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疫情防控时期,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邹政 上海宝山区菊泉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青松 海军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每个国人的神经,我们的很多白衣天使冲在第一线,众人在点赞同时,我们也听到个别“不和谐”之音:海南一医生疑因拒值班发热门诊被开除,惹国人众怒。
但有时,看到的,并非完全是真相的“全部”,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是偶然与必然的统一,偶然的背后是否有其必然性的东西更值得我们思考呢?
“特殊时期”该如何维护我们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呢?比如,如果医务人员冲上一线被感染了,是否构成工伤?一线的指挥者们如何公平公正地“指挥”和管理,才能让我们的白衣天使们流血、流汗同时不流泪呢?
新闻事件:
对此,该院值班人员回应称,网传文件属实,确有一名医师被医院开除,具体情况不清楚。当地卫健委表示,“处分是组织决定的,目前还在处理。”
评析
该医院处理涉事医生的行为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在医院选派过程中,新闻事件中的医师不仅拒不服从医院安排,经医院领导反复劝导教育,无正当理由,还强烈提出辞职,拒绝履行医师义务。
作为一名医师,其拒绝履行医师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重大疫情防控的工作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1款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文件精神,鉴于其情节“非常恶劣”,医院决定给予该名医师开除职务处分的同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医师资格,完全合法有据。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上报申请吊销的是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医院所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而非国家医师“资格”证书。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9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对该医生适用“开除”,可见,该医务人员应该属于在编医务人员,因为目前我国医院医务人员有三种类型:在编,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对其适用“开除”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而非行政处罚。根据《条例》第1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特殊时期”医院指派医务人员上“一线”,如何公开、公平、公正也应慎思量
·执业医师法只是强调医生的义务,但并没有赋予实质的权利。比如:被卫生管理部门调去防疫一线牺牲了或者致残了,很多时候也没有保障,残了死了,没有人管你及家庭。不像警察和军人有保障。2003年就很多类似的例子。
·每个医院都有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合同的),甚至还有劳务派遣的(临时工),那么,谁先去?有些医院强调进修生、实习生、研究生必须上,那么,他们一旦受伤死亡或致残,没有社保,谁去保障?
·公务员也好,军人也好,都是一样有保障的。可是医护人员却没有什么保障,目前,没有口罩、帽子、护目镜,没有药品,没有诊断试剂的情况下,就让医护人员去防疫一线,不就是让他们赤手空拳上战场吗?这不是让他们去送死么?!这样处置(指海南某院处理涉事医生事件),合法又如何?这条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存在不妥!因为不合情、不合理!最后,祝福该医生:尽快转变职业,华丽转身。能够做医生,也一定能够在其他行业干得出色!
笔者认为,
不同性质的医务人员如果在疫情防控中感染,是否构成工伤,是否有法律保障,不同类型的医务人员对此存在不同的担忧也完全可以理解。
如何让上“一线”的医务人员心安,作为此次疫情的各级、各地、各单位“指挥者”们是否也应慎思量呢?
上海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的两点令人拍手称快。他指出,这次把所有人都换下来,换成共产党员上,再给我做出自己的样子来,理由是在入党宣誓的时候说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怕牺牲。”现在“特殊时期”正是履行自己承诺的时候。同时,从疫情开始到现在的第一批战斗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全部换岗下来,他们在疫情感染危险并不十分明朗时冲锋在前,我们不能欺负老实人!
字字句句掷地有声,字字句句又是那么令人信服!是啊,疫情当前,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他们冲上“一线”的那股勇气,更应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医务人员,不管是在编的,还是合同制的,还是劳务派遣的,我们应一律一视同仁,不仅要让那些冲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心安,更要让那些正准备或犹豫是否要冲上“一线”的医务人员有毅然决然冲上一线的豪迈。
《执业医师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强调医生的义务,但并没有赋予其实质权利,但我们相信,法律的执行是有“温度”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院的行政管理者,如何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医务人员,也是疫情当前一个新的值得我们关注的课题!
一线医务工作者万一感染或致死致残,构成工伤
往期热文推荐
喜欢我,就点一下“在看”
原创授权服务请联系010-58302828-6872或者2631749594@qq.com,未经允许擅自转载我们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务洽谈请联系010-58302828-6872或者2631749594@qq.com。
免责声明
1.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平台无关。
2.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编辑删除!
微信号:zgsq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