国家治理基本理念行之有效的模式。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是应对复杂性、系统性的治理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治理理念,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而兴起的一种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确立了“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理念,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理念,刑事治理模式应确立适度消极预防主义,促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升级。我国社会共建共治共享要求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从有助于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角度确定刑法的社会功能定位,突出“共”的内涵;治理手段从倚重刑事治理到综合性预防,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在整体法体系中突出“共建”“共治”的治理;治理成效由过度依赖“自上而下”向“纵横协同”转型,提升社会治理的全民参与度,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思想。只有通过民刑共治,才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通过民法典的施行,充分发挥平等主体之间以权利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并将犯罪治理置于国家权力运用与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的协同化任务中,形塑出民刑共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轮廓,形成轻重有序、责任有别的民刑治理体系,回应共建共治共享基本理念,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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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屈赫赫 贺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