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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诈骗,亮出法治重拳》系列报道③ | 守住群众“钱袋子”,并不简单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3期

编者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数据表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多发高发态势难以有效遏制,急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坚决打击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从2020年10月10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2021年5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断流”专案行动,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到2021年6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再到2021年10月19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法、司法、执法齐亮剑,合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飓风行动,持续发力中……

  本期聚焦带您走进反电信网络诈骗办案机关,走近反电信网络诈骗执法一线,走到反电信网络诈骗专门立法专家身边,感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让我们防不胜防,体会办案民警如何和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展开“抢人”大战,看反电信网络诈骗专门立法专家有哪些“硬招”,守护住百姓的“钱袋子”。 

  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我们相信,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将成为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起点,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反电信诈骗,亮出法治重拳》系列报道之三

守住群众“钱袋子”,并不简单


文/ 本刊首席记者 李天琪

  近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有38%的网民表示过去的半年内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其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网民比例最高,占比22%;遭遇网络诈骗的网民占比16.6%。

  在对遭遇网络诈骗的网民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虚拟中奖信息诈骗,仍是网民最常遭遇的诈骗类型,占比40.7%;遭遇网络购物诈骗的比例为35.3%,较2020年同比提升2.3个百分点。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电信网络诈骗手法日新月异,让人防不胜防。可即便再难,对于严惩犯罪、誓保人民群众“钱袋子”的司法机关来说,打击犯罪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分工实施作案导致的调查取证难、跨地跨境引发的打击难、追讨资金难等问题,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现实难题。


谈难点:技术升级提升办案难度

  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在远端实施诈骗,无需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被识别抓获的风险大大降低,导致办案机关很难对电信诈骗犯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更麻烦的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黑产技术不断更迭,技术对抗持续交锋。尤其是犯罪过程中,通信、网络、资金等环节层层隔离,给侦查行动带来不小难度。

  技术层面上,VOIP、GOIP在通信环节不断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如实践中,冒充亲友类诈骗案件中被骗者接到的来电信息就是通过改号工具VOIP,通过IP地址运作以此实现通信语音的传输,将骗子的号码替换为受害人通讯录中某位熟人的电话号码。

  GOIP则是一种硬件设备,此种网络通信设备能够以通信嵌入式软件为介质接入到不同频段的手机卡。同时,也可以实现与AI机器人交互系统的对接。该类型设备同时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运行,还能够对异地的SIM卡和GOIP设备进行控制,能够利用其收发短信、拨打电话并对身份进行隐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很难对其信号进行溯源及反制拦截。

  除了VOIP、GOIP,俗称“猫池”的多卡宝也被境外电信诈骗人员广泛应用在犯罪活动中,当作与国内通信的中转站。通常的做法是把路由器连到“猫池”上,再通过计算机,境外不法人员可以实现对境内多卡宝远程控制,进而对电话号码进行伪装实施诈骗活动。

  资金流方面,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充分利用第三方、第四方支付渠道,博彩类网站乃至数字货币平台等途径,进行洗钱。如前不久由腾讯多个团队联合发布的《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显示,“币农团伙洗钱”成为诈骗资金流转对抗出现的新趋势——犯罪团伙向币农汇出赃款,再由币农购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经过层层分流反复兑换后,将钱返给币农,币农再将赃款回流至犯罪团伙指定账户。层层嵌套、多渠道流转的洗钱方式外加涉及境内外多机构等因素,导致公安机关对资金的侦查行动遭遇重重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网络诈骗手法多达6大类300多种,而且种类仍然在不断推陈出新。即便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不难总结出一定的规律:诈骗分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群发信息或者改号电联——借助技术手段打造人设编造故事获取信任——精准话术连吓带骗——被害人落入圈套实施汇款转账。显而易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起始,交杂融合了多种参与形式及多类型的关联犯罪。

  更让人头疼的是,从案发事例来看,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逐渐呈现公司化、产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趋势。犯罪形态在网络空间内突破了地域限制的约束,呈现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集团化状态。借助各类信息技术设备,作案手段在不断演化升级。

  2019年10月,经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阳市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杨某某等16人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均判处罚金。至此,历时2年多、涉案金额达3.8亿元的东阳数字货币诈骗案的171名被告人,全部受审获刑。

  据悉,该诈骗集团虚构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通过技术团队研发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形成完整的诈骗“产业链”。“上游”,代理商业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物色有投资意向的客户,添加好友聊天获取信任后,推荐客户到讲师直播间听课。“中游”,直播间讲师先分析股票知识,后唱空股票市场,谎称投资数字货币可以获取高额回报,诱导客户到公司开发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下游”,客户转账“入金”后即进入锁仓期,“入金”的第二天,代理商、平台、直播间即按照50%、40%、10%不等的比例,由财务结算后,通过承兑商以USDT币等数字货币方式进行分赃。

  由于后续平台继续通过机器人功能模拟自动交易,操控数字货币涨势,在客户看来,自己的收益仍“繁荣”,锁仓期的设定也为犯罪集团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结合该案来看,诈骗团伙成员众多且内部结构复杂,不仅分工细致,还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人员配置上,包含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诈骗人员以及财务人员。从运行方式来看,无异于一家公司模式运营。同时,因彼此“工种”的专业性差别较大,面向的对象和需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也大不相同,导致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会存在需要使用多种罪名进行评价的情形。


划重点:有别于传统犯罪的高危害性

有人曾作出评价,纵观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种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地域广泛性能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提并论。这并非是危言耸听。

