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吃了店员送的面包后不幸身亡,谁该担责?这个急救方法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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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晚8点多,杭州一个6岁小男孩吃了一块面包,不小心呛入呼吸道,抢救无效窒息而亡。孩子母亲周女士说她怎么也想不到,孩子就吃了块面包,怎么就要了命?
事情发生在杭州未来科技城万达广场负一楼一家叫“婵之云”的内衣店里。当时周女士和孩子姑姑在里面挑选内衣,三个孩子在店里玩。孩子姑姑说看到店员给了侄儿一块面包,孩子很快就吃完了。
店员小黄事发时也在现场。“小孩自己想吃,我们同事也是好心,就给了他一块,面包还挺大的,他一口就塞嘴里了,吃下就噎住了。”
给孩子面包的店员是负责收银的姑娘,前天在派出所做了笔录。
“孩子就吃了块面包,脸色就不对了,像是要吐,他手在挥啊,大概是难受,不让碰他。”孩子姑姑说,“一分钟不到啊,侄儿就倒地上了,大小便失禁,流鼻血。”
现场的人都吓坏了,赶紧打了120。孩子姑姑还在电话远程指挥下给孩子做心肺复苏,可是并没有什么效果。店员也慌了,一边打120,一边跑去商场服务台叫人帮忙。
大约2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一边急救一边把孩子送往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可惜孩子最终也没能救回来。
记者从医院了解到,孩子送来时心跳呼吸就没了,马上做了气管插管,插管过程中,通过喉镜看到,气管上方有一块食物堵在那里。初步判断可能是食物堵塞气管口造成窒息。
万达广场负一楼的婵之云内衣店,店员都是年轻女孩。
当记者问及当事女孩子,一个员工说:我们生活上都是好朋友,她人很好,发生这样的事我们谁都没想到。
“当时孩子就在试衣间边上,噎住之后,他亲戚一直在做心肺复苏,孩子妈妈一直在边上哭……”一位目击者说。
浙大儿院耳鼻喉科主任付勇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异物吸入属于婴幼儿多见急症,严重者会在短时间内窒息死亡。
浙大儿院每年接诊异物吸入的患儿超过500例,最容易吸入气道的异物主要以坚果为主,其中排名首位的是花生米,其次是瓜子和山核桃仁。青豆等细小的豆类也非常容易被吸入气道。
应对异物吸入最有效的方法是“海姆立克急救法”,也是目前抢救成功率最高的方法:利用冲击腹部——膈肌下软组织产生向上的压力,驱使肺部残留空气形成一股气流,将异物驱除,使人获救。
病人取立位或坐位,救护者站或跪在患者身后,并将双手环绕在患者腰部,同时让患者弯腰头部前倾。
救护者一手握拳,使拇指掌关节突出处顶住病人腹部正中线肚脐上方2厘米。
用另一只手抓牢握拳的手,向上向内快速拉压冲击病人腹部。
反复快速拉压冲击,直到异物从气道内排出来。
马上把孩子抱起来,一只手捏住孩子颧骨两侧,手臂贴着孩子的前胸,另一只手托住孩子后颈部,让其脸朝下,趴在救护人膝盖上。
在孩子背上拍1至5次,并观察孩子是否将异物吐出。
马上把孩子抱起来,一只手捏住孩子颧骨两侧,手臂贴着孩子的前胸,另一只手托住孩子后颈部,让其脸朝下,趴在救护人膝盖上。
在孩子背上拍1至5次,并观察孩子是否将异物吐出。
可采用上述用于成人的方法中4个步骤的后3个步骤,或稍稍弯下腰去,靠在一固定的水平物体上,以物体边缘压迫上腹部,快速向上冲击。重复之,直到异物排出。
对于极度肥胖及怀孕后期发生呼吸道异物堵塞的患者,应当采用胸部冲击法,姿势不变,只是将左手的虎口贴在患者胸骨下端即可,注意不要偏离胸骨,以免造成肋骨骨折。
先使患者成为仰卧位,然后骑跨在患者大腿上或在患者两边,双手两掌重叠置于患者肚脐上方,用掌根向前、下方突然施压,反复进行。
学习“海姆立克急救法”
切忌在看似有气道梗阻表现,但仍然能说话和呼吸的人身上实施海姆立克急救法。因为,此时的他,可能只是食道存在异物而非呼吸道,所以并没有应用海姆立克急救法的必要。
使用海姆立克急救法救回病人后,千万不要以为没事了,要注意动态观察患者症状、临床体征及意识变化。
如果突然患者感觉不好,需要尽快拨打急救电话并评估其食道、心脏、主动脉损伤及其他可能的损伤。
那么,
在本案中,
店员和超市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康海杰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斯律师以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倪泓的意见一致,他们认为这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店员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店员不存在故意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女店员和孩子以及孩子父母之前不认识,无任何瓜葛也没有前仇旧恨,不存在加害的主观故意,警方也排除了刑事案件。
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女店员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店员不存在过失的过错。
但她是否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呢?
根据报道所述,在店员给男孩面包吃时,男孩的母亲(即法定监护人)及姑姑均在现场,且姑姑也看到店员给孩子吃面包的情节,但两人均未阻止孩子接受店员的面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以常识判断,小男孩吃面包不致命或致死。
6岁男孩已是学龄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中面包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基本也不会存在危险。
由此,在男孩母亲和姑姑的认可下,店员的合理注意义务非常有限,给予男孩简单易食的面包,其行为本身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在男孩发生噎食后,店员及时拨打了120,并跑去商场服务台叫人帮忙,也属于合理的救治措施,同时,孩子姑姑也给孩子做了心肺复苏,但仍然未能救回孩子。
事件中也无证据证明女店员有明知6岁男孩无独立进食能力,仍放任6岁男孩独立进食面包而积极追求其死亡后果的主观意识。
综上,女店员在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对6岁男孩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这是一场不幸的意外。
6岁男孩因在进食过程中窒息死亡,超出正常事故预见范围,若医院可以进一步证实,小男孩的死因为一次性咬食面包过多、吞咽过急造成,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这就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但如果店员给男孩的食物不是面包,而是属于幼童极易发生噎食的瓜子、花生米、豆子等,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孩子在进食后,可能会发生危险而仍然疏忽或者懈怠,则其对损害结果就有一定的原因力,可认定其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可能性较低
王斯律师说,商场商铺确实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保障义务,更多是指商场的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因店铺内存在安全隐患,而非本案的情况,因此要认定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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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都市快报、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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