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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主不卖了!392万的房子涨了89万,法院判涨的钱归买家,买二手房注意这些……

点这里👉 广州普法 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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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

卖方心理失衡,

使得不少卖方甘冒违约的风险,

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

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

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激增。


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价上涨很快

卖家拒绝履行合同

2015年底,曹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两百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5年12月7日,曹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但是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说王先生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这可把曹先生急坏了,他急忙发函给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王先生拒收该函件。曹先生又委托律师向王先生再次发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

曹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鉴定发现房子值392万

法院:属卖家单方违约

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581100元、车库评估总价80000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9500元,共计3780600元。并出具资产估价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42782元。上述两项共计392338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需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卖家共赔了89万多!

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3382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王先生退还曹先生

购房定金50000元并

赔偿损失89万多元

(3923382元-3030000元)。


普法提醒:

买二手房时合同要有这些内容!

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

在二手房交易中,

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

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

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

预防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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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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