  与其他侵财类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犯罪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无论是涉案地域之广泛、还是涉案金额之巨大,都是其他侵财类犯罪所不能比拟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指出:“诈骗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在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引发次生危害后果的案件日益增多。有的企业被骗走巨额资金,导致停工破产;有的群众被骗走‘养老钱’‘救命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6年,山东临沂高考学生徐玉玉被骗身亡事件一度将电信诈骗的关注度推至最高点。当年高考季,徐玉玉考取了南京邮电学院。但就在8月19日,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将全家人为她凑齐的9900元学费全部骗走。徐玉玉于报警回家路上,心力交瘁导致心脏骤停,最终抢救无效猝死。事发后,新闻持续发酵,社会舆情激愤。公安部组织山东、福建、广东、四川等地警方联合侦查追捕,不到一个月时间,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发案数量不断上涨,涉案金额不断增加,受害人被骗得倾家荡产的案例经常见诸报端。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董杰给记者讲述了一起他办理的,至今让他印象深刻的案件。受害人小郭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一日接到来电,说他涉嫌人口拐卖犯罪,让他配合警方调查。显然,面对电话另一头严肃低沉的声音和义正严辞的专业话语,还不到三十岁的小郭一下子被吓蒙了。涨红脸的小郭连忙慌乱解释,可对方哪里给他辩解的机会,几次打断、数落后,小郭立刻表示将无条件配合。

  在对方让其把公司账面的钱款转移到“公安”指定安全账户时,小郭犯了难,原来根据公司财务要求,必须同时启用两枚银行U盾,才能成功对外转账。但此时,如惊弓之鸟的小郭一门心思只想洗清嫌疑,于是便跟同事谎称自己所保管的U盾丢失,需要去银行补办,成功把另一枚U盾要到手。接下来按照对方的指示一步步进行操作,公司数千万元的资金被转走。

  由于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不在中国境内,警方最后只抓到了非法提供手机卡的犯罪人员。这些相关人员最后虽然被判了刑,但被骗钱款却未追回,给小郭的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另外,有很多人误以为骗子只会对有积蓄的人形成威胁,可董杰结合办案经验告诉记者,绝大多数的骗子在骗光你的财物后不会选择收手,仍会利用各种互联网借贷平台想方设法使你债台高筑难以翻身。吃人不吐骨头,大抵说的就是如此。他们的目标不仅有老年人倾其一生攒下来的“老本”,同时他们还把目标投向了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而多如雨后春笋般的网贷平台,倘若不能把好“审核关”,客观来说,为电信诈骗大敞后门,也让不少人深受其害。


讲难点:刑事侦查协作困境亟待破局

  当记者问到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最大难点时,董杰坦言,不同国家、区域间的刑事司法协作成为办案中最让他“头疼”的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涉案地域通常遍及全国多个地区,同一犯罪团伙可能在多个城市和地区作案,与犯罪相关的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取款地等涉案地域数量众多,因此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需要多地公安机关共同协作完成。但是由于地域限制的影响,当前我国的侦查协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通信技术、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国及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日益密切,给人们生活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实际上也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跨区域犯罪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作案条件。

  伴随着我国境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逐年加大,诈骗团伙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被压缩,也导致其将主阵地大批量转向境外。据有关部门统计,与我国云南省毗邻的缅甸北部,已经成为以大陆犯罪团伙为主体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主要栖息地。大批犯罪嫌疑人的跨国、跨境流动,对于遏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无疑增加了难度。

  不仅如此,正如前所述,目前此类犯罪已发展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即使公安机关侦破捣毁一个诈骗团伙,但从整体来看,不会对整个黑灰产业链产生根本性影响,导致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随着某一窝点的消灭而消失。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智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主要以诈骗数额定罪量刑,不少犯罪嫌疑人屡屡作案,但受境外取证难等因素影响,能查实的数额不多,加之各地认识不统一,导致捕不了、诉不出,打击惩处力度偏低。另一方面,对电信诈骗重点人员的管控缺少必要法律依据,大量重点人员遍布境内外,管控难度大,归国人员再次出境从事电诈活动情况突出。

  基于此,董杰建议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签订双边条约,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识盲点:整治个人信息泄露刻不容缓

  在董杰看来,各类数据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倒卖,成为策划、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电信诈骗高发、多发的源头。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800余人,同比上升64%。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行为。经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有不少行业“内鬼”在泄露着个人信息,“内鬼”涉及通信、银行、保险、房产、酒店、物业、物流等多个行业。

  实施任何一起诈骗,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都是关键。骗子往往是事先掌握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获取其日常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类信息,对其有充分了解,或是掌握其行为动向,在与之对话中频频说中,使得被害人放下防备,成功入套。

  据媒体报道,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及保护规范制度缺失,导致市场上甚至可以以低于1分钱的价格购买100条以上包含姓名和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由于成本低廉、获益率高、买方市场巨大等因素,收集、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了网络犯罪的黑色产业链条,甚至演化出上中下游产业。产业链上游是行业内部员工或者黑客非法窃取掌握公民个人信息,产业链中游位置是一些数据网络交易平台,下游则是实施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

  因此,若想从根源上实现对电信诈骗的有效治理,必须首先破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条件,将个人信息保护贯彻到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50条以上,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即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董杰告诉记者,实践中被追责的相关人员还是少数。难道是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的人不好追查?当然不是。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接到过数不清的骚扰电话,家有孩子的,就有培训机构的推销电话打来;购置新房的,家装电话不期而至⋯⋯只要想追查,培训机构、家装公司从哪里获得我们的电话号码,自下至上一路追查就能找到。毕竟不只是贩卖,非法获取购买个人信息的人也要负刑事责任。现在急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在董杰看来,打击个人信息泄露,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不能单靠司法机关事后补救,在司法机关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需要我们每一个个体都去努力才行。


编辑:贺伊杰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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