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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您投票 |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十大行政复议案例”30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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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投由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

办理的12号案件

方某不服《关于旧楼加装电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案一票


1999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回顾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年来,

这项公正高效、

便民为民的“民告官”制度,

赢得了越来越多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赖;


这条通向社会公平正义的“快车道”,

实现了越来越多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这记有错必纠、刀刃向内的“硬拳头”,

促进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这个助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建立起越来越完备的

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十年的历史长河,

积淀了许多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的典型行政复议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记录了

行政复议制度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完善,

更见证了中国法治砥砺前行的伟大征程。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法律出版社 ·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您可在以下30个备选案件中投出10票,

选出您心目中的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案例”


 投票截止日期 

2019年8月20日


 最终评选结果 

将根据网络投票结果结合专家意见确定,

于2019年10月下旬,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发展报告》

发布会上公布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案例”


 投票地址 


点击图片进入投票页面

☟☟☟


备选案例简介


12号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办理案件


12.方某不服《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案

案件性质


公积金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主要内容为:“虽然《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中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来筹集资金,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批通过才可执行,我中心于2012年提交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议题上第二届七次管委会审议,未通过审议。所以,目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职工可提取的情形不包括旧楼加装电梯。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撤销,责令限期重做


复议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以无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为由不同意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是否合法适当?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电梯也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应属于该范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被申请人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才可执行”为由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申请的处理,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


此外,广州市新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都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但2012年至申请人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被申请人仍未通过提取细则,不符合行政效能的要求,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指导要点


行政复议个案推动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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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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