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逼吃粪便”事件存在逼迫和解?官方回应!更多细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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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介休市一未成年男孩被逼吃粪便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据7月1日介休市委网信办官方微博@介休发布 通报,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和解。
但该事件并未因此通报而结束,之后网络平台仍在大量传播包括“男孩家长被迫和解”“男孩父亲是文盲”等多项内容。
7月6日,@介休发布 就此事再次发布通报。
通报称,介休市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处置工作专班就网民关注的是否存在逼迫和解、为何半夜达成和解、肇事者家庭是否存在特殊背景等多个问题作出了回应。
六年级学生遭欺凌
受害人李某某今年12周岁,系介休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对其遭遇欺凌的事件经过,当地公安部门此前已作调查。
6月17日,星期六15时许,郎某1(男,12周岁)骑电动车带着原某某(男,11周岁),从介休市张兰镇仙台村到长泰园小区找郎某2(女,11周岁)。
在长泰园小区附近,郎某1等3人遇到李某某,质问李某某是否骂过他们。随后,郎某1等3人将李某某带到长泰园小区公厕附近,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逼其吃异物。其间,郎某2使用郎某1的手机进行摄像,并于当日17时许将视频私发给其同学。
事发当天,郎某1等3人还将李某某骑的电动车外壳、仪表盘等处砸坏,拽断电线后离开。
当日20时许,李某某推着被损坏的电动车回家后,其父发现异常。得知李某某遭遇欺凌后,6月18日,李某某父亲报警。介休市公安局张兰派出所同日对本事件进行立案处理。
因6月19日至6月21日李某某每天上学,民警利用放学时间对其进行询问、调查。
公安机关:不存在逼迫和解
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均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郎某1、原某某、郎某2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6月21日,双方监护人第一次提出调解诉求。当日,经过近6个小时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23日,第二次调解未果。
6月24日,李某某的监护人在其村委会主任的陪同下又一次到张兰派出所,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但调解仍旧无果。
6月30日晚,介休市公安局会同该市教育局、学校、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3名肇事者所属的2个家庭共同赔偿受害者家庭4.5万元。
针对网民关注的“和解是否受到逼迫”这个问题,介休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教育局、学校、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参与调解。“本案对当事人询问、调解工作,均在法定监护人在场或参与下进行,并有录音录像资料佐证。”
针对网民关注的“为何连夜调解”这个问题,介休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6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再次组织调解。
双方监护人先后到达派出所后,经过调解并当场电话征询李某某父亲的哥哥(高中学历)意见,得到其肯定答复后,于7月1日0时30分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
随后,郎某1等三人的监护人经过两个小时的资金筹措,7月1日2时许,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
对于网传的受害人父亲为文盲的情况,经核查,其文化程度为初中,具备基本的阅读理解能力。
肇事者均为普通农民家庭孩子
针对网民关注的受害人李某某家庭困难、当地开展了哪些帮扶这个问题,张兰镇镇长宋桂元介绍,李某某家庭确实困难。2017年1月起,镇村两级为李某某及其母亲、哥哥、弟弟落实了低保政策,4个人的保障金额合计每月2206.4元。
2016年1月,李某某的母亲享受另外两项补贴:重残护理补贴每月105元,低保生活补贴每月80元。
7月4日,张兰镇会同教育、民政、司法、妇联、残联等部门,对李某某家属进行了慰问,并给予慰问金。
“网传3名肇事者的家庭有背景,请问属实吗?”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宋桂元回应:“3名肇事者所属的2个家庭都是普通农民家庭。郎某1和郎某2兄妹属于单亲家庭,父亲是货车司机;原某某的父母均在村务农。”
每日一次心理疏导
介休市教育局负责人介绍,6月30日17时许发现李某某遭遇欺凌的视频后,该局当即成立工作组,由李某某所在学校协助对事件进行核实。
7月1日上午,李某某所在学校教导主任、原班主任到李某某家里进行看望。
7月3日上午,李某某所在学校校长、政教主任兼现班主任、心理教师一行,前往医院对李某某再次看望并进行心理疏导。李某某表示不愿意见到陌生人,也不愿意重复事件经过。
7月4日,李某某和心理教师交流顺畅;7月5日,心理教师带去李某某要求买的扑克牌并陪其玩牌。
“心理疏导每天进行一次,每次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介休市教育局负责人介绍。
应家长要求,新学期,教育部门将安排李某某调整学区就读,对其学习、生活给予重点关心关怀。
介休市教育部门将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强化中小学生欺凌暴力防治。“9月秋季开学第一课,开展一次中小学生防欺凌专题教育,普及中小学生反欺凌知识和技能。”介休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学校已对郎某1等3人给予记过处分。
通报指出,介休市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痛定思痛,改进工作,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教育,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未成年欺凌者
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新华社、中国新闻网、央视网、广东普法、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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