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竞超|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50周年,法学和历史学大佬怎么看?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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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导言
时光如梭,2018年7月9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将迎来它的150周年纪念。该条款创设了本土出生美国公民的公民权利,并且规定了正当程序及法律对所有人的平等保护,令美国宪法在新时代焕发出别样的生机。
为了纪念这一伟大条款获得批准150周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宪法协会(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ACS)邀请到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埃里克·方纳(Eric Foner)教授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迈克尔·克拉曼(Michael Klarman)教授,从历史和法律两方面入手,就与该修正案诞生相关的辩论及关键性的历史故事,以及重建修正案的广泛重要性等问题发表各自的看法,为哥大法学院师生呈现了一场精彩的演讲。两位教授都有着极为精准的时间意识,将自己的发言严格控制在组织者要求的20分钟以内,言近却旨远。笔者有幸亲历此次演讲,特将讲座要点加以整理,以飨法意读者,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50周年,
法学和历史学大佬怎么看?
文/孙竞超
第十四修正案译文
(来源:维基文库)
第一款 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各州众议员的数目,应按照各该州的人口数目分配;此项人口,除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以外,包括各该州全体人口的总数。但如果一个州拒绝任何年满二十一岁的合众国国男性公民,参加对于美国总统及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本州行政及司法官员或本州州议会议员等各项选举,或以其它方法剥夺其上述各项选举权(除非是因参加叛变或因其它罪行而被剥夺) ,则该州在众议院议席的数目,应按照该州这类男性公民的数目对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加以削减。
第三款 任何人,凡是曾经以国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官员、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分,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后来从事于颠覆或反叛国家的行为,或给予国家的敌人以协助或方便者,均不得为国会的参议员、众议员、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或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撤销该项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克拉曼在美国宪法222周年纪念上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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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曼
第十四修正案批准背景及三个重要问题
克拉曼教授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批准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以及共和党在当时情景中需要面对的“重建困境”。
克拉曼教授认为,内战之后的美国是共和党当政,而经过叛乱回归联邦的南部显然还没有服气,期待通过剥夺解放奴隶的选举权和诸多政治、经济和治安控制的方式实现一种“重新奴役化”,建立一个白人至上的南部。为了防范这样的风险,由共和党把控的联邦政府期待改变南部政治结构,巩固内战胜利成果。克拉曼教授列举出三种可能的改变方式:赋予黑人投票权,剥夺南部支持叛乱白人的投票权,或者是更为激进也更为根本地针对南部进行社会-经济改革,通过改变整个南部社会结构的方式实现政治变革。
然而,共和党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做选择,战后南部的政治生态及其对联邦政治的影响也为共和党领导的重建带来了一些困境。克拉曼教授指出,内战以前,南部主导了美国国家政治,他们控制国会,也控制了主要政党,并最终控制了总统的选举;而到了战后时期,虽然北方取得了内战的胜利,由于废除奴隶制,联邦宪法中的“五分之三”条款作废,南部可能还会增加13个国会席位,南部回归联邦后的政治影响力还有望进一步扩大,相比之下,解放奴隶对北部国会议席的影响却并不是很大,北部实际上在赋予黑人投票权上做得也不尽如人意,到1866年,新英格兰地区也仅有5个州允许黑人投票。一定意义上来讲,第14修正案试图改变的正是这些困境,其中第二款为公民投票权提供了有力背书,第三款则针对的是内战以后南部州的政治忠诚问题,该款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全国政治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内战结束以后,全国政治回归政党政治常态,共和党希望继续扩大自己手中的权力,而民主党也做同样想法,于是两党开始争夺南部州的控制权,然而在二十世纪初,共和党几乎没有用到来自南部州的一张选票便在全国政府中确定了统治地位,与急于巩固自己在南部的权力以实现“白人至上主义”目标的民主党人相比,共和党人在争夺南部实际控制权问题上显得并不十分积极。
克拉曼著作
《制宪者的智慧:美国宪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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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联邦政府既想实现“重建”,又因为缺乏实际控制力而“鞭长莫及”——这便是第十四修正案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克拉曼教授针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内容谈了三个问题:其一,对该条款做“反歧视解释”的外延是什么?其二,根据该条款,“平等保护”的意思是消除种族歧视,还是允许“隔离但平等”?其三,该条款是如何改变美国宪法的解释结构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克拉曼教授认为存在狭义和广义这两种理解第十四修正案的方式,狭义理解,该修正案只是为1866年国会通过《权利法案》提供一个宪法基础,从文本上看,第一款中的“权利”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独立宣言》,实际上比较抽象,也往往仅指自然权利,不应去深究具体所指;而广义上看,该修正案中的权利是民权(civil rights),既包含政治权利,也包含某些社会权利。或许在重建及之后的共和党人来看,民权才是第一款保护的对象,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认识得以强化,遂形成了今日关于该修正案的诸多看法,但是有太多的权利是当时修正案制定者所想不到的了,比如同性恋婚姻权问题,修正案中提到的“权利”到底有多一般,或者有多么具体的所指,都是没有固定正确答案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克拉曼教授指出,这更多是“布朗案”以后人们关注的问题,却不是修正案制定者们当时关注的重点。他给出了一个偏原旨主义的解释,认为在制定者的时代,只有白人至上主义者(尤其是南部民主党人)才会将“隔离”与所谓的“平等”联系起来,或许在当时大部分看来,“隔离”与社会平等并无实质关联。以教育问题为例,克拉曼教授指出,制定第十四修正案时期的同一个国会对联邦的教育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然而他们是控而不管,在许多问题中依然放任各州自行解释适用相关法律,至于是通过隔离实现平等,还是因为隔离会造成某种不平等,都不是国会关注的问题。
