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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医用口罩被查?最高可判无期……

点这里👉 广州普法 2021-07-03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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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朋友圈发布虚假卖口罩信息,涉嫌刑事犯罪!


主持人:现在很多药店口罩缺货,朋友圈却有不少微商表示有大量货源,被骗的人不少,这方面诈骗有什么特征?


广州市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服务团成员

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南芳律师

南芳律师:这类诈骗可以叫做“熟人”诈骗,当你有需求的时候,你可能会对朋友圈好友的信任感增强,甚至骗到你主动上钩。这里有个典型案例。昆明安女士看到好友韦某在朋友圈发布出售N95口罩的广告,了解对方进货渠道是两人共同的微信好友陈某后,就主动联系陈某表示自己也要买。安女士发的朋友圈广告效果惊人,几天就收到了800多单订单,结果钱给了陈某,货物却没收到,人也联系不上,总共被骗150万。


陈某被抓后交代他竟然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口罩广告,并以极低的价格通过微信等途径大肆宣传“售卖”口罩,短短数天诈骗309万元。


主持人: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量刑?


南芳律师: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诈骗金额为309万元,应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上述量刑幅度处罚。


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依法予以严惩



主持人:严惩幅度大约多少?


南芳律师:严惩的幅度还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具体幅度不同案件根据金额、受害群众人数、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确定,不仅从严,还会从快


近期,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利用“云”视频方式审理了绍兴市首例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倪某涉嫌网络诈骗13000元,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7日,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倪某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同日,当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2月8日使用简案快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就作出了有罪判决。从被告人被抓到被判决,不到10天的时间,而且被告人涉案金额13000,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15000元。


这种情况本来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本案涉案金额为13000,如果是平常的话,应该不会判到一年八个月,现在在疫情期间,法院判决一年八个月,而且并处罚金15000,超过了诈骗金额13000,充分体现疫情特殊时期的从快从严!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最高无期!


主持人:以上案件属于空手套白狼的诈骗,但一些微商用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欺骗消费者购买,这种属于诈骗罪吗?


南芳律师:这样的犯罪也有欺骗性质,但基于该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有专门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如果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是老百姓用于自己防护的口罩、护目镜等用品,不是医用材料,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销售金额的不同予以不同的刑事处罚,起点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量刑幅度是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套路!微信朋友圈的“爱心骗局”

主持人:除了口罩诈骗,最近朋友圈还出现了一种“爱心骗局”?


南芳律师:是的,有一些不法分子就是盯上了市民献爱心的途径,通过在网络上注册虚假的疫情捐款公众账号,犯罪分子打着“慈善会”“募捐”等名义,利用人们的同情心进行金融诈骗。


最近,广东揭阳警方近期侦破一宗冒充慈善会名义募捐实施诈骗的恶性案件。骗子利用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以向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捐款的名义实行诈骗,受害人向公众号转账捐款后,发现公众号被注销。警方接到报警后抓获嫌疑人蔡某,蔡某交代,其假冒“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募捐已成功实施诈骗一百多起,涉案金额8000多元。长沙有个骗子为了骗钱,直接把自己微信昵称改为“武汉某某慈善会”,发出来不到三个小时就被抓了。


主持人:这种数额不大的诈骗怎样量刑?


南芳律师: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案金额8000元,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目前这种重大疫情期间诈骗100多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肯定要严惩,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这里提醒广大市民在开展爱心捐款时要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合法募捐机构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广大市民要献爱心的话,可以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先查实了是否有这么一个合法的捐赠机构再去捐赠,就能避免上当受骗。



“隐瞒病情”是否属于诈骗,受害者能否提出民事赔偿?

主持人:还有一些人会隐瞒自己的病情,然后给其他周围的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南芳律师:是的,这种行为既有无知,更多的是不信仰法律,不敬畏规则,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才会隐瞒病情,隐瞒行程,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话,可以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危害程度,所以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前不久,佛山三水一确诊新冠肺炎男子被妻子举报,成为佛山首宗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该男子丁某一家人回湖北过年,1月26日返回三水,没有按规定向村委报告,2月8日其妻子发现丁某身体不适才打电话给村委,2月11日丁某被确诊是新冠肺炎,但已经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导致5人被集中隔离,220人在家隔离。这种人,就是让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传毒者”,就是在挑战国家法律、危害公共安全,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对于这种行为,两高、两部等部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就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主持人:如果被恶意传染事实确凿,受害者能否就被隔离造成的损失提出民事赔偿?


南芳律师: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针对因此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住酒店产生的费用等损失可以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如果构成犯罪的,被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战“疫”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各位网友如有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需咨询,请留言,我们将请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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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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