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首发 | 孙谦: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凝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合力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2年第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0期)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凝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孙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落实《意见》部署,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助推凝聚法治监督体系合力。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正确的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②。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牢牢把好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③人民检察院是我们党一手缔造的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机构。在90余年的履职奋斗、改革发展中,检察机关始终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旗帜为引领,以党的宗旨为追求,以党的目标为方向,在党的领导下履职尽责、服务人民。回顾90余年栉风沐雨的发展历程,我们深刻领悟到,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监督与被监督的责任才能明晰、关系才能理顺,法律监督之力才能在配合制约中发挥出应有作用。赓续90余年人民检察事业红色血脉,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检察机关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必须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以监督办案的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强化政治机关属性。“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在司法办案、检察改革、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强化自身的政治属性。坚持把“讲政治”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把“从政治上看”贯穿检察履职各环节,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工作首位,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提升广大检察人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从政治高度处理业务问题,让业务工作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切实把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做实。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检察理论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体系中,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在法治和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必须牢牢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继承和借鉴的关系。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推动制度创新。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新的检察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加强我国法治、检察制度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以与时俱进的理论与实践践行“两个维护”,保证人民检察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坚定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坚持人民至上,是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⑥检察机关要牢记司法为民,坚守人民立场,在监督办案中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好,更好维护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扎实办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保持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打高压态势,持续落实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决不允许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坐大成势。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态势,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坚持全链条惩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严惩新型毒品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预防宣传力度,提升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从严惩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努力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⑦检察办案不能只满足于程序结案、形式正确,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要因时而异、因情而变,将心比心、“如我在诉”,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出发想问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真正做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抓实“检察为民办实事”。持续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紧盯民生重大关切,扎实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每一起信访,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努力做到新收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控告申诉信访案件。首次到基层检察院申诉的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积极运用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评议,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帮扶救助,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把“检察听证”作为审查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申诉案件的重要方式,以精准履职防范化解矛盾纠纷,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三、立体化构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体系,促进强化新时代法治监督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履行专门监督职责,要立足宪法法律定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强化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推动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助力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衔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监督线索,对已有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发挥作用;尚未建成平台的,应当落实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及时监督,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做好双向衔接,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完善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式,继续承载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深刻认识互相配合是政治要求,必须自觉落实到位;互相制约是法定责任,不落实就是失职,切实把办案质量作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生命线,推动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在办案中锻炼队伍、提升能力、完善制度。
深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是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必然要求。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经过试点探索,最高检、公安部于2021年10月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这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第一个系统规范和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和配合关系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完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积极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共同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卷调阅制度。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解决好跨行政区划案件办理中的管辖衔接、程序流转等问题,用精准监督更好维护司法权威。
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意见》就“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部署,积极探索试点、全面推开,公益诉讼检察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检察办理的大多数案件是行政公益诉讼,主要任务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赋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同时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规范新领域实践探索,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积极顺应“数字革命”新要求,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将成为助推司法公正高效的一个重要方式。应当抓住当前发展契机,推动执法司法、监督办案等工作不断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做到能共享尽共享,不断提升法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信息共享渠道,推动互联互通、实时监督,增强法律监督的便捷性、即时性和全面性。积极参与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及应用,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以司法效率提升促司法公正公信。
四、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⑨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以“改革永远在路上”的定力和韧劲,深化各项改革任务落实,促推整体效能提升。
加强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党组严格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牵引,研究制定和落实检察官遴选、员额配置、调整、管理、退出、追责等机制,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切实把检察官办案的担子、责任压得更紧、更实。2021年7月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部署,进一步强化改革系统集成,细化司法办案权责清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主体明确、范围明晰、层次分明的司法责任链。
推动司法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现代化。近年来,围绕构建与党中央更严要求、与人民群众更高需求、与检察机关更重责任相适应的现代化司法、检察管理体系,最高检党组在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系统改变“唯数量”“重数量”的考核导向,更加突显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评价,通过数量、质量、效果等指标的综合运用,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努力提升检察业务整体效能。检察机关要落实检察人员考核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把讲政治更紧密地融入检察业务,实现对检察人员“全员、全面、全时”考核。注重考核实效,区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激发检察人员内生动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督促办案第一环节就努力做到求极致,减少因工作粗疏导致“程序空转”,促进司法办案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强化检察权制约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⑩《意见》明确要求,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对检察队伍忠诚、可靠、纯洁性的集中体检、政治体检,清理了一批害群之马,纠治了一批顽瘴痼疾,取得了明显成效。要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检察权规范运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三个规定”,锲而不舍,持续发力,推动干预过问案件“逢问必录”制度常态化落实,不断营造海晏河清的司法大环境。——————
①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3页。
②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1页。
③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6页。
④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5页。
⑤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⑥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42页。
⑦ 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
⑧ 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第8页。
⑨ 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第8页。
⑩ 参见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148页。
编辑:贺伊杰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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