针对第三个问题,克拉曼教授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实际上意味着彻底改变了联邦主义的结构。内战以前,美国各州公民普遍不信任联邦政府,宪法对联邦政府施加诸多限制,而仅对州的经济权力有所限制,战前及战后,尤其是在重建时代,共和党开始关心公民在各州的实际待遇问题,公民们也渐渐将联邦政府视为一种推动进步的力量,于是联邦政府变成了保护公民的力量,相对而言反倒是州政府成了侵犯民权的政府,需要立法加以防备,因而修正案及《民权法案》所针对的对象也变成了各州,宪法解释也朝着类似方向逐步推进。
2009年9月,方纳在其纽约的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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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纳
“许多个第十四修正案”
作为历史学家,方纳教授将第十四修正案视为一个历史问题,认为其与作为法律问题或政治问题的理解略有不同,但却不是完全不同。
方纳教授首先谈的是当时的人们对于批准第十四修正案的反应。他描述了许多人们欢庆第十三、十五修正案批准的故事,画面感极强。然而,他也指出,人们对于第十四修正案却没有报以同样的热情或敬意,反而感到非常失望,认为这一条修正案无益于一个“完美共和国”(perfect republic)的美国理想:废奴主义者们斥责第十四修正案,认为它对于被解放奴隶的保护还不够;黑人活动家们也不喜欢第十四修正案,认为它应该赋予黑人更多的权利,而不是现在文字所呈现出的模棱两可;政治家们更不喜欢第十四修正案,在麻省,甚至有黑人议员投反对票不支持批准,就更不要说国会中的民主党人了——第十三、十五修正案尚有人支持,而第十四修正案则没有一个民主党人站出来投赞成票。
就是这个人人不看好的修正案,现在变成了方纳教授口中的“许多个第十四修正案”(many 14th amendments)——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这一修正案的理解不尽相同。起初,修正案可以被看成是一项共和党执政纲领,而是否采纳这种“原初理解”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更不是纯粹的历史问题。然而,方纳教授指出,任何法律文件都有其原初的含义,虽无法得出唯一解释,但也算有迹可循——我们依然可以讨论修正案中关键词的核心意义。例如,针对文本中颇为抽象的“权利”,黑人在理解中加入了“公众权利”(public rights)的成分,即希望自己在公共情形(例如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中被平等看待的权利。
方纳著作
《重建:美利坚未完成的革命(1863-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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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许多个第十四修正案”,也意味着从历史语境中理解第十四修正案,进而理解三条重建修正案之间的关联,需要将人们的观点汇集起来。方纳教授认为,理解的重点在于,重建条款已经变成了所有美国人的宣言,这是大众宪制主义(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的体现,不同的人解释、使用修正案,也为修正案增加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内涵。除了比较抽象的“权利”以外,第十四修正案首次将“平等”(equal,先前宪法条文中也出现过该词,但主要指主权州之间的平等)一词放进宪法,使没有被平等对待的人们对于平等的主张宪法化了,也使人们对实现平等的诉求抱有很大期许。另外,方纳教授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与南部黑人获得选举权不无关联,那么黑人对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就自然应该成为该修正案原初理解之必要组成部分,比如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由一群黑人牧师组建的“自由兄弟会”(The Brotherhood of Liberty),曾为黑人法律执业权而斗争,他们开始挑战法院对于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正是经过了一系列斗争,才有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执业律师埃弗里特·韦林(Everett Waring),然而历史学家们往往忽略了这一点,相关研究还有待加强。他不厌其烦地强调这一条款向所有解释者开放,但也注意到解释者看法随时间的变化过程,也并没有不加反思和批判地接受所有解释者的看法。尽管相当尊重,他认为哥大二十世纪的“唐宁学派”关于这一问题的解读在今天看来就明显有失偏颇;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起先持严格限缩解释的态度,这实际上是受到了早期重建时代理解的影响,在随后的二十世纪岁月中,关于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大为扩展,到七十年代,最高法院也开始放宽了对该条款的解释,渐渐形成了今日的理解。
方纳教授在结束发言时重申,正如任何一部重要文件都不只具有单一的意义和意图一样,修正案中的公民资格、自由等词的意义都在发生着变化。须将第十四修正案视作一个整体,认真对待少数族裔、女性、同性恋等人群“充实”修正案内涵的行动。诚然,第十四修正案本身是妥协的产物,它的语言本身是模糊的,但这种模糊性着实令人着迷,因为它创造了无数政治行动和斗争的可能性,也将无数问题交给了美国人民的子孙后代,无限的可能性指向无限的未来——这是值得赞赏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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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竞超,北京大学法学院15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兴趣方向:美国宪法理论,美国两党制。交流学校: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交流时间:2017年8月-2018年8月,为期一年。
责任编辑:王依琪
技术编辑: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